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清揚反傳銷網獲知,北海資本運作傳銷眾多老總被一窩端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北銀檢刑訴〔2020〕236號
被告人唐某某,行業名:科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202197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地址:山東省龍口市***北路**號,現暫住: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棟**單元**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6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就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14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行業名:科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27197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址:山東省龍口市**鎮***村**號,現暫住: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號樓**號房,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14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甲,行業名: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11988********,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址:江蘇省興化市**鎮****路*號,現暫住:北海市海城區**路**幢**單元**。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14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行業名:科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4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址:浙江省瑞安市**鎮**村***路**號,現暫住:廣西北海市海城區**棟**號房。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14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行業名:科某丁,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01211973********,漢族,大學專科文化,戶籍地址: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鎮***路**棟***室。現暫住: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棟**單元**。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8月14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張某甲、孔某某、張某乙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20年10月14日向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於同年10月16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所謂「資本運作」,是一個傳銷組織,無任何商品和服務,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或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個層級,其中最高級為A級老總,A級老總又分為A1、A2、A3老總,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升為A級老總的人員開辦個人名下銀行卡以領取老總工資。
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經由葉某某(已起訴)等人介紹在廣西北海市出資加入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各自傳銷下線,建立自己的傳銷體系,從中獲取非法利益。至案發時,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均超過30人並且層級超過三級,已達到老總級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扣押清單等書證;2.證人葉某某、王某乙、顏某某、徐某某、莊某某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的供述及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組織、領導以投資國家高回報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犯罪以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承賢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張某乙、張某甲現羈押於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拾陸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訊問筆錄各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