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燈光的使用與安全行車有著直接的關係,了解和正確使用車燈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據我了解,在今年5月份廣州交警查亂用燈光的活動中,交警發現很多車主竟然不會調節遠近光。面對交警的詢問,車主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門。有說教練沒教,也有說不知道要變換遠近光。不管這裡面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在這裡我更願相信這些人是因為學車的時候很少會在夜間,所以,雖然他們考過了交規,但是他們對於汽車燈光的使用還是不太清楚,導致不該開燈的時候亂開,該開的時候又不開。本文將全方面解析汽車燈光的種類和作用以及操作方法,希望可以給網友一些幫助。
1.示廓燈(小燈)
示廓燈定義:示廓燈也叫示寬燈,俗稱小燈。光從字面上看,「示」是警示的意思;「廓」有輪廓之意,所以示廓燈是一種警示標誌的車燈,用來提醒其它車輛注意的示意燈。這種燈一般安裝在汽車頂部的邊緣處,這既能表示汽車高度又能表示寬度。安全標準規定在車高高於三米的汽車必須安裝示廓燈。
示廓燈使用:示廓燈的顏色為前白後紅, 如下圖所示,將燈光開關開至第一擋時,前後亮的燈就是示廓類。示廓燈用於在傍晚行駛時,讓別的車輛看見。當你從後視鏡看不清楚後邊的時候,就該點亮小燈,特別是下雨天。但是很多司機會用示廓燈代替近光燈在黑暗中行車,這是很危險的,因為示寬燈並無法照亮前方道路。
《交通法》相關規定: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夜間發生故障或事故未開示廓燈和後位燈的罰款200。
2.近光燈和遠光燈
近、遠光燈定義:近光燈就是為了近距離照明,設計要求就是照射範圍大(160°),照射距離短,聚光度也無法調節。近光燈的照射距離約有30-40米左右。根據實驗得知:夜間以55公裡/小時速度行駛時,發現情況立即踩制動,停車距離正好30米。即當在近光燈照射範圍內發現情況到立即停車,車與物體之間已無間隙。當然這是在車況、路況及駕駛員反應均良好情形下,如果高於這一車速,車況、路況較差和駕駛員疲勞反應時間長等情況下,其結果可想而知了。因此,夜間行車一定要控制車速。在平坦寬闊、視線良好的道路上使用遠光燈時,車速可適當加快;而在會車又遇上路面不平或轉彎或橋梁或窄路或交叉路口等複雜情況時應減速慢行,車速一般控制在40公裡/小時以內。
示寬燈的下一檔就是大燈,也就是遠近光燈。它的主要作用是汽車行駛時照明,原車的遠近光不可以同時打開,也就是遠近燈光的切換,切換手柄在方向盤左下側,上下撥動可以切換遠近光。經改裝了的燈,打開近光時近光亮,打開遠光時遠近光同時亮。
如圖所示遠光燈的照射高度比近光燈要高,因此能夠照亮更遠的物體,近光燈一般在有燈光照射的公路上使用。遠光燈則在沒有燈光照明的公路上使用,也會經常被用於照亮遠處公路上方的路牌。
近光燈的使用: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必須打開近光燈:在天黑沒有路燈的地段開車以及在傍晚天色較暗或黎明曙光初現時開車,都必須打開近光燈;如果趕上大霧、下雪或大雨天氣,視線受阻,那麼即使在白天也必須打開近光燈;在一些路段雖然有照明設備,但亮度不夠,這時也應該打開近光燈。要注意的是,在傍晚判斷自己是否應該打開近光燈時,可以看看自己的後視鏡。如果你從後視鏡中看後車已經開始模糊,那麼就意味著應該及時打開近光燈了。
遠光燈的使用:只有在路上沒有其它照明設備,而且對面沒有車輛行駛的情況下,才能使用遠光燈。否則會嚴重幹擾對方視線,甚至造成交通事故。一定要小心不要誤將遠光燈當近光燈用。碰到以下幾種情況必須立即將遠光燈換成近光燈:一是對面有車開來,二是離前面同方向的車距離較近,三是當路上已經有足夠的照明度,還有就是在過鐵路交叉道口和回到交通繁忙的街道上的時候。一些司機朋友也許遇到過這種情況:對面車的司機很不友好地開了遠光燈,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做呢?別急,專家教你兩招:一是不看它的大燈,將視線移到車的右側;二是放慢車速,適當鳴笛,實在不行就停車。
《交通法》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一)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會車時,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內不能使用遠光燈。
