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縣集中開展「黑救護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docx
全椒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 椒 縣 公 安 局
全椒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全椒縣交通運輸局
關於印發《全椒縣集中開展 「黑救護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各二級醫院:
根據《全椒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重點行業領域長效常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現將《全椒縣集中開展「黑救護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縣衛生健康委員會 縣公安局
縣交通運輸局 縣市場監管局
2020年12月16日
全椒縣集中開展「黑救護車」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為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優化全縣院前急救醫療服務環境,規範醫療急救轉運工作,按照《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滁州市衛生健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滁衛辦〔2020〕61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和非法營運、轉運患者行為;嚴厲打擊利用非法手段壟斷醫療轉運,強行介入院前急救行為,擾亂院前急救秩序;加強院前急救車輛管理,規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秩序和非醫療急救轉運患者行為,促進院前急救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堅守醫療質量安全底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
二、整治範圍
(一)全縣註冊登記為救護車號牌的機動車輛。
(二)未在本縣註冊登記,但在縣域內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或營運轉運患者的機動車輛。
(三)未納入「120」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統一管理,使用「120」、「急救」和全國統一院前急救標識等外觀標識或有類似外觀標識,用於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或營運轉運患者的機動車輛。
三、重點整治任務
(一)開展醫療衛生機構救護車清查工作
1.全面清查各級各類(含縣鄉)醫療衛生機構實際佔有或以本機構名義註冊登記的急救車、救護車號牌車輛情況。
2.統一全縣各醫療機構以「120」為後綴的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急救電話為「120」。
3.統一全縣「120」院前急救救護車和非院前急救救護車車輛標識,進行編號管理。
4.全面清理非院前急救救護車使用「120」院前急救救護車車輛標識、使用急救中心名稱行為。
5.全面清理非醫療用途救護車未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繼續安裝使用救護車外觀標識和標誌燈具、警報器問題。
6.全面清理非救護車安裝使用救護車外觀標識和標誌燈具、警報器問題。
7.全面清理醫療衛生機構救護車掛靠、外包或出租使用問題。
(二)嚴厲打擊非法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和非法營運轉運患者行為
1.嚴厲打擊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
2.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轉運患者行為。
3.嚴厲打擊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使用急救中心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行為。
4.嚴厲打擊非法使用急救中心名稱標識行為。
5.嚴厲打擊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急救服務行為。
6.堅決查處救護車亂收費和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明確職責
專項整治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配合,按照部門職責對救護車配置使用、登記車檢、上路行駛、計價收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制定聯絡人負責部門間工作協調。具體如下:
(一)衛生健康部門
1.縣衛生健康委依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合理配置區域救護車;配合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黑救護車」多部門聯合整治等長效機制;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負責及時報送本部門工作情況到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對轄屬醫療衛生機構救護車清查情況和以非法手段辦理救護車登記手續的車輛線索排查情況進行核查;負責加強轄區救護車管理,救護車的配置審批必須經市衛生健康委批准同意。
3.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大力宣傳《整治方案》,各醫療衛生機構要設置專線監督舉報電話,引導群眾通過專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廣泛徵集「黑救護車」線索;負責收集、整理群眾舉報線索並依職責轉交相關部門查辦,嚴厲打擊「黑救護車」及其衍生的各類問題;負責對專項整治取得的進展和成果進行宣傳,接受群眾監督。
4.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對本機構實際佔有或以本機構名義註冊登記的救護車號牌車輛進行清查;負責依據《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本機構救護車外觀標識和標誌燈具、警報器等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對本機構救護車掛靠、租賃、收費等情況進行清理整治。
(二)公安部門
1.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救護車登記核查工作,結合救護車註冊登記、變更登記、安全技術檢驗、路檢路查等日常工作,對機動車輛非法套牌、改裝、非法使用標誌燈具、警報器等違法行為已發進行查處,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登記的救護車輛使用性質及時進行變更。
2.負責對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移送的涉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急救車」線索依法立案偵查,並將線索查辦結果及時反饋線索移交部門。
3.負責組織本部門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按時匯總部門工作情況統一報送縣衛生健康委,負責配合做好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工作。
(三)交通運輸部門
