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司法救濟失靈、精神損害賠償過低,這是大多數「被精神病」者面臨的一個萬劫不復的「制度性怪圈」。
我國精神病收治亂局更為深層的原因是,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收治」看作「純粹的醫療行為」,醫生僭越法官的權權力,給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送治人以「監護人」的地位。這使得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強制收治成為可能。
確認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訴權,或是解決我國精神病收治問題的關鍵
2006年,因「鄒宜均案」,深圳律師黃雪濤生平第一次接觸到精神病醫療行業。她震驚於精神病收治的制度漏洞,同時也被精神病醫生的思維模式「嚇得目瞪口呆」。
2008年,黃雪濤和一些律師、醫生、心理治療師、社會公益人士、媒體人以及濫用精神病醫學的受害人,發起了志願公益工作組「精神病與社會觀察」。
工作組用3年時間收集並篩選數以百計的案例,閱讀並翻譯國外文獻,參加各種相關的研討會,赴美國和歐洲進行學習和考察。在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的共同努力下,他們最終完成了《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
2010年10月10日,第十六個世界精神衛生日,「精神病與社會觀察」與深圳衡平機構共同發布了該報告,這是我國首部從法律視角對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分析的民間報告。
該報告揭示了當前我國精神病醫學中「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的混亂局面以及資源配置錯位對公眾的威脅,指出了我國現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並提出了建立有效異議機制等建議。
報告執筆人黃雪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此報告還寄送給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期為正在進行中的精神衛生立法提供參考。10月11日下午,黃雪濤律師收到了簡訊通知: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已經籤收了該報告。
東南大學法學院衛生法學研究所所長張贊寧教授不無擔憂地說:「稀缺醫療資源錯配所產生的直接後果就是,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面臨來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雙重威脅。」
他補充說:「法律必須保護每一個人的權益,只有能保護『他』,才能保護『你』和『我』。」
◎精神病收治亂局
在黃雪濤的研究中,我國精神病收治的混亂局面分為兩個方面,「該收治的不收治」與「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
「該收治的不收治」,主要問題在於家庭監護責任過重,社會救助嚴重不足、財政投入嚴重不足。
凸顯法律制度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不該收治的卻被收治」,即所謂的「被精神病」,這也是報告的重點。
按照報告的研究,「被精神病」陷入了一個十足的怪圈:不該收治的個人可以被輕而易舉地送進精神病院進行隔離治療,出院時卻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原則,醫院只對支付醫療費的人負責,住院期間沒有任何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一旦被收治,無論當事人怎樣抗議,都沒有第三方機構來處理異議。
出院後,司法救濟失靈。試圖通過訴訟來維護個人權利的當事人面臨著重重困境,要麼被否認訴訟行為能力,訴權被徹底剝奪;要麼誤入「醫療糾紛」陷阱,在「有沒有病」這個問題上進行拉鋸戰,忽視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規範。即使經過多年抗爭,最終勝訴的當事人往往只得到兩三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大多數「被精神病」者面臨的一個萬劫不復的「制度性怪圈」,朱金紅就是一個典型註腳。
據媒體報導,2010年3月8日,朱金紅是被自己的母親唐美蘭帶人將其綁到江蘇省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的。
然而,除了個人講述,唐美蘭幾乎沒有其他論據來證明女兒有病。根據媒體記者所掌握的線索,第四人民醫院並未出示過任何可以證明朱金紅有病的有力證據。在一份入院診斷書上,一些諸如影像學、實驗室檢測、心理量表測評之類的硬性數據全部缺失,唯一的依據就是唐美蘭提供的「4年精神病史」。
2010年9月12日,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院長張兵在接受某媒體採訪時說,現在朱金紅不能出院最大的障礙就是其母親唐美蘭不願接女兒出院,導致朱金紅只能繼續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這樣的「死結」,都源於一個「行規」,那就是只有監護人可以將精神病患者接出院。
被送入醫院的朱金紅心急如焚,她在院中找機會向朋友、同學求救,她在醫院的求救信引起社會關注,某媒體對此作了採訪報導,社會上反響很大。許多熱心人士呼籲醫院放人,有關部門就如何放人問題多次召開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婦聯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
但這麼多機構的努力,都輸給了精神病院的行業規則:「誰送來,誰接走。」就連其他人能否去醫院探視朱金紅,都「必須得到朱金紅監護人的同意」。因此,醫院堅持只要唐美蘭不同意,其他任何人來都不能接朱金紅出院,也無權探視。
9月14日,迫於巨大的社會壓力,醫院向唐美蘭發出律師函,要求她「履行監護人的職責和義務,儘快來為朱金紅辦理出院手續」。唐美蘭拒收律師函。醫院稱將把律師函陸續投向朱金紅的父親、兩個姐姐,並稱如果親屬都拒絕履行職責,朱金紅所在的街道辦將成為她的「監護人」。
