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明知其採伐的植物系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採伐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則不構成本罪。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莊德通報導
幾年前,河南盧氏縣農民採摘蕙蘭涉嫌刑事犯罪曾引發廣泛關注,不久前,某綜藝節目中嘉賓採摘珍稀野生植物水母雪兔子的消息,也登上了微博熱搜。
在人跡罕至的野外,有時會「偶遇」一些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野生植物。不過遇到也不可輕易「動手」,一旦採摘,當事人或將承擔相應民事和刑事責任。
那麼,到底哪些野生植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採摘後具體要承擔哪些責任?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採摘,能否減輕處罰?近日,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律師。
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或觸犯刑法
「偷著砍幾棵樹,能犯多大罪?」在案發之前,明知自家自留山上的楨楠樹是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四川江安縣農民魏華夫婦也沒當回事。
他們面臨的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經明確。刑法第34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魏華夫婦在私下以1.1萬元價格賣掉5棵楨楠樹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各處罰金1萬元。而買下樹並且砍伐的趙剛等3人,則分別被判處3年6個月到3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這件事還要從2018年11月說起。趙剛了解到魏華夫婦家的自留山上有楨楠樹,因此打算購買。不過,因為楨楠樹比較珍稀,他們拿不到採伐的合法手續,於是趙剛等3人就決定私下砍樹,隨後又將採伐後的樹木以4.5萬元賣了出去。不過,很快東窗事發,被警方發現。
二審法院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魏華夫婦明知楨楠樹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樹非法出售給他人,應當以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趙剛等3人,應當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幫助出售樹木的中間人、最終買主等人,也分別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等被處罰。
北京市銘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渠雙平向記者表示,違反國家規定,採伐「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他介紹說,非法採伐行為不僅造成國家林木等經濟損失,同時也導致保護植物物種資源嚴重受損,破壞生態系統平衡,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一審法院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也認為,趙剛等部分被告應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承擔生態修復責任,連帶承擔因破壞生態產生的生態修復費用26915元,用於修復被破壞的生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哪些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如前文所述,河南盧氏縣曾有多起因為農民採摘蕙蘭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後又被改判無罪,對於到底哪些植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也曾有一定爭議。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4條有關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
《批覆》第1條規定,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344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第2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於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於刑法第344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而當下,蕙蘭並未正式被列入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此前風波中的水母雪兔子也不在名錄之列,因此都不屬於現行法律規定的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犯罪對象。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珍稀植物就可以隨意採摘,今年7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增了一些珍稀野生植物,前述的蕙蘭、水母雪兔子均在徵求意見稿中,擬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
渠雙平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要採集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需要申請採集證;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
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規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19〕22號)》則進一步明確,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機關審批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行政機關審批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
主觀惡性小可從輕處罰
若不知情的情況下採集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並不是用於牟利,能否減輕處罰或者不處罰?
對此,渠雙平認為,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明知其採伐的植物系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採伐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則不構成本罪。具體案件中,應根據案件事實以及行為人的客觀表現,綜合認定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
「對於普通民眾來講,要求其能明確識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保護植物,也確實超出了普通民眾認知能力。」渠雙平說。
他表示,對於無意間少量採摘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可以通過責令補栽,賠償生態資源損失等民事賠償方式處理,而不應認定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構成犯罪,對於主觀惡性較小的,也可以從輕處罰。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刑法第13條犯罪概念的規定,也不認為是犯罪。
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當事人就因為主觀惡性較小,被從輕處罰。
李勇經營了一家農家樂,2016年10月,他發現其自留山上發現了3株疑似紅豆杉(國家一級保護植物)樹苗,於是就將樹移栽到了農家樂裡。
一審法院陝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認為,李勇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定,在未取得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證的情況下,非法採伐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3株,構成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李勇認為自己主觀上是移栽紅豆杉樹苗,並非故意毀壞紅豆杉樹苗,不構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自己主觀惡性小,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緩刑。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則認為,李勇拔掉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紅豆杉3株,雖然其並未有致該紅豆杉死亡的故意,但其連根拔起的行為使得涉案野生紅豆杉脫離了原有的生長環境,對其根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毀壞,也有因此而導致該野生紅豆杉死亡的可能性,屬對野生紅豆杉的毀壞行為,其行為構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但其主觀故意是為移栽,主觀惡性不大,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判決李勇犯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渠雙平表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其他法律不足以抑制的違法行為,才適用刑法。所以,保護好野生植物資源,不能僅依靠刑事制裁,更多的還需要主管行政機關做好相關知識普及以及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文中案涉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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