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臺」業委會、車位、維修基金、養狗……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徵求...

2020-12-05 掌中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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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淄博業主們的話語權來了!

近日,

淄博市司法局徵集

《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立法意見和建議

全文如下: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工作環境,解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我市將出臺《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現就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截止日期2019年10月30日。

通信地址:淄博市張店區聯通路306號市司法局立法科

聯繫電話:6218772 傳真:6218869

電子郵箱:zbssfjlfk@zb.shandong.cn

郵 編:255033

2019年9月30日

大量新規定正徵求意見中

趕緊來看看↓

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管理原則】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智慧建設】 鼓勵採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智慧社區和智慧物業建設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專業化、市場化、規範化、智慧化的物業管理和相應的資金投入與保障機制。

第六條【主管部門職責】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政策;

(二)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物業管理信息化平臺和信用體系;

(四)建立物業管理巡查制度;

(五)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承接查驗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等示範文本;

(六)負責供熱企業、燃氣企業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接收及實施維修、養護和更新責任的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物業管理中的收費及價格違法行為,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供電企業、通信企業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接收及實施維修、養護和更新責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監控安防、車輛停放、違規養犬等開展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負責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完善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四位一體」議事協調機制,依法對業主自治組織和物業服務行業組織進行管理和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的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財政部門負責研究擬訂老舊小區整治改造及實施物業管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智慧社區和智慧物業建設等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停車位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規劃配置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供水企業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接收及實施維修、養護和更新責任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現制現售飲用水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物業服務標準化工作,監督管理電梯等特種設施設備,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無照經營行為。

大數據部門負責將智慧物業納入新型智慧城市的規劃和建設。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改變門窗位置,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破壞房屋外立面,亂設攤點,佔用和損壞綠地、擅自伐移樹木,戶外廣告,垃圾分類,飲食服務業油煙汙染等違法違規行為。

其他相關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鎮辦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

(二)組織、指導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依據本條例規定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四)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項目的交接工作;

(五)調解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糾紛;

(六)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

(七)組織業主滿意度測評和物業服務質量評價;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社區職責】 居民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社區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專營單位職責】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寬帶、數據傳輸、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接收並承擔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責任。

第十一條【協會職責】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自律管理制度,規範行業經營行為,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章 新建物業和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用房】 新建物業應當配套建設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物業服務用房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地上車位權屬】 新建物業的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地上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十四條【專業設施設備移交】 新建物業自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供水、供電、通信等設施設備移交相關專營單位管理養護,相關專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十五條【合同備案】 普通住宅在取得房屋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前,建設單位應當擬定物業服務方案,確定物業服務等級,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籤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於合同籤訂之日起十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確定物業服務等級時,應當聽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項目負責制】 物業服務實行項目負責制。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物業管理項目,明確一個項目負責人。

第十七條【承接查驗】 建設單位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區域的承接查驗,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及相關資料,並籤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對物業承接查驗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物業承接查驗應當邀請業主代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予以協助。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承接查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承接查驗情況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明示公告】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下列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範圍及附圖;

(二)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三)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台的面積及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權屬。

第十九條【前期物業合同延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籤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能夠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權利義務的條款繼續有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不能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四章 業主與物業組織

第二十條【業主】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除前款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業主:

(一)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一條【物業組織】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大會的召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以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職責等事項,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為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二)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三)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後仍不能成立的,但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職責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物管會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成立,由業主成員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派員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人數應當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業主成員不得少於50%。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或者原業主委員會恢復履行職責之日起解散,並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相關資料。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籤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使用統一的示範文本。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是否續聘。決定續聘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籤訂物業服務合同;決定不續聘的,應當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的,應當在終止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公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服務電話、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設施等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維保費用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專業經營單位的報修電話等;

(五)公共水電費用分攤、公共收益收支情況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覆。

第二十六條【服務質量標準】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物業服務規範和標準,建立本企業服務質量標準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七【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管理義務,不得因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擅自實施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業主交費】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惡意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按照規定納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物業服務企業有超標準收費、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收費、低於服務等級提供服務等行為的,納入失信企業名單並給予相應懲戒。

