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2016年8月,四川南充一縣委書記陳某某被4名男子入室搶劫,劫匪搶走現金、金條等財物共計20餘萬元。案發前,4名劫匪曾在陳某某車下安裝GPS設備長期跟蹤。作案當天,劫匪拉斷陳某某家電閘,趁其妻子開門查看時衝進屋內,持匕首、警用噴霧器、仿真手槍、手銬等物品對陳某某和其妻子進行威脅控制。事後,4名劫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不等。
網上邀約他人綁架政府官員謀財
購買GPS設備進行定位跟蹤
據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4月,四川南充人任某和田某因經濟困難,預謀、策劃綁架政府官員以謀取錢財,因覺得人手不夠,兩人在社交網絡上發帖邀約其他人一同作案,並留下聯繫方式。同年5月,兩名外地人通過網上信息聯繫上任某並來到南充,幾人用手機搜出南充各區縣的一把手,最後確定綁架某縣時任縣委書記陳某某。
幾人在網上購買了GPS設備,打算對陳某某進行定位跟蹤,兩名外地人在跟蹤陳某某幾次後,覺得此事不靠譜選擇離開。之後,河南駐馬店人李某也通過社交網絡聯繫上任某,並來到南充加入其中,三人多次踩點,由李某將GPS設備安裝在陳某某所坐的車下,通過手機軟體可以看見陳某某所坐汽車的行駛軌跡。
此時,本地人蔣某通過田某得知此事也加入其中,隨後田某以家人不同意為由,中途退出。任某又在網上邀約了福建莆田人徐某來到當地一起行動,最終由任某、李某、蔣某、徐某4人組成犯罪團夥。期間幾人曾多次踩點、跟蹤陳某某。2016年8月12日,4人在摸清陳某某詳細住處後,決定於當天動手,並事先購買了玩具仿真手槍、摺疊刀、手銬、電棍、警用噴霧器等物品。
拉斷電閘趁機闖入屋內
搶走財物共計20餘萬元
據任某供述,4人事先準備在高速路上逼停陳某某所坐車輛,然後進行綁架。但因陳某某的車開得快,怕逼停時出大事,且陳某某的司機也是大個子,所以決定等陳某某回家,4人入室搶劫。2016年8月12日晚7點,任某等人通過GPS設備發現陳某某快到家時,決定兩人在樓上等,兩人跟在陳某某身後,趁其用鑰匙開門時,前後夾擊控制陳某某。但陳某某到家門口時是敲門進屋,幾人並未動手。
隨後,任某4人商量決定以拉斷電閘的方式進屋。當晚8點後,任某拉斷陳某某家電閘,趁陳某某妻子開門查看時,徐某和李某持匕首和警用噴霧器衝進屋中。徐某在與陳某某妻子拉扯過程中致使其雙手受傷,李某對陳某某進行控制,致使陳某某手部受傷。在控制住陳某某夫婦後,李某押陳某某去開門,將任某和蔣某放進屋內。幾人用手銬銬住陳某某夫婦雙手,用衣服罩住兩人頭部並用膠帶纏繞進行固定。
任某4人從陳某某家中搜出部分現金和金元寶、項鍊等物品,又從陳某某夫婦包內搶走部份現金,總共約13萬元,並搶走陳某某夫婦數張銀行卡。期間,陳某某兒子回家後,也被蔣某控制住。任某供述,其還拍攝了陳某某頭被衣服蒙住、只穿內衣的照片威脅陳某某。當晚23時許,任某4人在搶劫完陳某某家財物後分批離開現場,後分3次取走陳某某夫婦銀行卡上約7.5萬元。
劫匪現場用手機查詢銀行卡餘額
還曾試圖勒索500萬
據事發後陳某某的陳述顯示,案發當晚,陳某某聽到妻子發出尖叫,便從衛生間出來衝到飯廳準備拿凳子反抗,但突然衝過來一男子將陳某某推至衛生間並按倒在地,對著其面部噴了一些很刺鼻很辛辣的東西,陳某某當時感覺呼吸困難。該男子用一把水果刀比在陳某某肚子上,陳某某左手虎口被劃傷。
隨後陳某某被押到客廳,看見妻子被一人控制在茶几和沙發之間的過道處,而且受傷流血。這時劫匪押陳某某去開門,陳某某想趁機會衝出去,但門剛打開外面就站了兩個男子,這兩個男子馬上衝了進來,其中一男子手裡拿著一把手槍指著陳某某讓其配合不準鬧,然後對方用手將其雙手銬住,將陳某某夫婦推進臥室,並用衣服套在他們頭上,用膠布固定。
其中一男子說他們只圖財問陳某某哪裡有錢,陳某某在一個小房間內裝釣魚竿的包內拿出大概10萬元交給他們,並說自己沒錢了。幾人不相信,一直威脅陳某某夫婦交錢出來。後來劫匪拿到陳某某夫婦包裡現金和銀行卡後,逼迫二人說出銀行卡密碼,並現場用陳某某妻子的手機查詢銀行卡餘額。
據事發後陳某某的陳述顯示,劫匪曾聲稱這點錢不夠,要500萬,後又說要300萬,要陳某某想辦法找朋友借錢,找財政轉帳,並在陳某某家裡翻箱倒櫃的找錢,後實在沒找到錢就分批離開。劫匪走後,陳某某一家報警。
4名劫匪均被判12年以上
中途退出者也獲刑
據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當地警方接報後,於2016年8月13日立案偵查。2016年8月14日,任某、蔣某、李某在雲南普洱市被抓獲歸案,中途退出的田某在南充市被抓獲歸案。同年8月15日,徐某在緬甸佤邦被抓獲歸案,8月18日移交給當地警方。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蔣某、李某、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入戶當場強行劫取他人財物達20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
被告人田某與上述4名被告人沒有搶劫犯罪意思上的聯絡,田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但其基於綁架他人的故意,參與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其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其行為構成綁架罪,但尚處於犯罪預備階段,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最終,該院一審判處任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5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5000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處蔣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40000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處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
(來源:南方都市報)
編輯:李娟 劉添元
統籌:晏海豔
編審:王璐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