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上午於歡出獄,他就是當年「辱母案」的當事人,被辱母親的兒子,此前他因刺死侮辱自己母親的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後來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
2016年4月14日,蘇銀霞和於歡母子被高利貸追債上門,被11個催債人員限制自由、遭到辱罵、抽耳光、有鞋子捂嘴等「私刑」,有一個叫杜志浩的催債人員當著眾人的面脫下自己的褲子,侮辱蘇銀霞。
絕望的於歡終於爆發,拿起水果刀連傷4人,杜志浩因傷重不治,次日死亡。
2017年2月17日,於歡被判處無期徒刑。
此案一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最高法派出檢察員赴山東閱卷審查,建議重審此案。
2017年5月27日,山東高院二審用直播的方式開庭審理。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改判於歡防衛過當,於歡獲刑5年。
以上是此案的大致情況,有人問於歡被判了五年值不值得?
小編認為這個跟值不值得壓根就不沾邊,因為於歡根本就沒有考慮的空間,就討債者的行徑來說已經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此案中還有幾個細節,不介紹清楚會有斷章取義之嫌。
在事發的前一天,蘇銀霞已經把唯一的一套房產抵押給對方
到了第二天,對方再次來到蘇銀霞的工廠,從下午三點開始限制母子倆的行動自由。
蘇銀霞沒有辦法只能報警,催債人放下狠話,誰來了都是一樣。
之後,警方來到蘇銀霞的工廠,說了一句「要債可以,不能打人!」然後離開,蘇銀霞母子準備跟隨一同離開,卻被催債人掐住喉嚨,制止其離開。
之後,催債人變本加厲,開始侮辱母子二人,然後悲劇發生。
於歡被抓後,其母親和姐姐也接連被捕
於歡被抓後,蘇銀霞為了救出兒子四處奔走,「私刻公章」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捕,直到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才相繼出獄。
於歡不想上訴,熱心律師自帶乾糧請求出戰
這是一個讓人非常暖心的細節,不應該被此案忽略掉。
於歡的二審律師名叫殷清利,於歡的姑姑找到了他,殷律師見到於歡的唯一的印象是——絕望。
於歡一開始拒絕殷清利上訴的請求,原因是沒錢。
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有一家工廠,為了把廠做大才去借了高利貸。
一家工廠老闆的兒子,不想上訴是因為沒錢, 寧願坐一輩子牢,也不願意再上訴,可想而知此時的於歡有多麼絕望。
殷清利說出一句話,讓陷入絕望的於歡終於可以釋放出內心的情緒。
「自帶乾糧,自己搞,你放心!」殷律師說完,於歡大哭了起來,說出了自己埋藏在心裡的話。
「當時真的沒有辦法了,能想的辦法都想過了,沒有其他的選擇!」
後來在殷律師的幫助下,於歡上訴成功,在二審中被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
於歡於2020年11月18日上午減刑出獄,但是此事件的背後卻暴露出很多問題。
殷清利律師
於歡能夠上訴成功並最終改判,除了其家人和殷律師的幫助之外,最大的助力來源於群眾的呼聲,如果不是因為此事當時的轟動效應可能就沒有後來的二審,於歡也許現在還在經歷牢獄生活。
有人說殷律師願意無條件受理此案也是因為此案足夠轟動,說白了不為利就是為名,這裡小編想說這未免就有點「小人之心」的意思了。
不管殷律師的出發點是為了什麼,事實的結果是他成功將於歡救上了岸,就事論事於歡就算有錯,無期徒刑對他而言顯然還是太重了。
還是應該懷著感恩的心去看待這個問題,就算是另有所圖,我也希望多一些這種不怕麻煩另有所圖的人。
另有所圖總比那些成天扛著鍵盤指東說西的人好得多,起碼還在做實事。
最根本的問題,是不是另有所圖不是看辦事人的舉動,而是看問題人的眼界。
舉個例子:某人遇到麻煩向律師求助,律師幫某人解決問題,某人付給律師一定的費用,雙方各取所需。
某人可以有兩種態度:
「謝謝律師替我解決問題!」
「律師別有所圖,之所以幫打官司只不過是為了賺取我的律師費。」
這到底是律師另有所圖,還是某人無中生有?