第二十九條【信用檔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系統,並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條【自行管理】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電梯、消防、人民防空、技術安全防範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安全防範】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對突發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公共安全事件的預防和處置提出具體措施。安全防範應急預案應當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公共安全事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按規定向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有關部門的應急處置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禁止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門窗位置,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擅自下挖建築物內底層地面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住宅小區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汙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擅自改變架空層、設備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規劃用途,擅自佔用、處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排放汙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五)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振動、光源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六)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飼養烈性犬、大型犬,飼養其他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違反規定停放車輛,違反規定出租房屋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陽臺、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擱置物、懸掛物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及時進行檢查維護,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及時處理。

物業天面、外牆的清洗、粉刷事項,按照本市有關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的相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有關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的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垃圾處置】 市、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配置標準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進行維護維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維修資金交存】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和房屋所有權人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應當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按照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房屋售出後,購房人應當向建設單位交納該房屋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建設單位應當交納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預售資金中劃轉。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其加裝費用,不得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六條【維修資金續交】 業主分戶帳面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業主應當自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續交的維修資金存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維修資金專戶。

業主拒不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通過書面催交、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納。經兩次書面催交仍不交納維修資金的業主,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提出,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主管信用信息管理的機構申報其個人失信信息。

商品房屋已出售但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補交。補交維修資金的組織實施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維修資金分配】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立三至五家專戶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應當每年定期分配到業主個人帳戶,並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餘額轉移】 業主轉讓房屋,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一併轉移;房屋滅失的,業主應當持相關證明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退還手續。

第三十九條【使用流程】 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提出使用方案。方案包括維修、更新、改造項目,費用預算,列支範圍,施工單位和實施方式等;

(二)申請人對使用方案進行公示。公示完畢後組織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的業主表決,表決通過後按照方案組織實施;

(三)申請人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提交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公示證明、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工程決算報告和驗收報告等材料。工程決算資金兩萬元以上的,應當提交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後,出具撥付維修資金的公示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五日。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日內進行撥付。

(五)工程預算資金五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資金十萬元以上的,經申請可以預撥不超過預算資金50%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作為申請人;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均可作為申請人。

第四十條【應急情形】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程序:

(一)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

(二)電梯故障需要立即維修的;

(三)消防設施故障需要立即維修的;

(四)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構件嚴重鬆動、脫落;

(五)玻璃幕牆炸裂;

(六)排水管道爆裂;

(七)地下車庫雨水倒灌;

(八)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應急維修】 出現需應急維修情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報告社區居委會,經共同現場查驗確認後立即組織維修。

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組織維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委會共同現場查驗確認後立即組織維修。

第四十二條【應急維修資金申請】 應急維修竣工驗收後,維修組織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5日的公示:

(一)維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決算報告;

(三)工程驗收合格證明;

