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市公安局七裡河分局反恐特警大隊、龔家灣交警大隊、晏家坪派出所等單位強化節前危險物品檢查力度,聯合查處一起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件,查繳多種品牌的煙花爆竹共計69箱。
1月10日上午,七裡河分局反恐特警大隊與龔家灣交警大隊民警在韓家河公安檢查站路邊檢查過往車輛時,發現一輛輕型封閉式貨車內裝有煙花爆竹,遂將該車輛暫扣並移交晏家坪派出所。經值班民警現場核查,該貨車內裝有「精品禮炮」「踩雷王」「特裝大地紅」等多種品牌的煙花爆竹共計69箱。經依法傳喚詢問該車駕駛員陳某(男,50歲,甘肅省永登縣人),其如實陳述了在沒有運輸許可證的情況下駕駛普通貨車非法運輸(煙花爆竹)危險物質的違法事實。
目前,違法行為人陳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收繳的煙花爆竹被移交分局治安管理一大隊依法銷毀。非法運營車輛移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查處。
年關將至
熱鬧的春節少不了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雖然美麗
但危害卻是不少
No.1
空氣汙染
燃放煙花爆竹會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和各種金屬氧化物的粉塵,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蝕性極強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時,如果適逢無風或低氣壓的天氣,有害氣體一時無法飄散,就會強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
No.2
噪音汙染
燃放鞭炮所發出的噪音對我們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響,不僅會損害我們的聽力,還會損害人的心血管系統。許多時候,燃放時發出的突然巨響會使行人受到驚嚇,對患有心臟病的人來說,這種驚嚇很有可能會導致十分嚴重的後果。
No.3
浪費資源
製作煙花爆竹需要大量紙張和化工原料,燃放煙花爆竹不僅造成了資源的浪費,還會使得大街小巷滿地狼藉。
No.4
人力負擔
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大量垃圾,會給環衛工人帶來嚴重的工作負擔。
生產、經營、運輸、燃放旺季
也是煙花爆竹領域安全生產事故高發期
為了避免發生意外
為了你我安全
請大家嚴格遵守
蘭州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城市環境汙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和燃放適用本規定。本市城關區、七裡河區、西固區和安寧區城區範圍內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的限放區域,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本市限制燃放區內,農曆臘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其他時間禁止燃放。舉辦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供銷等部門參加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條限放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負責本地區(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廣泛深入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煙花爆竹安全隱患。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傳教育工作。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遵守本規定有管理和教育的責任。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可以向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布點應當遵循嚴格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則。本市市區範圍內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供銷社編制。紅古區、榆中縣、永登縣和皋蘭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總體布局規劃由區(縣)公安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供銷社編制。
第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從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生產企業採購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從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第九條本市下列場所和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圖書館、檔案館、醫院、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公園、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七)南北兩山綠化區範圍內;
(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在限制燃放區內,禁止銷售和燃放下列種類的煙花爆竹:
(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發令紙(打火紙)、高空禮花彈等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
(二)無規則飛行軌跡的二響、三響、月旅行、地老鼠等危險品;
(三)氯酸鹽含量超標、威力大、危險性大以及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劣質產品。
(四)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五)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品種。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網點購買,並應當按照文明、安全方式燃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居民住宅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投射、拋擲;
(二)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公安部門可以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沒有經濟收入的,罰款由其監護人承擔。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且沒有經濟收入的,其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監護人唆使、縱容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有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等行為的。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警察蜀黍在這裡倡議大家:
一、做不燃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
請廣大市民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不運輸、儲存、攜帶煙花爆竹,積極愛護市容環境,維護城市秩序,做文明市民、守法公民,以實際行動展示蘭州市民的良好形象。
二、做不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者。
保護綠色生態,守護藍天碧水,應從我們每個人做起。請廣大市民朋友選擇安全、低碳、環保的過節方式,動員身邊的親朋好友響應倡議,對燃放行為,主動引導勸阻,共同維護節日環境。
三、做不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者。
文明城市,你我共建。請廣大市民朋友負起責任,通過微博、微信等各類途徑,大力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性,積極傳播拒絕燃放煙花爆竹、倡導安全文明環保生活新理念,弘揚正能量,培樹新風尚,共同營造濃厚的社會文明氛圍。
禁放煙花爆竹
你我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