(二)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窄橋、窄路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三)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轉彎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四)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等低能見度的情況下行駛時,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能使用遠光燈。
(五)夜間超車時,應遠近光燈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車輛。
(六)在照明較好的城區不宜使用遠光燈。
3.霧燈
霧燈定義:從名稱上就很容易理解,霧燈是在大霧天氣裡使用的燈光信號,霧燈在霧中的穿透力更強,因此更容易讓車輛或行人及早注意到。霧燈分前霧燈和後霧燈,前霧燈一般為明亮的白色,後霧燈則為紅色。後霧燈的標誌和前霧燈有一點區別,前霧燈標誌的燈光線條是向下的,後霧燈的是平行的, 一般位於車內的儀表控制臺上。由於防霧燈亮度高、穿透性強,不會因霧氣而產生漫反射,所以正確使用能夠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在有霧的天氣,前後霧燈通常是 一起使用的。
霧燈使用:如下圖所示,遇到霧、雨、雪天氣,視線不清的時候,就必須打開前霧燈,白天也不能例外。許多車型都將霧燈設計成跟位置燈或近光燈共同使用。有的司機在大霧天氣只使用遠光燈,這是很危險的。因為遠光燈的設計是大面積照射,容易在霧裡造成散射,在駕駛人眼前造成散射光團、一片雪白,看不清前方。相反地,有的司機認為夜晚視線不好,會將霧燈和大燈一併打開,還有些司機將後霧燈當位置燈用,這樣也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如果不是在有霧或者風沙天氣,是不應該開霧燈的,而只有當可視距離小於50米時才能使用後霧燈。因為無論是對於對面車輛還是後車的司機,霧燈看著都很刺眼。
《交通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裡,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裡,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的,一次記2分
4.日間行車燈
日間行車燈定義:日間行車燈是指使車輛在白天行駛時更容易被識別的燈具,裝在車身前部。也就是說這個燈具不是照明燈,不是為了使駕駛員能看清路面,而是為了讓別人知道有一輛車開過來了,是屬於信號燈的範疇。
日間行車燈使用:當汽車發動機一啟動,日間行車燈則自動開啟,並不斷增加亮度以引起路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的注意。當夜晚降臨,駕駛者手動打開近光燈後,日間行車燈則自動熄滅。
相關內容閱讀:歐盟規定從2011年2月7日起,歐盟境內所有新的乘用車和小型貨車都必須安裝日間行車燈;從2012年8月7日起,歐盟境內所有新的各類貨車和公共汽車都必須安裝日間行車燈。在國外,很多國家規定:白天不開燈將被罰款。如在奧地利將被處以最少15歐元最多5000歐元的罰款,義大利罰33歐元、斯洛維尼亞和匈牙利罰40歐元,北歐國家罰得最厲害,丹麥罰款 70歐元、芬蘭罰50歐元、冰島罰60歐元、挪威罰180歐元。又有部分國家在部分時間段內也實行該規定,如立陶宛是每年11月1日至3月1日;波蘭是每年1月1日至2月底;斯洛伐克是每年10月15日至3月15日;捷克是10月31日至3月底。而國內暫時沒有相關的規定。
5.雙閃燈
雙閃燈定義:又名危險報警閃光燈,作為一種信號,表示其他車輛與行人注意本車發生故障或有了特殊情況,提醒過信車輛和行人注意。
雙閃燈使用:如圖所示,在車輛的儀錶盤上有一個帶有紅色三角形的按鈕,按下去即可開啟雙閃。雙閃燈的作用是當車輛發生意外情況後,引起其他車輛警惕,防止發生追尾燈事故。除了在車輛發生故障、臨時停車等情況下,當遇到霧、雨、雪、沙塵等能見度小於100米的氣象條件時,同樣應當使用。
《交通法》相關規定:符合法律規定使用雙閃有五種情形:一是霧天行車;二是車輛在道路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三是牽引故障機動車,牽引車和被牽引車應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四是高速公路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天氣,能見度小於100米時;五是道路臨時停車時。濫用雙閃燈屬交通違法,按規定應對違法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6.制動燈
制動燈含義:制動燈含義也很好理解,就是剎車時候亮起的燈。制動燈總共有三處,分別是尾部剎車燈和左右側以及高位制動燈。
