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7年9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8年1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旗看守所。
2007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通遼市奈曼旗人民政府旗長、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華強熱力公司、謝某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
一、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奈曼旗華強熱力公司董事長王某1的請託,為該公司及時獲得政府撥付供熱補貼等配套資金提供幫助,在該公司門前的道路上三次收受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0萬元,其中2011年春節前收受50萬元,2012年分兩次,一次收受30萬元,一次收受20萬元。
二、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承建奈曼旗賓館負責人李某1的請託,為其及時得到政府撥付的工程款提供幫助,在科爾沁區家中三次收受李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
三、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科爾沁區家中先後七次收受時任該旗財政局局長於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
四、2010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收受該旗蒙醫醫院院長楊某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
五、2012年3月,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收受時任該旗團委書記胡某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2015、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在其開魯縣家中兩次收受時任白音他拉蘇木書記胡某、蘇木達高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萬元。
六、2007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北京達能仁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3的請託,為其公司結算工程款提供幫助,通過王某4在奈曼旗賓館收受王某3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七、2008年夏天,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北鎮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張某2的請託,為其公司及時結算工程款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接受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八、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治安鎮副書記李某2的請託,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在開魯縣家中收受李某2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九、(一)2011年至2013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先後三次收受通遼克瑞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崔某1為感謝對其公司發展的幫助而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5萬元。
(二)2014年冬季,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崔某1的請託,承諾為其親屬解決事業編制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崔某1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15年末,因未能辦成,王廣權將10萬元退還。
十、2008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奈曼旗的住處收受時任青龍山鎮黨委書記王某5為感謝對其提職的幫助,而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15年夏,王廣權在其奈曼旗的住處收受王某5送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十一、2012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內蒙古貿晨移動通信設備有限公司經理譚某為感謝對其公司發展的支持而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
十二、2014年秋,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奈曼旗奈林醫院院長謝某通過畢某轉達的請託,為謝某職務調整提供幫助,收受謝某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016年謝某調任東明鎮衛生院任院長。
十三、2016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承諾為旗委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崔某3職務調整提供幫助,在其開魯的家中收受崔某3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春節過後,王廣權在其辦公室將20萬元退還給了崔某3。
十四、2012年9月,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大沁他拉鎮人大主席王景河的請託,為其職務調整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王某6給予的人民幣20萬元。2013年3月,王某6調整為治安鎮鎮長。、
十五、(一)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奈曼旗住處收受時任八仙筒鎮黨委書記顏某、八仙筒鎮開發區主任劉某2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2011年春節前,王廣權在辦公室收受顏某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
(二)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八仙筒鎮黨委書記顏某的請託,為其職務調整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顏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13年3月,顏某調任奈曼旗民政局任局長。2017年7月,王廣權通過原旗委秘書陳某將10萬元退還。
十六、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科爾沁區家中、開魯縣家中、通遼新世紀酒店門口,先後五次收受奈曼旗水務局局長曹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萬元。
十七、2013年4、5月份,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義隆永鎮鎮長劉某3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十八、2013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奈曼旗的住處收受新鎮國有機械林場場長張某4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十九、2008年初,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時任大沁他拉鎮派出所所長張某5的請託,為其職務晉升提供幫助,在其開魯的家中收受張某5送予的人民幣10萬元。
二十、2013年年初,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王廣權奈曼旗住處收受該旗公安局副政委石某為感謝對其提職的幫助而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13年11月份,因超職數配備,石某副政委職務被免,王廣權通過陳某將10萬元退還。
二十一、2010至2011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在呼和浩特市一賓館及其辦公室等地收受該旗林業局局長張某6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
二十二、2010至201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收受時任八仙筒鎮鎮長王某7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
二十三、2011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開魯家中收受奈曼旗華明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潘某為感謝對其公司發展的幫助而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四、2015年夏,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才某的請託,承諾為其職務調整提供幫助,在其辦公室收受才某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五、2013年、2014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奈曼旗住處先後兩次收受該旗民族宗教事務局局長席賽音敖其日樂圖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六、2011年、201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先後兩次收受時任該旗審計局局長張某7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七、2013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時任該旗農牧局副局長李某3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八、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收受該旗交通局副局長李某4為感謝對其提職的幫助,通過王某4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
二十九、2012年、2013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先後兩次收受時任該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張某8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三十、2011年、201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先後兩次收受時任固日班花蘇木黨委書記李某5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三十一、2011年、201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先後兩次收受時任明仁蘇木蘇木達張某9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三十二、2010年、2011年春節期間,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其辦公室先後兩次收受時任沙日浩來鎮鎮長李某6給予的人民幣4萬元。
三十三、2012年,被告人王廣權利用擔任奈曼旗旗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奈曼旗忠發俱樂部附近收受時任該旗民政局局長孟根達來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王廣權在受賄的625萬元中,有50萬元在受賄後親自或者通過他人退回,本院酌情考慮。親屬配合退回27萬元贓款,予以考慮。案發後,王廣權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廣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三條之規定,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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