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誠 李結生 葉木林
「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黃某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重金屬加工相關職業,期限三年。」這是福建省漳州市東山縣人民法院引入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參審方式後,近日公開開庭審理的一起汙染環境案。
同時,東山縣人民法院向黃某某發出「土壤淨化令」,要求其在判決生效後嚴格按照與第三方籤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保質保量完成對受汙染地塊土壤的淨化修復.
據介紹,該案系全國首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參審的汙染環境案。
案情
製冰廠內非法電鍍,廢水直排
2019年7月21日,漳州市東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在原東山縣正益源製冰廠場地內,黃某某從事金屬件(螺釘)表面處理加工產生的電鍍廢水未經處理,經車間排水溝進入沉澱池後,直接通過管道排往化糞池方向。因管道破損,電鍍廢水直接漫流至化糞池旁邊的草地內。
現場採集的水樣經漳州市東山環境監測站檢測分析:總鎳超標十倍以上、總鉻超標三倍以上。
同日,東山生態環境局對黃某某涉嫌超標排放重金屬一案予以立案。
同年7月,東山生態環境局對黃某某的金屬表面處理加工場車間內的兩臺電解槽、3臺拋光機、1臺烘乾機、1臺清洗機和3個存有廢液的塑料桶實施就地查封。同時扣押一個留有殘餘液體並標有「鎳柔軟」的塑料桶作為留樣保存。
調查
專家實地勘查取樣,出具技術意見
黃某某未辦理有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設金屬表面處理加工場並投產,且超標排放含鉻、鎳等重金屬廢水,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該案已符合入刑標準。
2019年8月12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東山生態環境局將該起違法排放危險廢物、重金屬汙染物涉嫌汙染環境罪案移送東山縣公安局查辦。
為更好查明案件技術事實,經東山縣人民法院申請,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派「漳州法院生態環境技術專家庫」成員——閩南師範大學化學化工與環境學院的黃旭光、王振紅兩位教授作為本案技術調查官。兩位專家多次到案發現場輔助實地勘查、調查、取樣等工作,並出具技術調查意見。
此外,為修復被重金屬汙染地塊,該案還引入「植物富集」模式,通過選取對鉻和鎳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吸附重金屬,以降低有毒有害的汙染物,逐步恢復土壤生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