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紅霞) 兇猛的狼狗撲向一輛人力三輪車,騎車男子當即嚇傻,失控的三輪車撞上路邊的牆壁,騎車男子受傷身亡。2006年12月22日,萬州龍駒鎮民義村發生這起事故不久,黃某家屬將狗主人起訴至市二中院索賠21萬。日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狗主人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等共計6萬餘元。
狼狗「嚇」出人命案
2006年12月22日晨,萬州龍駒鎮民義村四組的黃某與同事邵某、程某等人一道,騎著人力三輪車前往當地一家建材廠上班。當幾人行至村附近一下坡處時,一條黃黑色大狼狗突然朝三輪車隊撲過來。騎在前面的邵某躲過了狼狗的撲咬,但其身後的黃某卻沒逃脫,黃在恐慌中沒有把住三輪車方向,所騎三輪車撞到公路邊房屋的牆壁上。
黃某腦部受傷。2006年12月31日,黃因醫治無效死亡。據了解,狼狗是從龍駒鎮川鄂街某酒家內竄出的,酒家和黃供職的建材廠各給付了3000元作為安葬費。
去年1月,死者家屬就賠償問題將狗主人(即酒家)的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21萬餘元。
死者操作不當擔次責
在庭審中,被告一直否認肇事狼狗系其飼養的。但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最終認定了被告飼養的狼狗撲向死者黃某、並致黃某所騎人力三輪車撞牆受傷致死。因死者同路的工人也曾遭遇該狼狗的追撲,但其採取了合理的避讓而沒有發生傷亡事故。因此,被告提出,死者因自己操作不當,在本案中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次事故的結果,是死者黃某遭被告飼養的狼狗追撲受驚嚇,與死者自身採取的措施不當相結合而產生的。因此,認定死者黃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三合伙人有連帶責任
據悉,該酒家從2003年起便在龍駒鎮上營業,當時是由李某、王某和黃某3人合夥開辦,並以李某的名義在工商部門辦理了登記註冊。但王某和黃某稱其已退夥,只能由李某一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黃二人是否應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黃、王二人沒有提供退夥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因此,死者家屬要求酒家的三合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求,應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決。
本報記者 劉紅霞
責編: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