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

2021-01-16 回歸荒野

昨天,「電商無野行動」小組向廣東省人大農村農業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了對《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並於今天收到了已讀回執。具體如下:




一、修改意見


1、第二條:增加保護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審定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需謹慎,公開標準和論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均是經過長期的品種選育,具有穩定遺傳性,與其它品種有明顯區別的。建議野生動物,尤其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不得列入該目錄中。


2、第七條:增設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


3、第十三條【禁止擅自放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野生動物、外來物种放生至野外環境。確需放生的,應事先向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每次均需在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放生,或者交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放生。未經批准擅自放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嚴格禁止大規模違法違規放生活動。任務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組織三人以上參與的野外環境放生活動,或單次放生一百斤以上動物至野外環境或者累計放生一千斤以上動物至野外環境的,從嚴查處組織者、參與者。


4、第十九條【禁止獵捕規定】 禁止獵捕、殺害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的或拾獲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獵捕的其他野生動物,應當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佔有。


5、第二十二條【禁用的獵捕工具】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氣槍、地槍、排銃、粘網、地弓、吊槓、鋼絲套、粘鳥膠、誘捕籠、捕獵報警器等,以及一切以捕獵為主要用途的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彈弓、弩的方式捕獵野生動物。因本條例第二十條內限定原因需要製造、出售捕獵工具的,應經省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嚴格按實際需求控制製造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製造、出售、購買、共享租借前款規定的獵捕工具。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購買、使用捕獵工具進行捕獵的,須實名制購買、使用,並進行信息公開。


6、第二十三條【禁止交易規定】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7、第二十九條【禁食規定】禁止食用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關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不得以藥膳、保健品的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非食用性利用目的獵捕、人工繁育、購買的陸生野生動物製作的食品。


8、第四十一條【非法獵捕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獵捕、殺害、非法佔有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獵捕許可,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款;以食用為目的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第四十二條【違法交易流通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捕獵工具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捕獵工具和違法所得,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許可、撤銷批准文件、收回專用標識;以食用為目的的,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製造、出售本條例禁止的捕獵工具的,處捕獵工具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購買本條例禁止的捕獵工具的,處捕獵工具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建議增加的法條


1、【禁止非法製作捕獵、食用信息】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非法製作、發布、傳播捕獵或食用野生動物的信息,因新聞宣傳、提供舉報線索等合法目的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捕獵或食用野生動物的信息的,應注意宣傳導向;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非法捕獵、食用野生動物信息的,應當停止傳輸,保存記錄,報告網際網路信息化監管部門。


2、【禁止媒體製作誘導捕獵、食用內容的規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新聞出版物中不得出現含有宣傳或誘導食用、交易、捕獵野生動物等行為的內容。


3、【違法擅自放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組織三人以上參與的野外環境放生活動,或單次放生一百斤以上動物至野外環境或者累計放生一千斤以上動物至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放生行為,對尚未放生的動物進行沒收,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組織者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參與者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發布捕獵、食用信息責任】違反本條例第 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非法製作、發布、傳播捕獵或食用野生動物的信息的,由網際網路信息化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1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100次以上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5、第八章中,增加對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以及【禁止媒體製作誘導捕獵、食用內容的規定】條款的法律責任。


撰文/羅夏,本文有3條意見同拯救表演動物「發郵件給廣東人大,叫停野生動物表演的殘忍利用!」


「電商無野行動」(Wildlife-Free E-Commerce Initiative),是由中國綠髮會、無毒先鋒、反盜獵重案組、北京草原之盟、自然田、回歸荒野、青創生態、讓候鳥飛等環保組織和志願者團隊共同發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通過對各大電商平臺銷售的國家重點或眀令禁止交易的野生動植物相關商品進行舉報、監督、溝通,來督促電商平臺採取下架相關商品等措施。「電商無野行動」旨在降低公眾健康隱患、降低生物安全風險、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文明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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