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經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
青海是三江之源,被譽為「中華水塔」,是國家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抓好水環境保護和水汙染防治對全省乃至全國水生態安全至關重要。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切實維護流域水生態安全、改善水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深化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編制技術指南》,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和主要指標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省委全委會議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牢固樹立生態保護第一的理念,圍繞全省「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實現「一個同步」、奮力建設「三區」、打造「一個高地」的目標要求,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核心,以實施重點工程項目為抓手,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原則,貫徹「安全、清潔、健康」方針,強化源頭控制,水陸統籌兼顧,對河湖溝渠實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階段科學治理,系統推進水汙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汙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築牢中華民族水生態安全屏障,使「中華水塔」堅固又豐沛。
(二)基本原則
1、摸清底數,分類施策。全面開展各類水體水質現狀的調查摸底,科學診斷存在的問題及誘因,對不達標水體制定限期達標方案,提出治理措施,改善水質。對水質良好、具有水生態功能的水域,制定維護管理方案,提出保護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
2、統籌規劃,系統推進。堅持綠色發展,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緊密銜接「十三五」規劃,強化資源整合和部門責任,統籌制定水汙染防治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突出重點,分區推進,分類施治,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3、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水汙染防治由汙染源控制向水質保護治理、由主要汙染物削減向環境質量改善、由單一汙染治理向流域綜合治理全方位轉變的措施,注重流域單元控制,保護治理並重,持續推進水汙染綜合治理。
4、市場協同,社會參與。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市場、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改進政府管理和服務,營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場環境,吸引和擴大社會資本投入,推動第三方治理運營的新機制。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健全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水汙染防治。
5、落實責任,強化考核。根據地區環境質量目標,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逐年確定重點任務和目標,明確治理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間節點。嚴格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工作目標和主要指標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保持穩定,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提升,湟水流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省水環境質量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並向好發展,水生態系統功能有效提升。到本世紀中葉,「中華水塔」水環境安全,水生態系統穩定,水質優良。
主要指標:到2020年,長江、瀾滄江出境斷面水質保持在I類(溶解氧指標除外),黃河幹流、黑河出境斷面水質保持在Ⅱ類以上;柴達木、青海湖等內陸河及重要湖庫控制斷面水質穩定保持在Ⅲ類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斷面水質穩定達到Ⅳ類並向好發展,力爭Ⅲ類水質比例達到50%。地級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地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比例達到100%,縣級以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比例達到95%以上。
到2030年,長江、瀾滄江出境斷面水質穩定保持在I類(溶解氧指標除外),黃河幹流、黑河出境斷面水質持續保持在Ⅱ類以上;柴達木、青海湖等內陸河及重要湖庫控制斷面水質穩定保持在Ⅲ類以上,湟水流域出境控制斷面水質穩定達到Ⅲ類,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全面消除。全省地級城市、縣城和重點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為100%。受汙染地下水水質明顯改善。
二、主要工作任務及分工
(一)嚴格實施流域分區控制
1、三江源地區。認真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中國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方案》,以提高三江源區水源涵養功能,維護國家水生態安全為目標,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突出對冰川雪山、湖泊溼地、江源河流的保護。以實施三江源生態保護和建設二期工程為依託,採取自然修復與工程建設相結合的措施,實施退牧還草、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溼地與河湖生態系統保護和建設等工程,到2020年,森林覆蓋率由4.8%提高到5.5%,草地植被覆蓋度平均提高15%-20%;溼地生態系統狀況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明顯改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效顯著。創新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實施中國三江源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劃定三江源生態空間保護紅線。到2020年,基本構建產權清晰、多元參與、激勵約束並重的水資源總量管控體系,對源區水資源實行嚴格保護。針對小城鎮建設、遊牧民定居點工程實施及傳統畜牧業集約化培育等帶來的新環境問題,圍繞確保直門達、門堂、唐乃亥等斷面水質優良目標,結合生態建設和民生工程,強化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實施鄉鎮生活汙水處理試點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程。通過保護和治理,進一步增強三江源區的水源涵養能力、江河徑流量的穩定性、河流湖庫水質的清潔性,築牢國家水生態安全屏障。
責任單位:玉樹、果洛、黃南、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三江源辦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氣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牧廳
2、青海湖內陸河流域。針對流域溼地萎縮、草原退化、沙漠化擴展、生物多樣性下降等生態環境問題,加快《青海湖流域生態保護與綜合治理規劃》實施,治理退化草地、沙漠化土地和水土流失面積128萬hm2,使天然草地覆蓋度平均達到75%以上,林地覆蓋率提高2.07%。針對小城鎮建設、生態旅遊業及現代畜牧業發展帶來的生活型汙染和畜禽養殖汙染隱患,圍繞保持布哈河、沙柳河、黑馬河、泉吉河和甘子河等入湖水質良好目標,重點實施歷史遺留汙染隱患治理、城鎮及重點鄉鎮生活垃圾汙水收集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規模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以及主要河道生態修復、面源汙染治理等工程。通過採取生態綜合治理措施,構建流域草原溼地生態帶,提高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逐步改善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質量,切實發揮青海湖在維護黃河上遊和西北地區環境安全的屏障作用。
責任單位:海北、海南、海西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農牧廳
配合部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氣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旅遊局
