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偉春 作
導讀
吃野味者,或許出於一時新奇;賣野貨者,或許為了牟取暴利……2020年伊始,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公眾再次體會到濫食、交易野生動物的危害性。社會各界對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加大懲處捕殺交易野生動物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5月底召開的全國兩會上,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和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等話題也引發了代表、委員們廣泛熱議。近日,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釋法,提醒公眾如果對野生動物「下黑手」,法律將決不輕饒。
夜間獵捕虎紋蛙
為了貪圖「口福」,務工男子賀某採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式時常到村裡的水田地獵捕野生蛙來吃。
2019年5月初至5月16日晚,賀某帶著自製的網兜和購買的「頭燈」,來到溫嶺市新河鎮金路村麥芒岙的田地裡,共獵捕了18隻野生蛙。經鑑定,該野生蛙屬於無尾目蛙科虎紋蛙,是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8隻虎紋蛙中,1隻被賀某食用、3隻死亡、14隻被放生。
庭審中,賀某一直辯稱不知道虎紋蛙是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他的獵捕行為不是犯罪,僅僅只是違法。
法院審理後認為,賀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獵捕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最後,賀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2萬元。
■點評
雖然我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主觀方面要求為故意,即要求明知有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或明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但這裡的「明知」,一般指只要當事人能夠認識到其追捕、殺害的屬於野生動物,以及對野生動物不能隨意捕殺有概括性的認識。不知道野生動物具體是什麼種類和保護等級,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賀某辯稱不知道被捕殺的虎紋蛙系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然而,「不知道」並不是賀某推脫、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理由。
捕殺66隻麻雀
為了解饞,胡某用彈弓捕獵了66隻麻雀,卻沒想到這件「小事」讓自己不僅被判刑、賠款,還要在媒體上登報導歉。
來自四川的胡某,一直在溫嶺市新河鎮打工。閒來無事時,看到路邊鳥集鱗萃,於是產生了打鳥的想法。
2018年8月22日晚上,胡某帶著自製的彈弓和泥丸,來到新河鎮新新南路綠化帶的大樹邊,打下了44隻麻雀。接著,胡某將這些麻雀帶回住處,拔毛、剝皮、清洗,放進冰箱裡冷凍起來,供以後食用。
第二天晚上,他再次到相同地點打下了22隻麻雀。
胡某的行為被熱心的市民看到後報警,民警在胡某的住處將其抓獲,並現場查獲鳥類死體66隻,彈弓1把和泥丸1袋。
經鑑定,這66隻麻雀屬於雀形目文鳥科【樹】麻雀,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農林部門出具的價值認定意見,66隻麻雀的整體價值為1.98萬元。
同年11月22日,檢察機關對胡某提起了公訴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判令胡某賠償國家資源損失1.98萬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點評
2017年6月27日,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正式確立。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胡某捕殺了66隻麻雀,系非法狩獵野生動物。該行為嚴重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影響生態平衡,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了使胡某身陷囹圄,還需要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
在朋友圈內賣鳥
「昨收的小傢伙,大大的黑眼,有喜歡的沒,明碼50一隻,要的速度。」 2015年9月,潘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出了一條出售貓頭鷹的信息,還配了一張貓頭鷹的圖。
可他沒想到的是,這種叫賣行為被網友舉報而使自己站上了被告人席。
潘某是個80後,從小愛好鳥類,在花鳥市場設有專門的攤位。
2015年至2019年,潘某陸續向他人非法收購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鴞類3隻、鷹類3隻、鷺類1隻等鳥類存放在店內待售,並利用微信朋友圈明碼標價叫賣。
2019年12月11日,潘某被農業林業局和市場監管局聯合查獲。經鑑定,被查獲的領角鴞2隻、褐林鴞1隻、松雀鷹3隻、紅腹錦雞1隻均屬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潘某對涉案動物未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且拍攝照片發布,明碼標價,其收購、出售意圖明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最終,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00元。
■點評
為了保護瀕臨滅絕的珍貴動物,我國對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打擊力度大,量刑也較重。根據《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潘某售賣的鳥類屬於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且其中兩種以上不同種類的鳥類分別達到了附表所列的「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其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量刑區間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觀察
重拳重典 源頭防控
野味能滿足部分人群的獵奇嘗鮮之欲,但也會使野生動物體內的致病細菌、病毒等有害物傳染給人類,造成疫病流行。
捕食、交易野味的悠悠眾口,必須要用重拳重典管住。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也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作了專門的規定。
捕殺販賣野生動物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相關部門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通過判刑、賠償、公開道歉等方式,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懲處力度,形成廣泛的警示和震懾。
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光靠末端打擊遠遠不夠,還重在源頭防控。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提高公眾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引導群眾積極參與,共同築就保護野生動物的綠色長城。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進行定期排查整治,通過舉報、線索追蹤、嚴格查驗並及時阻斷、線上線下打擊等形成合力,從而有效地遏制非法野生動物捕殺和交易。
在此,我們呼籲,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為了人與動物共存的蔚藍天空,請不要傷害這些可愛的動物!因為槍響之後沒有贏家,若繼續無視生態平衡和法律紅線,非法交易、偷捕偷食野生動物,最終必將嘗到法律嚴懲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