制動燈使用:制動燈是和制動踏板相關聯,當駕車人踩下制動踏板時,制動燈即亮起,並發出紅色光,提醒後面的車輛注意,不要追尾。當駕車人鬆開制動踏板時制動燈即熄滅。
《交通法》相關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般情況下制動燈不亮將處以200元的罰款。
7.牌照燈
牌照燈的定義:何為照牌燈?每輛汽車前後的明顯位置都裝有號碼牌照,每塊牌照的旁邊裝的就是照牌燈。其作用是為了夜間能夠清楚地看到牌照號碼,通過號碼就可查出車輛的所有數據資料。一旦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從汽車的前後方看到車輛的牌號,並通過車牌號查找出車輛的責任人。
牌照燈的使用:.汽車牌照燈是夜間或者天色比較暗的時候和行車位置燈(位置燈,即一般所說的小燈,它主要是表明車輛存在和寬度的燈)一起打開的燈,一般用於配合警方在夜間跟蹤和監視工作。如圖所示,牌照燈沒有獨立的開關,它和小燈是同一個開關控制。
《交通法》相關規定:所有車輛夜間行駛時,都必須打開車後的牌照燈。後牌照燈的亮度,夜間正常視力在20米之內,必須能看清牌照號碼,且要求牌照燈必須與小燈同一個開關控制。如果夜間行車,牌照燈不亮則視為車主故意遮擋號牌,按規定應對違法者處200元罰款。
8.倒車燈
倒車燈的定義:倒車燈裝於汽車尾部,用於照亮車後路面,並警告車後的車輛和行人,表示該車正在倒車,倒車燈全部是白色的。
倒車燈的使用:如下圖所示倒車燈同樣沒有獨立的開關,倒車燈都是與倒檔相關聯的,不用單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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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倒車燈:「流氓倒車燈」的一種,使用了一個大功率的LED作為光源,裝在後牌照附近,後面看起來非常刺眼,所以稱為「流氓倒車燈」。
作用:這種倒車燈一般用於倒車,因為可以更清楚地觀察後方。可有人把角度一變,直接照射到號牌上,避開電子探頭的曝光。一般的汽車裝潢店都能進行此類改裝,不過大多是用於倒車,真正用於遮擋號牌的很少。
危害:強烈的燈光會對後車正常行駛帶來一定的影響。
安裝於牌照將處罰
如果發現有車輛在牌照周圍安裝了此類射燈,根據交通法的規定,機動車不能安裝妨礙交通安全的聲、光、電設備,可以責令現場拆除,並罰款200元。
9.轉向燈
轉向燈定義:轉向燈是在機動車輛轉向時開啟以提示前後左右車輛及行人注意的重要指示燈。轉向燈燈管採用氙氣燈管,單片機控制電路,左右輪換頻閃不間斷工作。轉向燈採用閃光器,實現燈光閃爍。主要可分為阻絲式、電容式和電子式三種。
轉向燈使用:轉向燈是表示汽車動態信息的最主要裝置,安裝在車身前後,在汽車轉彎時開啟,它為行車安全提供了保障,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按規定使用轉向燈,使人們提前知道汽車的動向,做出正確的判斷。
●汽車行至一般平面交叉路口,應根據路面寬度、交通流量的大小以及當時的行駛速
轉向燈度,在距離路口30—10米的地方,按轉彎方向開啟轉向燈,如向右轉彎和向右變更車道須開啟右轉向燈,如向左轉彎或向左變更車道須開啟左轉向燈。轉入設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應在進入導向車道?前開啟轉向燈。開得過早會給後車「忘關轉向燈」的錯覺,開得過晚則造成後車或行人因反應不及而發生事故。
●汽車駛入或駛出環形交叉路口時,應根據行駛方向,開啟相應的轉向燈。
●在車輛行駛中,當本車道交通不暢,需要變更車道時,應通過後視鏡,觀察相鄰車道是否空閒,在不妨礙其他車道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應事先開啟相應的轉向燈,然後再變更車道。
●汽車掉頭時,應開啟左轉向燈,並注意觀察汽車前、後有無來車,然後再行掉頭。
●在沒有標記道路中心實線的路段,需要超車時,應開啟左轉向燈並鳴喇叭(在禁鳴路段除外?)。如果是被超車,應靠右讓行。
●當行駛中需要靠邊停車時,應事先開啟右轉向燈,並注意觀察汽車右後方交通動態,再行靠邊。
●當駛離停車地點時,應事先開啟左轉向燈,並注意觀察汽車左後方的交通動態,再駛向行車道。
《交通法》相關規定:機動車起步,駛離停車場,向左變換車道、左轉彎時開左轉向燈;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而且新舊法規都明確轉彎時車輛要提前減速,注意觀望,在有快、慢分道線的公路上左轉彎車輛提前進入快車道,右轉彎車輛進入慢車道,而且要求距轉彎路口100~30米開轉向燈,給後車發出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