3、柴達木內陸河流域。針對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地表水與地下水、供水與排水等缺乏統籌規劃管理等問題,合理劃分農業和工業空間布局,大力推行節水灌溉技術,改進工業生產工藝,推廣生活節水設備,提高水資源的重複利用率。針對地下水開採利用、鹽湖資源和礦產資源開發、農業產業化培育等帶來的環境問題,圍繞維護格爾木河納赤臺、小橋、白雲橋斷面和巴音河、可魯克湖、察汗烏蘇河等河湖斷面水質目標,結合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建設,重點實施地下水保護、工業園區(集中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企業廢水深度治理回用等工程,最大程度減少廢水排放,推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
責任單位:海西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水利廳
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牧廳
4、黑河內陸河流域。以「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為契機,結合祁連山生態保護與建設綜合治理工程的實施,加強森林、溼地等生態系統保護和綜合治理,到2020年,封山育林區植被覆蓋率達到50~70%,森林覆蓋率達到6.89%;沙化土地治理植被覆蓋率達到30~50%。針對礦產資源開發、小城鎮建設發展中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圍繞維護黃藏寺斷面水質良好目標,結合農村環境整治項目,積極探索微動力、低成本、高效益的農村分散式小型汙水處理技術及河道生態修復治理等工程。到2020年,縣城實現管網雨汙分流,汙水收集率達到90%。通過增加林草植被、強化汙染防治等措施,構建水源涵養生態帶,進一步提高生態服務功能,確保黑河流域作為河西走廊水源地的戰略地位。
責任單位:海北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林業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氣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旅遊局
5、湟水流域。針對流域人口密度大、經濟總量佔比高、水環境容量小、汙染物排放集中的實際,以維護改善金灘、扎馬隆、潤澤橋、小峽橋、民和橋及大通河甘衝口和峽塘等斷面為目標,採取綜合系統的治理措施,重點抓好鉻汙染土及地下水修復、農業面源阻隔及人工溼地建設、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及中水回用、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整治等工程。結合農村環境整治「全覆蓋」,實施海東市引勝溝、瞿曇等小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試點、重點鄉鎮和人口聚居區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等工程;在大通河門源縣城段以上區域,重點實施重點鄉鎮和人口聚居區、旅遊景區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等綜合治理工程,解決旅遊業和農牧業發展帶來的面源汙染問題,確保幹流水質穩定達到Ⅳ類標準並向好發展。
責任單位:西寧、海東市和海北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牧廳
(二)強化城鎮生活汙水治理
6、加快城鎮汙水處理廠建設和改造。在2015年實現各縣(行委)基本建成城鎮汙水處理廠的基礎上,在湟水流域加快推進重點鄉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在柴達木、青海湖、黑河等內陸河流域實施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並於2017年底前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加強三江源地區汙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著力解決高寒高海拔地區處理效率低的問題,確保實現穩定達標排放。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全省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汙水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汙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左右。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
7、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以西寧市老城區及沿湟縣城為重點,加快對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進行雨汙分流改造,對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提高汙水收集率。新建汙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東部城市群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汙分流,有條件的地區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及柴達木、青海湖、黑河等內陸河流域縣城、重點鄉鎮汙水配套管網改建,提高管網的覆蓋率和汙水收集率。到2017年,西寧市建成區汙水全面實現全收集、全處理,海東市建成區於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區於2020年前達到與汙水處理設施規模相適應的配套管網建設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
8、大力推進城鎮生活汙水深度治理。進一步實施汙水處理廠尾水深度處理項目,2016年底前,完成湟源、互助、祁連縣及西海鎮等6個縣城汙水處理廠尾水人工溼地工程。結合農村環境整治「全覆蓋」項目,因地制宜地開展瞿曇、官亭等人口較為集聚的鄉鎮生活汙水深度處理工程。2020年,在三江源、青海湖流域和柴達木內陸河流域的重點鄉鎮建成運行一批生活汙水深度處理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
9、推進汙泥處理處置。汙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汙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置不達標的汙泥進入耕地。非法汙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西寧市汙泥無害化處置工程於2016年底前建成運行,海東市、德令哈市、格爾木市2017年底前建成運行,其他地區汙泥無害化處置達到國家標準要求。2020年底前,地級城市汙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達到90%以上。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
(三)狠抓工業汙染防治
10、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印染、煉焦、煉油等生產項目。制定焦化、氮肥、有色金屬、藏毯、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完成江倉能源、青海雲天化及藏毯等行業企業的清潔化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它行業企業的清潔化改造。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
11、加強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汙染防治。加大推進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內企業廢水預處理設施、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在線監控等設施建設力度。各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內的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納管要求和標準後,方可進入園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汙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汙染治理設施。2016年底前,甘河工業園、海東臨空綜合經濟園平西經濟區和德令哈工業園區等按規定建成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2017年底前,其它園區(工業集聚區)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成運行,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汙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
12、推進企業廢水深度治理。嚴格按照《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規定,對湟水流域內涉水企業從嚴執行水汙染排放標準,按照行業或汙水綜合排放的一級標準進行限期治理。2016年底前,青海宜化、青海鑫興源、青海雲天化、青海鹽湖海納、青海大自然紗、青海製藥廠等重點行業完成廢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和深度治理。2017年底前,所有涉水企業完成廢水處理設施的提標改造和深度治理。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主要汙染物排汙指標均執行企業申購規定。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四)推進農業面源汙染防治
