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有網友曝料「太原一男子用開水澆懷孕母貓」。太原市安保服務公司今天回應稱,文中所稱男子系太原市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下班後逗玩自養貓被貓撓傷,遂做出開水澆貓的不理智行為。母貓受傷,其腹中4隻小貓全部死亡。公司現已對該名員工嚴肅處理,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決定大快人心,但對於該名男子的處罰不應止步於此。
近年來,虐貓事件頻頻發生,比如山東理工學生虐貓、福州大學準研究生虐狗、高跟鞋踩貓事件等,最後的處理大多是開除處罰。不過,開除雖然能一時對其給予處罰和警示,卻無法制止此類行為的再次發生。放眼我國目前有關虐待動物的相關法律,儘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在動物保護方面作出了的法律規定,卻僅有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作用。
如果是虐待他人寵物使他人寵物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定進行處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更是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標準。。
由此可以見得,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傷害珍稀野生動物、不得傷害他人寵物(財產),卻在對「虐待自養寵物」的法律規制還是空白。虐待者往往僅會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或者用人單位的開除決定,無法依據法律讓其付出法律代價。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臺灣地區已設立《動物保護法》,虐貓行為已屬違法。其規定稱,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香港特別行政區出臺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也規定:「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準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準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的,可處罰款20萬元(港幣)及監禁3年。」
儘管我國目前尚無關於虐待小動物的相關法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項目組專家建議設立虐待動物罪,該罪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貓行為是心理上的扭曲,精神上的疾病。不加以重視、疏導和懲罰很有可能使其行為更進一步惡化,以至於今後做出更過分的違法行為。動物是人類的好朋友,我們應當像對待朋友一樣對待和關愛它們,而不是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