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尚未結束,還敢非法狩獵?2020/11/13(1388)

2021-01-16 法制現場

近日

秭歸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

非法狩獵案件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

被告人向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和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在兒子的玉米地裡安裝鐵夾3個,捕獲野生動物豬獾1隻,除去皮毛後儲藏於冰櫃中。2020年10月14日經秭歸縣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鑑定,向某某捕獲的豬獾屬國家保護「三有」野生動物,獵捕工具鐵夾屬於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同時查明2020年3月10日秭歸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秭歸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均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

(圖片來源於網絡)

什麼是非法狩獵罪?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中,向某某捕獲野生動物豬獾屬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何為「三有」野生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檢察官審查後認為向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獵工具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2020年10月29日依法向秭歸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向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作案時已年滿73周歲,屬於已滿65周歲不滿75周歲的老年人犯罪,酌情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院向縣法院建議判處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法院全部採納該院量刑建議。

今年以來

秭歸縣檢察院已辦理非法獵捕案件5件5人,所辦理的非法狩獵案件主要呈現出犯罪主體普遍文化程度較低、年齡較大等特點。非法狩獵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打破了生態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未鬆懈的情況下,獵捕、運輸、交易或食用、加工野生動物的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細菌、病毒,存在傳染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巨大風險。請大家自覺保護和珍愛野生動物,自覺抵製販賣及食用野生動物,真正做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知法守法,切勿認為套獵、捕獲野生動物是小問題,切勿抱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逾越法律底線!

【來源:秭歸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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