13、大力控制農牧業面源汙染。制定實施全省農牧業面源汙染綜合防治方案。在傳統畜牧業地區的草原滅蟲、滅鼠中,嚴禁使用毒性強、殘留高的生物製劑,規範牲畜「藥浴」的安全標準。在農業生產區要積極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範,明確環保要求,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積極推進廢舊農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在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良好湖(庫)、濱河耕作區等,結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綠化工程,設置生態阻隔帶,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農牧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
14、加強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西寧市、海東市2016年底前完成黃河谷地和湟水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的劃定,2018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其他地區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劃定,並限期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建設糞便汙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對達不到規模的養殖專業戶,要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實現畜禽糞便收集後處理利用。鼓勵培育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的循環發展模式,推進養殖廢棄物生物質燃料的綜合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和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汙分流、糞便汙水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蓋飼養、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畜禽處理等環節的規範化環境管理體系。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農牧廳
配合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15、深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汙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和統一管理。西寧、海東市及其他州府所在地等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牧社延伸。積極探索推廣分散式汙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加強鄉鎮村莊、旅遊景區和「農家樂」等周邊水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家園美化行動,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建立農村環境綜合治理體制和長效機制,加強已建成農牧區生活垃圾、汙水處理設備設施的管理,建立政府補貼、農戶付費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農村環境基礎設施的穩定運行。從2016年起,每年安排500個左右村莊的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爭取到2020年,實現「全覆蓋」整治目標。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農牧廳
16、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強化水域水產養殖網箱的標準化建設。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規範、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並定期開展專項整治。到2020年,全省養殖面積控制在4.24萬公頃左右。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農牧廳
配合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17、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汙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的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農牧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監管局
(五)加強水生態環境安全保護
18、整治城市黑臭水體。採取控源截汙、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各市州所在地於2016年3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現狀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於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汙口;於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西寧、海東市建成區要於2017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
19、全面開展排汙口整治。2016年5月底前,各市州要組織完成轄區河道內工業、生活排汙口和農灌退水口、洩洪排汙口的調查,並制定取締和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規範整治入河流、水庫、湖泊、排水溝的工業、生活汙水直排口。開展農灌退水口、洩洪口的綜合整治,實施生態阻隔、汙水淨化、地表徑流蓄積等設施建設,最大限度的減少對水體的汙染負荷。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
20、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定相應的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對已納入《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可魯克湖、龍羊峽、李家峽水庫、瑪多湖泊群等44個湖(庫)制定生態環境保護方案並分階段實施。可魯克湖於2016年前完成生態環境保護項目,龍羊峽、李家峽水庫、瑪多湖泊群於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力爭使我省列入國家規劃的湖泊項目實施數量達到10個以上。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1、保護水和溼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保護紅線。禁止侵佔自然溼地和水源涵養空間,已侵佔的要限期予以恢復。貫徹落實《青海省溼地保護條例》,強化溼地水源涵養補給功能保護,開展溼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草、還溼力度。實行溼地資源總量管理,將全省814.36萬hm2溼地保護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地方,明確保護責任。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按照國家重點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的要求,開展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到2020年,全省11處國家溼地公園保護體系完善,溼地保有量在814萬hm2以上,自然溼地的保護面積達到75%。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林業廳
配合部門:省農牧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六)全力保障飲用水安全
22、強化飲用水水源管理。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自2018年起,所有縣級城市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
23、開展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依法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規範化建設,2015年底前,玉樹州完成縣級以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2016年底前,全省縣級以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完成率達到95%。單一水源供水的縣級以上城市應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前。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噸或服務人口10000人以上的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設立保護區界牌及警示標誌,定期開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檢測。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
24、消除重點飲用水環境安全隱患。西寧市要加快完善供水系統建設,對計劃關閉的第三水廠、徐家寨水廠和多巴水源地要於2017年底前關閉,第四、五、六和七水源(黑泉水庫)於2016年底前完成環境安全整治和規範化建設。海東市、海西州要於2016年底前徹底消除互助縣南門峽水庫、化隆縣後溝水庫及格爾木河西水源地環境風險隱患。
責任單位:西寧、海東市和海西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
(七)強化地下水保護與修復