正當大家都對朱金紅短時間內出院不抱希望時,唐美蘭突然同意接朱出院。14日下午,朱金紅出院。此後,朱金紅被軟禁在家中,護照、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都被唐美蘭控制,一直到後來被網友救出。
朱金紅逃離醫院後還未走到訴訟這一步,但是更多走到訴訟的人卻遭到了慘敗。
江津姑娘小玫起訴曾強制收治她的醫院,奔波兩年都無法立案,該案被媒體報導後才被法院受理。
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於2006年向廣州市荔灣區法院起訴廣州腦科醫院,現在案件圍繞著「被送治時何錦榮究竟有沒有精神病」展開,拖延至今,仍未結案。
◎八大制度缺陷
黃雪濤和她的工作組研究認為,陷入這樣的怪圈,主要因為我國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
強制收治沒有門檻;強制收治沒有程序規範;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不經法定程序推定監護人;出院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規則;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司法救濟失靈;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非常低。
對於造成制度缺陷的原因,報告分析認為,長期以來我國形成的現實特點是,絕大多數精神病人由家人負責看管和醫療,而且立法不斷強化家庭責任,用「醫療看護」制度將這種責任推到極致。
因此,當家人出於利益衝突將當事人送進精神病院時,當事人就喪失了話語權,成為任人宰割的對象。而「醫療看護」制度完全沒有防範錯誤和糾正錯誤的能力。
報告同時指出了造成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的深層原因,在於我國精神病醫學理論存在三處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的謬誤。
首先,我國精神病醫學否認強制收治的法律屬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收治」看作「純粹的醫療行為」,認為強制收治與人身自由無關,拒絕司法介入;
其次,我國精神病醫學把部分強制收治當做自願治療。如果當事人拒絕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願看作是當事人本人的意願,理論上把違背當事人意願的「非自願治療」說成是「自願治療」;
最後,我國精神病醫學用醫學標準代替法律標準,將醫學上的「自知力」作為判斷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標準,醫生僭越法官的權力,給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送治人以「監護人」的地位。
◎確認患者訴權是關鍵
報告認為,確認住院精神病患者的訴權,是解決我國精神病收治問題的關鍵。核心建議是建立有效異議審查機制,推廣法律代表制度。並認為這是保護精神病患者權益,糾正錯誤收治行為必不可少的制度設計。
報告稱,長遠的發展目標應當是設立常規性的個案司法審查制度,即非自願住院,都應當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願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願住院後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報告還稱,在常規的個案司法審查制度建立以前,應充分發揮現有制度框架下法院和衛生主管部門的異議審查功能,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衛生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可供運行。
對於法律代表制度,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託律師的,醫院不能否定「病人」委託律師的權利;長遠而言,全國的法律援助中心,應依據殘疾人權利公約和殘疾人保障法把法援範圍擴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報告還建議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患者進行強制收治,決定權由公安機關改為法院行使。同時賦予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啟動司法鑑定的權利。
1985年,衛生部最先指定四川省衛生廳牽頭、湖南省衛生廳協同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草案)》,同時還在成都成立了精神病學專家組成的精神衛生法草案起草小組,從而拉開了我國精神衛生立法漫長的序幕。
「歷時25年的精神衛生法未出臺,在於草案過多地關注醫療技術問題,而對精神病人權利保護的實質規定,甚少改善。」黃雪濤認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確認現行的做法。」
知名律師丁錫奎則強調:「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利。一方面要保護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這個必須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
據了解,在西太平洋地區的國家中,現在僅有中國、寮國和馬紹爾群島沒有專門的精神健康法律。
在精神衛生法難產的同時,地方的精神衛生立法則不斷出現。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武漢、寧波、無錫六地人大分別制定了專門的精神衛生條例;上海、天津、武漢、石家莊、黑龍江等地制定了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強制收治的地方法規。
這些地方性的精神衛生條例加大了對精神衛生領域的財政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我國精神衛生領域資源匱乏的困難。然而,由於這些條例幾乎是對現行制度的確認,精神病收治制度中存在的精神醫學濫用現象並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記者 溫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