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4日,深圳羅湖法院法庭,被告宋山木被判強姦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4年。南都記者 徐文閣 攝
昨日上午,11位國內知名的刑法、婦女法、刑事訴訟法專家以及社會學專家在北京的一個研討會上,對宋山木案的一審判決結果、宋山木上訴理由、精神損害賠償等方面,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這次研討會由宋山木案受害人羅雲的公益訴訟律師郭建梅和李瑩所在的北京眾澤婦女法律中心和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主辦。
眾澤婦女法律中心主任郭建梅表示,辦這個會的目的,就是為了回應1月6日宋山木委託律師舉辦的新聞發布會抹黑受害人。「同時也給社會,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從輿論上來給予一種澄清和解釋。」受害人羅雲也短暫出現在研討會現場,感謝相信她並幫助她的人。
「不能要求像烈婦烈女寧死不從」
眾澤婦女法律中心執行主任李瑩介紹案情時,表示認同羅湖法院對宋山木案的定罪和理由,法院並未將「是否反抗」作為強姦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結合了當時的封閉陌生環境、雙方無感情基礎、羅雲事後的悲傷反應和報案過程,判定性行為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這一點,也得到在場專家的一致同意。
曾經參與起草《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法學家、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在會議開始時表示,在強姦的認定上,最本質的特徵是違反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脅迫和其他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時代在進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體動作)反抗」為必要條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婦烈女那樣去要求當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寧死不從;這樣是不符合婦女的人身權利保障的要求的。複雜的權力(關係)發生作用的時候,即使是溫柔的強姦也仍然是強姦。」
「強姦的目的是精神控制」
刑事訴訟法專家、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張榮麗表示,強姦的功能有四個方面「第一個就是發洩性慾;第二個功能是徵服,如戰爭中的強姦;第三個功能是報復,多發生在分手情侶夫婦中間。」
「最後一種就是精神控制作用,強姦的目的,在於和受害人之間建立一種特殊的不同於他人的特殊關係,並且使這種關係穩定化。以便於加害人從這種特殊關係中獲得利益。宋山木案就是典型的控制,他不僅強姦受害人,而且培養她們做分校的校長。這在山木集團就成為了他管理企業的一種有效的模式。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他強姦的根本目的,在於各種精神上的控制。」
精神損害賠償應該支持
李瑩認為法院量刑偏輕,她基於在女性經期進行性侵害、利用職務優勢脅迫、不認罪等理由,認為量刑應該在五年以上。
張榮麗認為,宋山木在經期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係,雖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法定從重情節,但對於婦女特殊生理期的保護,在勞動法、婦嬰保健法,還有甚至在刑事程序法當中都有相應的規定,她建議刑法修法的時候,將這個要素考慮進從重情節。
對於最後法院判決賠償金僅包括羅雲實際損失的醫療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在內的4205.87元,而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法學家們的意見也相當一致:應該支持,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很難做到,只能期待將來修法。 採寫:南都記者 李思磐
交鋒
1月6日宋山木方新聞發布會
公訴機關一共提供了7類45項證據,我們進行了逐一質證,除了羅雲本人陳述外,其他都無法直接證明兩人發生關係是強迫、脅迫」。
——— 宋山木代理律師甘勇明
昨日,法學專家北京研討會
法院並未將「是否反抗」作為強姦成立的必要條件,而是結合了當時的封閉陌生環境、雙方無感情基礎、羅雲事後的悲傷反應和報案過程,判定性行為違背了受害人的意願。 ——— 法學專家認同羅湖法院一審判決
焦點
關注「潛規則」有助推動立法
幾乎所有法學家,都注意到宋山木案中,特殊的、壓迫性的企業管理制度,對案件後果的影響,多位專家認為,對這個環境的分析,在將來推動立法、修法上具有參考意義。
中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學教授屈學武表示,宋山木案「雖然看起來很有欺騙性,但其實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強姦案。」因為法律規定強姦不必然以暴力為後盾,「我是個老闆,你要是不就範,我就讓你丟工作和丟飯碗,這就是脅迫了,張揚你的隱私、過去的不良記錄,也是脅迫,脅迫可以是物理性的強制,也可以心理性的強制。」
郭建梅表示,15年來,他們的團隊辦理了很多性侵害案件,其實絕大部分都是屬於「軟暴力」控制關係,且利用權力來實施性侵害的個案有增多趨勢。
而與會的婦女權益工作者、獨立媒體人呂頻建議,「有必要考慮對山木公司,對這樣的一個內部通過職務的權力支持性暴力的公司,進行問責,這可能是問責的第一步。」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在會議中表示,作為最高檢、最高法的諮詢專家,他「識大體顧大局」,選擇來到這次研討會,是因為看了判決書之後,他認為在現在的法制條件下,判決是「站得住」的。並且,他認為這個案子「是一個大是大非的事情,有著重大社會意義和公益價值。」
趙秉志認為一審法院對宋山木的定罪量刑得當,「我們在這個時候要支持這個判決的,而不是挑法院判決的毛病。」
聲音
「我要讓全國的女孩子都知道怎麼去保護自己,我也要讓全社會看到,公正還是在的。我可以為我說的話負責,我也不會退縮。」
——— 受害人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