2015-06-09 18:29 |上海觀察
近期,中紀委監察部網站連續刊文,對「加大紀律審查力度、遏制腐敗蔓延勢頭」進行專題評論,最新的一篇文章是6月8日的《創新監督審查方式》。文章指出,形勢發展了,任務變化了,工作方式方法就要跟著轉變。紀律審查工作要「不斷探索創新有效、管用的監督審查方式方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防止一陣風」。
如何創新?在什麼方面創新?文章提出了三個「創新點」:問題線索的規範管理、紀律審查的成本效益、監督執紀的多樣化經常化,三個「創新點」蘊含著不少紀檢監察機關的新思想和新思路。
避免處理案件「平均著力」
從「眉毛鬍子一把抓」到「規範分類」,對反映幹部問題的線索的處置,直接關係到紀律檢查的效率和效益。
不少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缺乏有效率的處置,往往存在「平均著力」的問題。比如:一些舉報線索沒有具體事例指向,沒有事實反映,只有主觀定性;或者事實與所指向的個人明顯缺乏邏輯關係。這些線索一般備案即可,但有的地方卻反覆對這些線索進行求證,浪費了人力物力,也嚴重幹擾了相關幹部的正常工作。
比如說,一位縣委領導幹部曾多次因同一事件向上級報告函詢情況,而該「事項」是只有定性舉報而無事實依據的「騷擾性舉報」,讓這位領導連從何說起都不知道。對類似的「騷擾性舉報」,收到舉報的紀檢機關應有一個基本判斷,並根據這一判斷作出合理的第一處置,避免「騷擾性舉報」「騷擾」成功。
因此,根據問題線索所體現出來的事實證明力、與相關人員關聯度、所涉內容嚴重程度,對各方渠道獲取來的線索,進行深入分析和精確判斷,按照擬立案、初核、談話函詢、暫存、了結等五類標準進行歸類處置,便可減少線索處置的「平均著力」問題,自然也可以減少領導幹部因「騷擾性舉報」而影響工作的情況。
其實,對線索在分類處置過程中的創新,不僅是解決平均著力、提高紀檢監察機關工作效率的基本功,同時也體現著經辦人員的擔當精神。是的,「立案」是一種擔當,而「不立案」甚至「備案擱置」也是一種擔當。
紀委「查你」不是「整人」過程
「紀檢機關不是黨內的公檢法」,這一論斷是對公眾思維慣性的一種顛覆,也是紀律審查的本質回歸。
紀檢機關的工作是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遵守黨的紀律情況的檢查,而不是對領導幹部進行法律審查。這本是常識,但卻為世人所混淆,甚至部分黨委書記、紀檢幹部都迷失其中。落馬高官蘇榮就常以「讓紀委查你」來作為「管理幹部」的大招,有這種思維在裡面,「查你」的過程自然淪為「整人」的過程。
正如中紀委網站文章中所指出的以前存在的一些問題:「查辦案件工作有種傾向,總想著務求完美、『吃幹榨盡』,直接把人送上法庭」,「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風險隱患」。
一個真實的例子:多年前,某地一位科級幹部因和一位落馬官員工作聯繫密切而被紀委反覆審查,雖然多次審查都沒有問題,卻仍然一再審查。這種「有罪推定」的「司法審查」已經遠遠超越了紀律審查的範圍,有違紀律審查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
小平同志在20多年前就說過,反腐敗「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紀律審查是在踐行「黨紀嚴於國法」,而不是「黨紀等於國法」。在紀律審查的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當紀律處分的及時紀律處分,未發現涉及違法犯罪問題的不應反反覆覆「找事」。領導幹部進了紀委能夠「出得來」,並不是紀檢機關的問題,而是值得高興的事情。
清楚紀檢機關的任務和目的所在,知曉紀律審查與司法審查的區別所在,明晰紀檢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問題,自然能分清紀檢機關應當做什麼,自然可以更有效率地開展紀律審查工作。
調離重要崗位也是處分
中紀委文章中對監督執紀多樣化的相關表述,令人眼前一亮。談話函詢、民主生活會說明、調離重要崗位、警示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將這些均視為監督執紀的方式,無疑拓寬了監督執紀的視野和思路。
常有網友調侃:「別把貪官開除黨籍,讓貪官混入我們群眾中來。」或者「別撤他職,我們群眾中不該有這種人。」雖則調侃,但說明紀律處分作為監督執紀的方式已經深入人心,卻也限制了監督執紀手段的多樣化。
事實上,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領導幹部,並非紀律處分一條路可示懲戒與警示、教育,一些尚未達到紀律處分標準、但也屬於違反相關規定的黨員幹部,同樣可以通過相應的方式進行懲戒,如調離重要崗位、轉任非領導職務等組織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其效果及警示意義甚至超過紀律處分。
而民主生活會上作說明、警示教育等也作為監督執紀的方式進行明確,同樣有著新意。預防違紀、教育為先,正面教育與紀律處分,本就是紀檢工作的一體兩面;對經查不實的相關舉報在民主生活會上進行說明,或者對自己所涉問題的相關情況進行說明,對監督執紀方式有開拓意義。
當前,紀檢機關的工作,在理論層面及制度層面已經有了廣泛共識,但在技術層面和思維層面,依然有著許多可以創新的空間。中央紀委的重頭文章,不僅僅是點出了一些可以發掘的創新點,更是對紀檢工作創新思維的一次提醒和號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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