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杏壇鎮羅水市場前發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隻「脫韁」大白狗的狗繩絆倒,頭部著地後昏迷,而牽狗女子帶著狗狗離開現場。隨後噩耗傳來,老人不幸去世。
今天(18日),
這段視頻在網絡瘋傳,
甚至衝上新浪熱搜前列。
視頻裡兩隻身型偏大的寵物狗在街上飛奔,其中一隻大型狗身後拖著的狗繩將路上一位老人一下子帶倒重摔在地上,老人頭部大量出血倒地不起。原本牽著狗的小女孩返回現場後,帶著寵物狗快速逃離了現場。
從現場視頻可以看到
一名女子牽著一隻狗狗
在市場上走著
來到馬路對面後
女子突然被狗繩拽住
隨後,女子牽著的狗掙脫了狗繩
追逐另一隻小狗飛奔而來
面對突發狀況
一名正站在路邊的老太太來不及躲閃
被長長的狗繩絆到,一下子摔倒了
臉朝下趴在地上
久久不能動彈
過了一會
這名女子跑了過來
看了一眼地上的老太太
招呼「肇事狗」後轉身離開
有路人對女子進行勸阻
但女子反而加速走開奔逃而去
南都記者獲悉,此事發生在廣東佛山。事發後,附近村民紛紛報警和打120,老人被救護車拉到附近醫院。該名老人家附近的鄰居告訴南都記者,老人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
廣州日報記者18日下午來到事發現場,找到了一位參與救護老人的衛生站醫生。
「昨天下午約5:20,我在事發地後面的籃球場,當時聽到一聲巨響。我馬上去看發生了什麼事。」 這位醫生向記者描述,他看到了白狗掙脫繩子後轉身的一幕,「那個老人已經倒在了地上,流了一灘血。」
「我馬上給她把脈,發現她的呼吸很微弱。」 這位醫生表示,倒地老人今年88歲,有時候會到衛生站取藥,因此他比較熟悉。約十分鐘後,救護車到達現場,隨後公安抵達。
經過簡單施救,倒地老人被送往杏壇醫院。
對於牽狗女子的身份,這位醫生表示,「女孩是另一個生產隊的,狗不是她的,是另外一個成年人的,那個成年人遛狗也會牽繩。」他表示:「那隻白狗重約70~80斤,女孩只有12~13歲,當時白狗遇到另一隻小狗,兩隻小狗可能想玩,就本能衝上去,掙脫了繩子,剛好老人在旁邊,狗繩絆倒了老人,老人前額著地。」
記者向順德區公安局、杏壇鎮有關方面獲悉,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相關人員正在進行協商。
實地走訪:
牽狗者為未成年人,12歲左右
許多佛山街坊都眼尖地認出來了這是佛山的羅水村。今天下午14時許,南都記者到達事發現場。數名羅水村民向記者證實了此事。
村民鄧先生說,事發昨天(17日)下午17點15分左右,他剛好在附近,他先看到兩條狗從身邊跑過,然後聽到「嘭」一聲,聲音有點大,嚇了他一跳,他隨即回過身發現一老人臉朝下倒在地上,地上滿是血跡,已無動靜。
鄧先生說,狗約有100多斤重,是視頻中女孩從其他村民家門口牽來玩的,女孩也是本村人,12歲左右。
事發老人倒地的位置,18日下午有清潔工正在用沙子對血跡進行清理。
該名老人家附近的鄰居告訴南都記者,老人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今天(18日)出殯。
今日下午3點50分許,南都記者根據村民指引,來到老人家門前,看到有一群村民坐著在收拾東西。村民說,老人剛送去殯儀館,家屬也陪同前去,知道她去世後,很多親戚、朋友、街坊過來幫忙。
記者了解到,狗主人約50多歲。在村民的指引下,記者來到狗主人家,看到家門緊鎖,不見人和狗的身影。
附近鄰居梁先生告訴記者,狗主人是本地人,平時很少和人交流,他見過狗主人最多養過5條狗,目前狗主人去上班了,平時狗就鎖在門口的一棵樹前,今天他沒看到狗,「上個月,我一個老鄉帶著小孩過來玩,小孩就被他家的另外一條狗咬傷了,當時老人的兒子還寫了保證書,賠償了藥費,後來狗主人把那隻傷人的狗送走了,出事後也不放心小孩出來玩。」
鄰居說的白狗平時鎖的位置。
狗主人家。
梁先生說,視頻中那個女子跟老人並非親人關係,平時也會過來跟狗玩,「這次小女孩怎麼把狗牽出去的我不知道。」
梁先生說,他並不反對養狗,但是一定要把狗看好。
據悉,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
《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
未成年人不得獨自遛狗
國內不少城市對未成年人獨立遛狗有相關規定。2019年底,合肥市人大常委會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徵求《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通知。草案的第二十五條攜帶犬只外出規定中提出,不得由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單獨攜帶犬只。
而在今年年初頒發的《佛山市養犬管理條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或者攜帶犬只。
民法典解讀
狗主承擔什麼責任
民法典草案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哪怕被侵權人有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以減輕責任。這意味著市民在飼養寵物時未採取安全措施,如未按照當地規定栓狗繩等,造成他人損害的,必定有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解讀
湖南高級法院民一庭法官陳盎然:
近年來城市寵物飼養增多、且寵物傷人擾民現象頻頻出現,對此,多個城市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對於飼養寵物的行為予以規範。如長沙市2019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長沙市養犬管理條例》作出了「在嚴格管理區內攜犬出戶時,必須犬繩牽領,並為犬只佩戴嘴套」等規定。此外還明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傷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檢場所進行檢測,不得隱匿、轉移。」
關於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此前的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對於飼養動物侵權除了做出基本規定,同時強調,損害是受害人過錯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此次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外,民法典草案還針對飼養人的管理義務,進行了特別規定。目的就是對於寵物傷人的行為,強化寵物飼養人的管理責任。即只要飼養人是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被侵權人有故意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也只能減輕責任,並不能免除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審判實踐中,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後,通常推定飼養人有過錯。飼養人想減輕責任的,還得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
◆來源:南方都市報、新聞晨報、廣州日報、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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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