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朱俊科 王潤剛
疫情之下,禁止非法捕殺、食用野生動物愈加成為大家關注的話題。3月11日,濮陽縣人民法院通過「三遠一網」系統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劉某某因非法捕殺27隻斑鳩,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並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濮陽縣某鄉修路施工期間,在禁獵期用夜間強光照明行獵的方法,用彈弓、鋼珠捕獵斑鳩27隻,經鑑定,被告人所捕獵斑鳩為珠頸斑鳩,該鳥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法院認為,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捕獵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庭審中,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被告人及辯護人做了陳述和辯解,雙方進行舉證、質證、辯論。劉某某當庭認罪悔罪,並願意賠償國家資源損失,公開賠禮道歉,在最後陳述中,他表示以後願做一名環境資源保護志願者,積極宣傳法律,參與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工作。
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代表、濮陽縣慶祖鎮西辛莊村黨支部書記李連成通過網絡在線旁聽了庭審後說:「很有必要加大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這個《決定》出臺得非常及時,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依據。我代表濮陽縣農民對這次高質量開庭點讚。」
被告劉某某賠償國家損失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法官表示,《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按照野生動物基本價值核算,該辦法中公布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規定,斑鳩科所有種基準價值為300元/只,300×27=8100元。
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藉助媒體向社會呼籲:「野生動物是寶貴的自然資源,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是違法犯罪行為。野生動物的保護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科普小貼士:
斑鳩:主要在平原山地、林區、農村出現,通常是小集群的活動,兩隻或者是多隻,叫聲單調低沉,警惕性很高。外觀與家鴿大小基本相似,在濮陽地區俗稱「野鴿子」、「咕咕蟲」。斑鳩長相漂亮,體態優美,屬於「三有保護動物」,對於生態、科學、社會價值都有著許多的作用。在農村,人們可以根據斑鳩的習性來觀察天氣的好壞。讓人遺憾的是,經常有人為了口舌之欲和牟利獵殺斑鳩。
編輯:王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