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據此交通事故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交通事故是由道路上的車輛引起的。
交通事故必須是由道路上的車輛引起的。車輛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通行時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屬於本 法規 定的交通事故。車輛在這些場所以外,如鄉(鎮)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專用道路上行駛時發生的事故,則不屬於本法規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發生在交通工具運行過程之中。
無論是交通工具的啟動、行駛、轉彎還是減速、停止,只要其中一方是處於運動狀態而發生的事故,即為交通事故。非在交通工具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如停放在私人停車場上的車輛所載貨掉落砸到人或者物的,都不屬於交通事故。
(3)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即有過失或雖沒有過失但依應當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中,責任人主觀上必須表現為非故意,如果行為人出於故意傷害他人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為目的,則該行為超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範圍,屬於其他違法犯罪,有可能需要刑法等相關法律來調整。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最常見的原因。如果行為人沒有過失,但其行為造成了一定損害,在某些情形下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律連結:
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何處理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1、「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4、「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5、「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作者/來源:辦公室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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