25、開展地下水調查評估和汙染防治。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2016年底前完成石化生產貯存銷售企業、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的地下防滲設施建設的調查摸底,公布區域內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汙染場地清單。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實施封井回填。加油站地下油罐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置建設。
責任單位:各相關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商務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26、實施歷史遺留場地評估和修復。2016年,全面啟動實施原海北化工廠、西寧七一路延長段等7處歷史遺留重金屬汙染場地及地下水修復治理工程,開展青藏公司西寧機務段汙染場地及地下水現狀調查評估。2020年前,因歷史遺留汙染場地造成的地下水汙染得到有效控制。
責任單位:西寧市、海北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八)加強水資源保護
27、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各市州應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37.95億立方米以內。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水利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省環境保護廳
28、嚴格地下水管理。嚴控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採區範圍劃定工作。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牧廳
29、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汙能力。加強湟水流域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採取生態補水、加強對水電站監管等措施,合理安排下洩水量和洩流時段,維持流域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針對水電資源開發中對生態基流的影響,在湟水流域探索生態流量控制試點,分期分批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水利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
(九)強化節水優先措施
30、實行節水目標考核。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均下降10%。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水利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1、促進再生水利用。在湟水流域和柴達木內陸河流域加快實施再生水工程建設,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衝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西寧市第四汙水處理廠和平安縣、德令哈汙水處理廠中水作為城市雜用水全部加以利用。2016年底前華能熱電全部利用汙水處理廠中水,2017年底前華電、寧北、橋電全部利用汙水處理廠中水。到2020年,西寧、格爾木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積極推動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在海湖新區開展中水回用試點。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
32、推進工業節水。根據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以及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食品發酵、石油石化、鋼鐵、化工、紡織、電力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制定工業水循環利用規劃,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礦區補充用水、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洗煤廢水循環利用;石油石化、鋼鐵、化工、紡織印染等高耗水企業應採取措施實現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否則,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許可。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
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
33、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5%以內;到2020年,控制在12%以內。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西寧、海東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質監局
34、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大力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改革,明確將灌區末級渠系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歸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及新型生產經營主體所有。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建立以優化配置水資源、節約用水的計量體系,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進水資源健康可持續利用。到2020年,重點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省節水灌溉工程面積達到220萬畝左右,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5以上。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水利廳、省農牧廳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十)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35、嚴格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各市州要逐一排查地表水、地下水和飲用水水源等各類水體達標狀況,對不達標的水體要於2016年3月底前完成達標方案的制定,並報省政府備案。強化省內跨行政區域河流斷面的水質考核,自2016年起,國控、省控和市控斷面達標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6、推進排汙許可和總量控制「雙線」管理制度。實施區域汙染物新增量與減量指標掛鈎聯動,依法核發排汙許可證。2016年底前,完成國控、省控重點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和全省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汙染源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工作。以改善水質、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汙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禁止無證排汙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汙。繼續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認真落實國家排汙權初始分配製度。堅持「等量替代、減量置換」原則,所有涉水企業主要汙染物排放指標必須通過排汙權交易有償獲取。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37、強化流域水環境管理責任制。在總結西寧市實施「河長制」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並向湟水全流域拓展。2016年6月底前,相關地區政府將流域水質控制目標層層落實到區縣、鄉鎮街道政府,實行行政第一責任人負責制,並將水質現狀、水質目標、控制範圍、責任內容及責任人等信息以公示牌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其他地區要結合各自實際將水質保護和改善目標落實到具體河段、單位及責任人。
責任單位:西寧市、海東市、海北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
(十一)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38、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後產能。自2016年起,各市州要依據國家落後產能淘汰的有關規定和省經信委的具體要求,分年度制定並實施本轄區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報省經信委備案。未完成淘汰、依法關停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准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