(四)涉及戶數和清冊、分攤方案;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示期滿後持公示材料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請列支維修資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相關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處罰。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責任一】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配套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建設單位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支付專款,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用於承租、購置物業服務用房。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銷售地上車位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銷售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和專營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或相關專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絕移交或接收供水、供電、供熱、通信等設施設備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營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責任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和物業企業責任一】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區域的承接查驗,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設施及相關資料,並籤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承接查驗情況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和物業企業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物業管理區域向全體業主公告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物業企業責任一】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公示物業服務相關信息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物業企業責任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實施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業主的供水、供電、供氣和供熱等損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物業企業責任三】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安全防範應急預案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業主責任】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公安機關、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部門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自行管理】 駐軍向社會購買物業服務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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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編輯: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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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物業管理用房歸誰所有? 物業管理用房由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於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物業管理配套用房和業委會辦公用房。每個小區都必須按建築總面積的一定比例,配備物業服務用房,這是開發商的必須履行的義務。 15、保質期內業主如何提出維修要求?
  • 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以下簡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內的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人,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 這些地方不準養狗!淄博將立法規範養犬行為
    這些地方不準養狗! 11月20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於徵求《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條例草案)立法意見建議的公告,將針對條例草案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 幼兒園區域擬禁養犬只 長沙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原標題:幼兒園區域擬禁養犬只 長沙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 廈門一業主買「子母車位」,現在卻要多收費?業委會:根本沒有這種...
    在所謂「子母車位」中一個車位停放兩輛車「停車亂、亂停車、糾紛多」成為新景國際外灘小區一些業主們的煩惱整治業委會規範車庫管理 加收費用納入公維金隨後記者也聯繫了新景國際外灘小區業委會業委會也正在拿出辦法開始規範車庫管理公示了《關於車庫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方案公告
  • 《南京養犬條例》早已出臺 未辦狗證最高罰款1000元
    早在2007年南京市就出臺了《養犬管理條例》,條例規定,在養犬重點管理區(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未經登記養犬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的,沒收犬只,對個人可以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事實上,這個規定並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
  • 淄博人以後養狗不能任性了!
    昨天看到本地媒體報導:「11月20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司法局聯合發布《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條例》提出,淄博市養犬實行限養區和非限養區管理制度。
  • 寵物不是想養就養!最新租房條例出臺
    寵物不是想養就養!最新租房條例出臺 2020-09-09 15: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河北擬對物業服務提要求,嚴格寵物管理制度,制止小區不文明養犬
    隨著養犬熱的逐年升溫,犬類在給人們帶來生活樂趣的同時,環境汙染、擾民、傷人等問題也隨之而來。雖然各地也先後出臺相關條例予以立法管理,但一些小區內的不文明養犬行為還是屢見不鮮,遛狗不拴繩、隨地便溺、飼養大型犬……對此,河北擬出臺辦法,明確小區物業必須對此負起嚴管責任。
  • 焦作或將出臺「養狗規定」!《焦作市養犬管理條例》將...
    市人大常委會擬將《焦作市養犬管理條例》  列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市民列舉了我市養狗人的「幾宗罪」  不少市民說,狗是人類的朋友,在農村,它可以看家;在城市,它是不少獨居老人的精神寄託;狗沒有錯,錯的是養狗人,治理狗患,關鍵是管好養狗人的行為。
  • 規範養犬,淄博擬立法!8種養犬行為將禁止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原雪 近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司法局聯合發布關於徵求《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條例草案)立法意見建議的公告,將針對條例草案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 滁州市出臺城區限制養犬管理辦法
    中安在線訊 據安徽商報消息,最近,關於養犬的話題屢屢被提及。安徽商報記者近日獲悉,8月15日滁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已研究通過《滁州市城區限制養犬管理辦法》,狗將有「身份證」,身上佩戴二維碼標識犬牌,通過手機掃描犬只二維碼,便可查出犬只管理相關信息,並明文規定遛狗要牽狗繩,狗糞要立馬清理。
  • 物管條例直指業主維權痛點難點 - 山西經濟日報數字報
    在《條例》已實施一個多月之際,6月16日上午,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該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詳細解讀。《條例》出臺勢在必行  在很多大城市,高端物業公司層出不窮。除了優越的地段、優質的樓盤產品之外,是否具備高品質物業管理也成為重要的衡量標準。
  • 小區物業難解業主養狗之困 天台將出臺犬類管理辦法
    浙江在線07月02日訊近日,天台一位姓王的市民打進本報熱線88894000稱,他家住在天台名士苑小區,小區的地段、環境都很好,「只是一些住戶喜歡養狗,半夜裡狗突然叫起來,常把我吵醒。」王先生說,個別住戶有時還不拴鏈條,讓狗出來亂跑,聽說前幾天有人被狗咬傷了。因此,王先生諮詢,有沒有好辦法能使小區業主規範養狗。
  • 犬只擾民最高將罰500元,惠州養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為全力推進《惠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立法工作,確保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意,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惠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 湖北擬出臺最嚴禁犬令:薩摩耶等35種犬只在物業區域禁養
    湖北擬出臺最嚴禁犬令:薩摩耶等35種犬只在物業區域禁養 湖北日報微信公號 2019-06-12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