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罪犯李小黑減刑一案)
河北省滄州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5)冀滄獄減字第 號
罪犯李小黑,性別男,1968年7月10出生,漢族,河北省任丘市人,因故意殺人、強姦罪經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20日以(2010)滄刑初字第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19日以(2010)冀刑四終字第18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於2011年5月16日由河北省任丘市看守所送押我獄服刑改造。
服刑期間調獄及執行刑期變動情況:2013年8月23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表現:該犯自減刑以來,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該犯在機加工車間的勞動中,能夠認真學習操作技能,勞動中不怕髒、不怕累,在生產任務忙的情況下,主動加班加點,多次受到監區主管領導的表揚。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獲得:2013年7月15日、2014年7月25日、2015年1月14日、2015年7月25日考核表揚獎勵4次,2014年4月25日、2015年4月25日考核記功獎勵2次,2014年度獄級積極分子,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小黑減為有期徒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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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罪犯 李小黑 卷宗材料 卷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