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製圖 範春天
近日,網絡上爆出諸多冒用身份入學、入職、偷稅、借貸的新聞。東莞的尹女士,某天突然收到銀行的扣款簡訊,才曉得有人冒名頂替自己籤訂合同,並且拖欠貨款四萬餘元,被法院強制執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再審後,最終撤銷一審判決,還尹女士清白。
案情回顧:
假身份、假公司,籤下真購銷合同
2013年11月,廣州市金峰紙品廠(未辦理工商登記)經營者李某(化名)以尹女士(化名)之名,與東莞市某盈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盈公司」)籤訂紙板購銷合同及報價單。
合同籤訂後,李某向某盈公司訂貨,某盈公司按要求發貨。但在2013年11月與12月間,李某累計拖欠某盈公司共47338.89元的貨款至今未付。某盈公司討債無果,於是,向法院請求判令尹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及滯納金。
一審法院曾以郵寄、委託以及公告的方式向尹女士送達訴訟文書,均未果。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尹女士向某盈公司支付貨款47338.89元及滯納金。
被執行扣款:
天外飛來4萬多元債務
2016年12月21日,此案正處於執行階段,銀行按照要求協助法院對尹女士的帳戶進行相應的扣款並發送信息。此時,一直被蒙在鼓裡的尹女士才知曉案件情況,遂向東莞中院提起再審請求。
當她查閱本案一審的證據材料時,發現自己的身份資料複印件被冒用並籤訂了案涉合同!為自證清白,尹女士收集了大量的反駁證據提交至法院,證明自己沒有與某盈公司籤訂過合同及發生交易。
法院審理:
尹女士不是真正買受人,無需清償貨款
東莞中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程序合法合規,從相關材料來看,不存在尹女士當時知曉本案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一審訴訟以及故意不提供證據的情形。
其次,關於再審申請人尹女士是否應當對案涉貨款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某盈公司提起訴訟,主張其與尹女士之間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據此要求尹女士清償貨款。某盈公司應當對產生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一審期間,某盈公司提供了購銷合同、報價單以及擔保書等證據。而再審期間,尹女士主張上述證據中「尹女士」的籤名字跡是偽造的,並提交了文書司法鑑定意見書,從內容上否定了某盈公司與尹女士存在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可能。
除了該鑑定意見,尹女士還提供了所在單位的證明、參保記錄及其在通訊商、銀行等第三方機構辦理個人業務過程中留存的單據。尹女士再審期間已盡其所能提供了反駁證據,某盈公司有義務進一步提供證據。
因此,某盈公司在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買受人是尹女士的情況下,其要求尹女士清償貨款47338.89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沒有事實依據。對某盈公司的訴訟請求,東莞中院不予支持。2018年3月14日,東莞中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尹女士無需清償這筆貨款。
全媒體記者 王子璽 付碧強 通訊員 鄧佩菁
【來源:東莞時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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