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2021-01-12 浙江在線

  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3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規定指出,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公告稱,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於2018年1月1日實施。為和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內容保持一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監管總局開展了《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的修訂工作,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bzdjzc2016@saic.gov.cn">fbzdjzc2016@saic.gov.cn。郵件主題請註明「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裡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價監競爭局,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註明「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3月2日。

  關於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制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從事有獎銷售活動,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本規定的相關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消費者或相關公眾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籤、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是否中獎的行為。

  第三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等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起止時間、開獎時間、地點、方式和獎品種類和數量、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棄獎條件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三)對已經公示的有獎銷售事項做不利於消費者的變更;

  (四)不按承諾兌現獎品、獎金;

  (五)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未及時明示各類獎項兌獎情況。

  (六)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第四條 禁止經營者不如實標示贈品的品名、數量,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經營者不得以不合格產品作為獎品和贈品,不得免除或減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經營者在附贈式有獎銷售商品時,要明示無贈品時商品的價格。

  第六條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棄獎條件、獎券出售情況、兌獎情況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採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最高獎獎金超過五萬元;

  (三)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獎獎金總額超過五萬元;

  (四)以競技比賽、智力競猜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獲獎者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五)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非現金形式作為獎勵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值超過五萬元;

  (六)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的,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五萬元的。

  (七)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的;

  第八條 有獎銷售活動中獎品或者贈品為非現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九條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為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網站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登錄者的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行為,構成有獎銷售的,應依照本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予以規範。

  第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工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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