39、優化空間布局。根據流域水質保護和改善目標,結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及生態紅線要求,細化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的環境準入政策。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重點開發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遊業,控制高耗水行業發展。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汙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
到2020年,分流域、分水系完成市州、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0、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佔用水域和溼地。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濱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佔的應限期退出。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
(十二)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41、完善法規標準。結合國家水汙染防治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圍繞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鼓勵再生水利用、汙染責任保險、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等辦法。積極探索制定區域、流域水環境質量地方標準。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質監局
配合部門: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安全監管局
42、加大執法力度。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汙情況,所有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對超標或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汙企業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43、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新《環境保護法》,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汙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汙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汙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4、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根據國務院印發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提出建立統一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的要求,環保、國土、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和衛生等部門要整合優化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監測斷面(點位),構建覆蓋全省的綜合監測網絡。強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環境水質全指標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體水生生物和化學物質監測能力,實現部門間監測數據共享。根據統一的標準規範開展監測和評價,客觀、準確反映水環境質量狀況。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網絡。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
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
45、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強化環境監測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全面提高環境監測監管能力標準化建設水平。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在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海東工業園區等設立由省級垂直管理的環境監察派出機構,加大對工業園區的環境監管力度。鄉鎮(街道)政府按照網格化監管模式做好轄區內水汙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編辦
46、嚴格水環境汙染風險防控。定期評估沿湟流域涉水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加強對危險廢物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備案制度,對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2016年底前組織完成全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督促企業完善應急儲備物資,健全內部調度制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2017年開始,按照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汙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報預警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
配合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
三、保障措施
(一)明確和強化責任落實
47、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地方政府是水汙染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地政府要制定並公布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汙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2016年3月底前,各市州政府的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報省政府備案。各縣區政府也要制定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配合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48、加強部門協調聯動。政府要建立水汙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協調會商解決流域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組織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等水汙染防治措施,通報區域水汙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各相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汙染防治工作。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級相關部門和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49、完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健全省級巡查、市州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加強環保、司法、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根據《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
配合部門:省委組織部、省紀委,省監察廳,省政府法制辦
50、全面推進網格化監管模式。按照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的要求,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網格化監管體系,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2016年底,全省全面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51、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企業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廢水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汙減排、環境風險防範、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園區和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業園區管委會,相關企業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52、嚴格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水環境質量改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重點生態功能縣域考核等重要依據,同時作為水汙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工作不力或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的領導幹部,要依法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委組織部
