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報 通訊員 濱法 記者 王豔穎
作為一個消費者,遇到質量不合格的商品進行維權是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種方式,但一些投機分子竟然在「權利」中尋找「商機」,比如下文中的97年小夥王某,他就以消費維權的名義索要300萬天價賠償。
王某原系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2018年1月底至3月期間,王某前後2次在該公司的「女王名品Show」花費共計1000元購買化妝品,後發現產品氣味刺鼻難聞,且不符合進口產品要中文標識的相關規定,便以商品系假貨等為由,表示自己的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傷害,於是通過郵件多次向該公司索要高達300萬元的賠償。公司則認為300萬元是「天價」賠償,只同意賠償2萬。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又與朋友朱某(已判決)合謀,商定由朱某出面,謊稱買到該公司的偽劣化妝品,再夥同朋友周某(已判決)以向媒體舉報、要求產品下架等為要挾,並通過報警等方式,迫使該公司給付了現金8萬元,上述款項王某、朱某各分得3.6萬元,周某分得0.8萬元。該公司隨後報警。
2019年9月6日上午,杭州濱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公司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遂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另責令王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6.6萬元發還被害單位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進行維權,商家存在違規違法的行為,公民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向管理部門或者媒體大眾進行揭露、舉報、投訴,而不是以謀取私利為目的,以舉報、投訴為要挾,最終實現個人非法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