說一件真實的事情,張先生被魚刺卡喉,去醫院尋求李醫生的幫助,李醫生檢查過後,只用了30秒取出了張先生喉嚨的魚刺。
張先生向李醫生表示感謝,愉快地離開了,第二天李醫生收到了一個投訴,投訴人就是張先生。
張先生在投訴的意思是,「李醫生用30秒拔出魚刺收費60元,略貴,建議院方調查收費是否存在不合理!」
李醫生收到投訴哭笑不得,將此事發在網上,訴說自己的冤屈,網友留言有兩條被贊率比較高。
「把六十元退給張先生,把魚刺再幫他放回去。」
「下次張先生拔魚刺,希望醫生能耗時長一點,爭取耗時半個小時,這樣張先生就會感覺物超所值。」
所有人都會生病,病人需要向醫院支付看病的費用,醫院替病人解除痛苦。
難道也是醫院另有所圖要賺病人的錢?生不生病,去不去醫院,選擇權在病人不在醫生。
所以只能說問題出在看問題人的眼界上,不在做事人本身。
蘇銀霞的事業心
蘇銀霞為了讓廠子經營下去讓廠子做大,不惜去借高利貸,不得不說有些急功近利,有些事情真不能存在僥倖心理,說白了都是欲望惹得禍,一念之差惹下大禍,最後得不償失,坑了自己也害了家人。
這裡還是要多說一句,網貸和高利貸碰不得,高利貸並不能救急,只能是拆東牆補西牆,最後一場空。
法律是否應該考慮人情嗎?
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是兩個極端「法律不外乎人情」和「法不容情」兩種。
個人覺得法律應該考慮人情的因素,實話實說我國離法治社會還有一些距離,司法一直在修改和完善,出臺新的政策就是因為「法律不外乎人情」。
很多情況下是罪名一致,罪犯的情況卻是天差地別,為了不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所以才需要修改和完善,這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
之所以有很多人支持「法不容情」是因為這裡其實有一個誤區。
容易把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曲解,把「人情」和「徇私枉法」劃上等號,然後以「疑罪從有」的觀點出發,覺得法律就是應該鐵面無私、冷酷無情,一旦觸犯不問原因,就該狗頭鍘伺候,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遏制類似的罪案再次發生。
我想問一下現在都什麼年代了,我國都「疑罪從無」多少年了,之前的兇案必破,釀出了多少冤假錯案?屠刀之下有多少冤死鬼,有了替罪羊真兇仍然逍遙法外,就算多年後平反也只不過拿到少得可憐的國家賠償,有的多坐了幾十年牢、有的則死者已矣。
還有那些沒平反的人,不但沒有賠償,一直要背著罪犯的罵名,他們的家人也都會受到牽連,這樣難道就是一視同仁的公平?
法律不外乎人情裡的人情不應該看作是人情世故,而應該看作是道理。講人情等同於講道理,道理又和法律條文息息相關。
法律不應該是冷酷無情的鍘刀,而應該屬於大多數人的道理,不同情況不同對待,決不能一概而論。
西方法治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中的人情。
陪審團可能是各行業的精英,但他們也是普通人,他們壓根就不需要具備法律知識,只是站在普通人的立場用心去看問題,這難道不就是人情和道理嗎?
如何杜絕此類現象持續發生
此次事件,所有人都是受害者。
於歡是受害者,因為母親的工廠被捲入借貸風波。
被於歡殺死的討債成員是受害者,雖然他不是一個好人,而且行徑太過惡劣,但始終罪不至死,再怎麼說他也有家人,起碼他的妻子和孩子是無辜的。
蘇銀霞也是受害者,因為自己的事業心和欲望,不得已去借高利貸。
相信很多人會認為蘇銀霞活該,沒有人強迫她去借高利貸,是她自己主動去借。
這裡要說一句,高利貸讓多少家庭破碎,不是因為借錢的人都傻,而是裡面有一些細節,不仔細看根本看不出問題,等到發現問題的時候已經深陷其中,無法自拔,所以也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推給蘇銀霞。
小編說這麼多倒不是要幫三位洗白,只是想說明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的根源出在高利貸公司。
這種形式的公司就不應該有生存的空間,一旦借貸的人消失了,也就不會有可供高利貸公司存活的土壤,解決問題一定要從根源上解決,否則類似的事情會再次發生。
讓高利貸消失還得通過大家共同努力,沒有借貸自然就不會出現高利貸公司,就像公益廣告裡所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市場是由需求來決定的,一旦沒有了需求,市場自然會消失。
只要還有借貸需求存在,總有人會鑽空子。
這也是為什麼借貸公司會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存在,正是有適合它們生存的土壤,才讓有些人選擇鋌而走險。
最後留下一個問題,為什麼討債人可以如此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