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旗下寵物食品品牌「麥富迪」被曼迪丹羽註冊了第3類「肥皂、洗髮液、寵物香波」等商品的商標,乖寶集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對該商標的註冊問題作出重新裁定。
早在2019年11月19日,乖寶集團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涉及「麥富迪」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裁定。
資料顯示,乖寶寵物食品集團成立於2006年,主要經營產品是犬用貓用主糧、烘乾類和凍幹類零食、溼糧罐頭、咬膠類、潔齒骨6大類2000餘個品種,旗下主要品牌有麥富迪、溼鼻子和乖寶等,其中麥富迪品牌旗下品類較多,是乖寶集團的主力品牌。而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07月,是隆力奇旗下的寵物用品品牌,據報導,2014年隆力奇寵物用品業務由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獨立運營,曼迪丹羽品牌定位於中高端,提倡天然、綠色的環保理念,面向寵物職業玩家市場,主打寵物香波產品。
乖寶集團認為,「麥富迪」品牌在寵物食品等商品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將第三方「麥富迪」的商品與乖寶集團「麥富迪」商品進行混淆,並提交了其所有「麥富迪」引證商標的產品獲獎情況、品牌宣傳、產品銷量等證據。乖寶集團表示,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訴爭商標應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首先,關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問題。訴爭商標由漢字&34;麥富迪」及英文字母"MYFOODIE」組成,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漢字部分完全一致,構成標識近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香波、動物用化妝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樹木、豆(未加工的)、植 物、活動物、動物食品、動物棲息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 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屬於類似商品。訴爭商標核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區分,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的第三十條的規定。
其次,關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問題。原告主張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了原告關聯公司北京麥富迪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先登記的商號。從評審階段證據看,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不能證明商標使用實際情況;銷售合同日期晚於訴爭商標申請日且無發票佐證;關聯公司開具的發票數量較小無法證明其具有一定影響力;產品包裝圖片及網絡銷售宣傳頁面截圖為自製證據,證明力較弱;網絡媒體報導證據形成日期也晚於訴爭商標申請日。
從訴訟證據看,原告、關聯公司資質是公司客觀情況,所獲榮譽未能直接反映北京麥富迪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商號在寵物食品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在先權利情況均為商標註冊證及轉讓證明,均是商標客觀情況;第三人商標註冊列表也是商標客觀情況;麥富迪產品獲獎情況及獲得的認證未能直接反映北京麥富迪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的商號使用情況;麥富迪品牌組織、參加宣傳、展覽活動、宣傳推廣合同多為自製證據證明力較弱且多與北京麥富迪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無關;產品銷售量、海外發展情況多為自製證據證明力較弱;故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號在寵物食品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並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由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駁回了原告乖寶寵物食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乖寶寵物食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判決,隨即轉換「陣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請申請裁決。
2019年12月,乖寶寵物食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託北京超凡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7978193號第3類「麥富迪」商標在「肥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註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後認為,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乖寶寵物食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銷理由不能成立。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標識近似,但訴爭商標核定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屬於類似商品。國家知識產權局還認為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2020年7月7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駁回乖寶寵物食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撤銷申請,第17978193號第3類「麥富迪」註冊商標不予撤銷。
小編查閱資料發現,乖寶集團從2007年12月11日起對「麥富迪」享有商號權,而第三方曼迪丹羽「麥富迪」商標申請日期為2015年9月,截止今日,曼迪丹羽擁有97條商標信息,包含日化用品、醫療器械、教育娛樂等多個分類。
至此,乖寶集團和曼迪丹羽圍繞「麥富迪」商標進行兩回合的角力,均以乖寶集團被駁回而告終。而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和國家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的一個共同理由便是兩者使用「麥富迪」背後的商品品類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