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期間究竟該不該談戀愛,一直是大家爭論不休的問題。大部分家長是持反對意見的,但也有部分人認為只要不影響學業其實無可厚非。但生理成熟畢竟比心理成熟來得早一些,在學校最好還是不要過早戀愛,不僅會影響學業,還有可能招來是非。
在山東省萊州市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習的小文(化名)今年17歲,正是花季少年。小文性格十分開朗,而且為人也非常好,同學有什麼事情都是有求必應,是聞名的好好先生,不過正因為不懂拒絕,最終吃了大虧。
2020年6月的一個晚上,女同學小暉(化名)要去做頭,可因為月黑風高小暉心裡有點害怕,於是就找到小文陪同。不就是陪女同學去理個髮嘛,這樣的事情其實再正常不過,於是小文欣然前往。
女孩子做頭十分麻煩,時間也很長。在這個過程中,小文和小暉一直聊些學校的趣事打發時間。但正當兩人十分開心的時候,小暉的電話響了,原來是她男朋友小武(化名)打來的,小武也在一個學校念書,但今天小暉因為瑣事並沒有叫小武陪她。
當小暉接通電話後,小武第一句話就是問她究竟和誰在一起。這句話讓小暉很是氣憤,於是回敬了一句:我跟誰在一起還要你批准嗎?真是話不投機半句多,兩人隨後在電話裡爭吵了起來。
看到這種情況,小文想到不能因為這件事讓小暉和小武產生誤會,於是拿過手機準備給小武解釋一下,但沒想到電話那頭的小武聽到小文的聲音後更加氣憤,隨後就掛掉了電話。
晚上9點多,小暉終於做完了頭髮,然後小文就送小暉回宿舍。但走到宿舍樓下的時候,卻看到了在路燈下等待的小武。當時的氣氛十分詭異,小武見到兩人後立即衝上來質問小暉,為什麼做頭不叫自己陪同,而是叫上小文。
但小暉堅持這是自己的自由,想叫誰就叫誰,而且自己就算嫁給了小武,憑什麼要限制自己的自由。本來小武就有種被遺棄的感覺,加上兩人言語不對付,最終演變成互相揭短,爭吵也愈發激烈。
小文為了平息雙方的爭吵,於是上前解釋自己和小暉只是普通的同學關係,因為小暉害怕所以才去陪同的,並非小武想像的那種關係,但此時的小武根本聽不進去,最終遷怒於小文。
隨後小武和小文產生撕扯推搡,但斯文的小文哪是小武的對手,很快被小武按倒在水泥路上動彈不得。不僅如此,小武嘴裡還罵罵咧咧,認為小文肩不能扛手不能提,不是自己的對手,根本不配和自己搶女友撬牆角。
在水泥地摩擦一番之後,小武還意猶未盡,起身抄起旁邊花壇內的一根竹竿對著小文又一頓暴揍,導致小文左側胸腹部嚴重受傷。眼看小武動真格兒的想要自己的命,小文掙扎著爬起來逃回了宿舍並報了警。經過鑑定,小文的傷勢屬於重傷二級,小武因此被拘留。
當時小武也剛滿17歲,那麼小武會承擔刑事責任嗎?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究竟有哪些規定呢?是不是未滿18歲就算殺人放火都不會被追究呢?其實這些問題很多人都不是太明白,主要還是對年齡和法律責任的對照理解比較片面。
最新的民法典規定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已經負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最近我國刑法修正案將最低刑事年齡調整為12周歲,在12周歲至14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很多人認為18周歲以上才會負民事和刑事責任是完全錯誤的,也是對法律的片面理解。本案中小武的行為是一種明顯的故意傷害行為,案發時小武已經17周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因為小武未滿18周歲,且尚在學習期間,那麼他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履行。
據萊州市法院2021年1月6日消息,該院日前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並宣判。法院認為小武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遂根據小武的犯罪事實、情節,依法判處小武有期徒刑3年零2個月,由其父母賠償小文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5萬元。
十七八歲風華正茂,對異性產生好感甚至戀愛也是正常現象。不過這個年齡也正是學習知識和練就生存本領的時候,切忌心有二用。而且在學校戀愛的往往不會在現實生活中成為終身伴侶,這樣的例子少之又少。一畢業各自分道揚鑣,最終還會相見不相識,根本只是一時衝動而已。
在學校戀愛弊大於利,而且還會因為爭風吃醋引發很多不必要的爭端。不僅是男孩子,女孩子也應該特別注意,就算有這種想法或有人追求,也要禮貌拒絕,給自己留下學習空間,畢業之後進入社會再戀愛難道不香嗎?
還有就是,這個年齡階段都是不服輸的年紀,也很容易逞強鬥狠,一旦形成了後果,是很容易遭受刑事打擊的,不僅學業盡毀,還會留下人生汙點,最好還是不要輕易嘗試。平時也要多學點法,遇上事情用法律解決是最好的選擇,而不是靠武力,否則世上真是沒有「後悔藥」可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