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報訊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據了解,這起案件的宣判「拿下」了中國證券史上多個「首例」:它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而一審判決結果也讓它可能成為首個判定承銷商承擔連帶責任的案例。因此,在業內人士來看,該案的宣判所帶來的衝擊力不可小覷。
「五洋債」發行始末
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8月27日,註冊地位於浙江紹興,法定代表人為陳志樟。2007年集團產值超過65億元,被稱為當地「建企航母」。
2015年8月,五洋建設發行了公司債「15五洋債」,規模8億元,期限2+1年,第二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一個月後,五洋建設發行了第二期公司債「15五洋02」,規模5.6億元,期限3+2年,第三年末附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兩期證券的承銷商均為德邦證券。兩期「五洋債」的募集說明書顯示,五洋建設發行的13.6億元債券擬用於償還公司金融機構借款,優化公司債務結構並補充營運資金。
2017年7月,臨近回售期之時,「15五洋債」就被曝難以完成兌付。2018年7月,中國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對五洋建設等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2019年11月,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帳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時任相關負責人、項目組成員也被處罰。
隨著五洋債欺詐發行的逐步揭露,2019年以來,債券投資者陸續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五洋建設在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的前提下,通過製作虛假財務報表欺詐發行了「15五洋債」「15五洋02」公募債券,致使眾多投資者受騙。因此,債權投資者要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據公開的信息,在「15五洋債」投資者中,3.9億元來自個人投資者,4.1億元來自機構投資者。
一審判決券商、會計所、律所等全部擔責
2019年5月14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首批16件訴訟,涉案金額超過2200萬元。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實施,明確了證券領域代表人訴訟的法律地位,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為便於投資者主張權利,杭州中院積極探索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向社會公開徵集適格自然人投資者,推選確定訴訟代表人,這也是代表人訴訟制度的首次落地嘗試。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發布《「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適格投資者參加登記。在開庭前共有496名適格投資者申請參加代表人訴訟,涉及訴訟請求總金額8.1億餘元,投資者共同推選產生4名投資者作為訴訟代表人,代表全體適格投資者進行本案訴訟。
2020年9月4日,五洋債一案開庭審理,共有30餘名適格投資者到庭參與案件旁聽。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連同代表人訴訟在內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法院認為債券承銷商德邦證券和出具審計報告的大信會計,都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判決的震懾作用與積極意義都很明顯
「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依託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
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本案中,發行人通過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杭州市律協併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洪鵬昨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該案的判決對於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參與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與震懾作用,在以法治方式淨化金融證券環境、優化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也帶來諸多積極意義。
對於債券發行人來說,到期進行債券兌付是沒有任何異議的。在長期的證券市場實踐中,中小投資者一旦權益受損,將面臨索賠難、訴訟難、周期長、成本高等問題。此次,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探索,優化了訴訟流程,切實保障了400多名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降低了中小投資者的司法維權門檻。同時,該案的判決結果對於債券市場發行的中介機構來說是個「核彈」,提醒他們在債券發行、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必須做到勤勉盡職,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後果,無法全身而退。
【來源:杭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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