1.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配合衛生健康、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開展相關活動。
2.負責受理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群眾投訴舉報,發現線索及時移送公安車輛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充分發揮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優勢,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3.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按時匯總部門工作情況統一報送縣衛生健康委,負責配合做好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工作。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查處「急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不正當價格行為。
2.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本部門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按時匯總部門工作情況統一報送縣衛生健康委,負責配合做好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工作。
(五)全椒縣人民醫院120緊急救援調度中心和醫療機構任務分工
1.全椒縣人民醫院120緊急救援調度中心
(1)根據市120急救指揮中心要求,進一步規範「120」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備案信息,對全縣院前醫療急救入網車輛進行編號管理。
(2)加強院前醫療急救入網車輛標識管理,負責對醫療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標識的合規性進行驗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入網車輛的日常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入網車輛規範運行,及時跟進入網車輛不合規行為的更正。
(3)配合醫療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救護車納入「120」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統一管理。
(4)加快鄉級院前急救網絡建設進度,將符合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救護車先行登記並按照入網車輛標識要求進行管理,待條件成熟後再統一納入「120」院前醫療急救體系進行管理。
2.醫療機構
(1)加強救護車管理,建立救護車管理檔案。明確現有救護車數量、用途、所屬關係,清理出借、出租、轉讓、掛靠或未按規定報廢救護車,符合條件的救護車納入「120」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統一管理。
(2)積極配合專項整治,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120急救中心對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的監督管理。
(3)負責排查以非法手段辦理救護車註冊登記手續的車輛線索,配合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開展救護車註冊登記核查工作。
(4)加強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和非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內部管理,院前和非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的車輛標識要有顯著區別,不得將院前醫療急救救護車用於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5)加強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非緊急情況下,不得使用警報器及標誌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6)不執行任務時,應在指定固定地點停放。不得在醫院周邊停放。
(7)應保持車況良好、標識清晰、車身整潔。醫療機構應在明顯位置公布急救車輛收費標準,標明收費項目名稱、標準及價格舉報電話。
(8)本機構的車輛嚴禁承包或出租出借給其它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車輛在本機構掛牌上牌。
(9)嚴格執行車輛購置前審批手續。未經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不得擅自購置車輛。未辦理註銷登記的應報廢車輛,不得再上路行駛。
(10)嚴格入院車輛管理。重點加強對入院救護車和入院殯葬車輛的登記和查驗,發現違規車輛出入醫院要及時登記報告。
(11)嚴格內部人員管理。內部工作人員參與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或與黑惡勢力之間存在利益輸送行為的,一經發現立即依法依紀嚴肅處理,有關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整治「黑救護車」對於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的重要意義,強化責任落實,指定專人負責工作對接與部門協調。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優勢,建立部門之間溝通協調、信息共享等長效工作機制。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年終衛生健康工作考核。
(二)嚴格依法辦事。各地要充分發揮多部門聯合執法的優勢,採取有力措施,認真調查核實,對整治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堅決打擊,建立案件臺帳,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各地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廣泛徵集線索,保持高壓態勢,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廣泛開展專項行動宣傳,邀請新聞媒體參與,開展跟蹤式報導,通過新聞媒體、官方網站、新媒體平臺等渠道,宣傳「黑救護車」的危害,曝光典型案件,號召廣大群眾正確使用「120」急救熱線,積極舉報違法行為,為專項行動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聯繫人:趙靜雅,15855027886,qjxwjw5012208@163.com。
附件:「黑救護車」專項整治工作統計表
附件一:
「黑救護車」專項整治工作統計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排查發現「黑救護車」線索
條
查辦「黑救護車」違法違規案件
起
查處 「黑救護車」
查處「黑救護車」相關人員
人
其
中
移交公安部門「黑救護車」線索
條
移交交通運輸部門非法營運「黑救護車」線索
條
醫療衛生機構自查清理違規救護車
輛
新納入「120」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救護車
輛
查處「黑救護車」非法行醫人員
人
查處非法套牌、非法改裝或仿冒、盜用救護車外觀標識的「黑救護車」
輛
填報人
聯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