配合部門:省級各相關部門
(二)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5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社會環境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牢固樹立保護三江源水生態安全的責任意識,在全社會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大力開展科普宣傳活動,積極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部門: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
54、實施環境信息公開。每年定期公布各地飲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水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公開重點監控企業超標超總量排放情況、公開重點企業和公共環保設施運行達標情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汙染防治諮詢服務,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汙染事件調查。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宣傳先進典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微信等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
(三)充分發揮政府市場協同作用
55、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按照國家要求,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
牽頭部門:省發展改革委
配合部門: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
56、落實收費、稅收政策。密切跟蹤國家收費和稅收政策改革,結合我省實際,根據成本核算、資源保護的原則,適時出臺相關地方性政策措施。城鎮汙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成本。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對省內企業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必需進口的關鍵設備、零部件及原材料,依法免徵關稅。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西寧海關、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
57、推行節水環保「領跑者」激勵政策。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汙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選擇1-2個行業組織開展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工作,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汙染治理等示範。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
58、增加政府資金投入。積極爭取國家專項資金支持,各級財政加大對屬於各級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擔部分屬於省、市州共同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向三江源地區、湟水流域等重點傾斜。各市州政府要重點支持汙水處理、汙泥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財政廳
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59、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機構,鼓勵支持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汙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明確監管部門、排汙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60、推動綠色信貸。支持環保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融資。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推動綠色信貸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加大對循環經濟、汙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授信審查條件,嚴格審批、嚴格管理。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省、市州要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進一步推進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繼續深化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金融辦、人行西寧中心支行
配合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青海銀監局、青海證監局、青海保監局
(四)加強政策引導和科技支持
61、強化環保領域技術創新。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針對水汙染治理技術難題以產學研方式聯合攻關。重點開展高寒地區缺氧低溫環境下提高汙水處理廠生物菌活性及適於企業水汙染深度治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汙染修復、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屠宰廢水汙染治理等相關適用技術和設備的研發、引進與推廣。開展水汙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汙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等研究。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汙、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完善環保技術評價體系,推動環保科技成果的共享與轉化。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科技廳、省環境保護廳
配合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
62、推進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重點在環境公共服務設施、工業園區和工業集聚區、重點行業企業及社會化環境監測領域推行第三方環境治理服務,2015年底前,制定出臺相關政策措施,有序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業廢水治理、城鎮汙水處理廠網一體化服務、環境監測服務和自動監測設施運維等第三方治理服務;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規範的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培育一批專業化水平高、運營管理能力強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到2020年,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市場機制進一步完善,汙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一批創新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的環境服務公司進一步發展壯大。
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牽頭單位: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工業園區管委會
配合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廳、省科技廳、省衛生計生委
維護國家「中華水塔」水環境安全,確保出境水量水質穩定優良是我省必須肩負的重大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國家《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切實以生態文明理念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認真落實地方屬地責任和行業管理職責,強化擔當意識,狠抓工作落實,集中力量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確保按期完成全省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為推進「四個全面」戰略的實施和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附表:1、青海省流域水環境質量考核斷面表
2、青海省各市州縣級以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考核表
3、青海省各市州地下水考核點位水質現狀表
附表1:青海省流域水環境質量考核斷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