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揚州市發生了一起相當惡劣的傷害動物事件。據群眾舉報,一名男子擅自誘捕流浪貓,籠子裡關著十多隻貓。警方接到舉報後,找到了涉案男子,發現此人不僅擅自設下陷阱捕獵流浪貓,還將流浪貓冒充兔肉賣給飯店。面對盤問,涉案者竟然恬不知恥地狡辯稱:「流浪貓沒有主人,誘捕不犯法。」最終,警方沒收了涉案者的作案工具,對其批評教育後,放生了被其誘捕的十多隻貓。
在這起事件當中,涉案男子至少幹了兩件傷天害理的事:其一,是以殘忍的陷阱對無辜的流浪貓濫加傷害,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其二,則是把流浪貓當成兔肉賣給飯店,為食品安全問題埋下了重大隱患。對於這兩件事中的任意一件,公眾都有充分的理由氣憤,因此,這名男子口中「不犯法」的狡辯,顯然說服不了任何人。
儘管在公眾看來,這樣的狡辯根本站不住腳,但在一定程度上,這名男子敢這樣說,卻也並非毫無倚仗。令人遺憾的是,現行法律確實很難對這名男子的所作所為施加多麼有力的懲處。也正因如此,揚州警方才只能對涉案男子批評教育了事,而無法對其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面對這樣的結果,不論是心疼小動物的愛心人士,還是擔心食品安全問題的普通消費者,都難免要擔憂:這樣的懲罰能否起到足夠的阻止與震懾作用?涉案人是否有可能「重操舊業」,換個地方繼續作案?其他人又是否有可能「有樣學樣」?如果這些問題無法得到解答,我們恐怕很難說這起事件得到了圓滿解決,也無法在對相關領域的法治現狀感到放心。
2019年9月,農業部在回復人大代表關於制定禁止虐待動物法的建議時曾明確表示:「對社會公眾普遍反對的殘忍虐殺動物等行為,由於缺乏相關立法規定而難以實施有效打擊,確有必要完善立法。」對此,立法工作者還應積極展開調研論證,儘快補齊法治「短板」。只有讓動物保護工作全面實現有法可依,這種「不犯法」的狡辯,才能被徹底擊破。
不過,即便現行法律在動物保護問題上的確仍有缺失,涉事男子的做法也絕對稱不上「合法」。此前,由於濫食野味的現象讓社會付出了沉重代價,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了野味交易。
其中,部分地區在執行細則中,明確將貓列入了禁食範圍《決定》發出後,部分地區在執行細則中,明確將貓列入了禁食範圍。即便是在沒有直接禁食貓的地方,將流浪在外的野貓賣給飯店,也明顯違反了國家的檢疫要求。因此,涉事男子的做法,理當被視為違法行為,受到更嚴肅的處理,對此,有關部門還應設法將此類違法行為與警方的治安、行政處罰權「對接」起來,如此才能讓作惡者受到更相稱的懲罰。
我們希望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類似事件在今後能夠不再發生。僅靠「批評教育」無法讓所有心存歹念的人「改邪歸正」,唯有以法治手段對這類行為加以制度化的懲處,這類惡劣行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最終逐漸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