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登記,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境外寵物飼料生產企業向中國出口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應當委託境外企業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依法取得進口登記證。還應當包裝並附具符合《寵物飼料標籤規定》要求的中文標籤;產品衛生指標應當符合《寵物飼料衛生規定》的要求;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還應當符合進口登記產品的備案標準要求。
需要辦理並取得《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登記證》的產品種類包括:(1)單一飼料(2)飼料添加劑(3)添加劑預混合飼料(4)配合飼料(包括寵物飼料)(5)濃縮飼料(6)精料補充料。
其中進口寵物食品(飼料)包括:
寵物配合飼料,是指為滿足寵物不同生命階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狀態下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單獨使用即可滿足寵物全面營養需要。
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是指為滿足寵物對胺基酸、維生素、礦物質微量元素、酶製劑等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需要,由營養性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製的飼料。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已經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須提供以下材料:
10.1.1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申請表》(使用中、英文對照填寫,由申請企業負責人和境內代理機構負責人籤字並加蓋公章)。
10.1.2 境內代理機構資質證明。境外企業委託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申請進口登記的,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境外企業委託其他境內代理機構申請進口登記的,提供代理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10.1.3 委託書。由境外企業出具、負責人籤署並經生產地第三方公證機構公證。委託書內容應包括委託和受託單位名稱及地址、委託事項、委託辦理登記產品的商品名稱等信息。
10.1.4 生產地批准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產品推廣應用情況。
10.1.5 進口飼料的產品名稱、組成成分、理化性質、適用範圍、使用方法;進口飼料添加劑的產品名稱、主要成分、理化性質、產品來源、使用目的、適用範圍、使用方法。
10.1.6 生產工藝、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和檢測報告。
10.1.7 生產地使用的標籤(實樣或清晰照片)、商標和中文標籤式樣。
10.1.8 微生物產品或發酵製品,還應當提供生產所用菌株的保藏情況說明。
10.1.9 按照《申請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關材料。
10.2 首次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生產地已經批准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除提供10.1規定的材料外,還須提供以下材料:
10.2.1 有效組分的化學結構鑑定報告或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鑑定報告。
10.2.2 試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有效性評價試驗報告、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包括靶動物耐受性評價報告、毒理學安全評價報告、代謝和殘留評價報告等);申請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該飼料添加劑在養殖產品中的殘留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分析評價報告。
10.2.3 產品穩定性試驗報告、環境影響報告。
10.2.4 在飼料產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還應當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組分在飼料產品中的檢測方法。
10.2.5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