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序號
指標
指標內容及分值
備註
基礎指標
1
合法穩定住所
1、在廣州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每滿1年計3分;
1、在廣州市投親靠友,可視為零租金租賃住房。
2、在廣州市累積居住年限:
2、既有合法產權住房、又有合法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選擇其中一項計分。
(1)合法產權住所(10分);申請人或申請人夫婦共同在從化區、增城區擁有自有產權住房的再增加5分;
(2)合法租賃住所或單位宿舍,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申請人居住地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
合法穩定就業
在廣州市就業(創業)並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1年計1分。
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外來工醫保年限納入醫保累計繳費時間。外地轉入社保、補繳社保不計算年限,重複參保期間不重複計算年限。
3
文化程度
1、本科及以上學歷(5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計計分。高中以下學歷不計分。
2、專科(含高職)(35分);
3、高中(含中職)(20分)。
4
年齡
1、18-30歲(30分);
動態調整,不予疊加。
2、31-40歲(20分);
3、41-45歲(10分)。
加分指標
1
技術能力
1、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30分);
職業資格,是指獲得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考核或認定而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計計分。
2、初級職稱、職業資格為高級、事業單位工勤技術三級(20分);
3、職業資格中級、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四級(10分);
4、正在從事與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工作(10分)。
2
創新創業
1、近5年獲得授權的專利且專利申請地址在廣州市轄區內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計分:
對同時滿足1和2兩項條件的,可以累計計分。
屬發明專利的,每項專利按20/(人數+1)計算,發明人為第一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40分。
屬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專利按10/(人數+1)計算,發明人為第一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20分。
屬外觀設計專利的,每項專利按5/(人數+1)計算,設計人為第一設計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在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
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服務行業
1、職業工種或職業資格符合當年廣州市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20分);
2、現正從事特殊艱苦行業一線人員(10分)。工作每滿1年再加計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過30分。
4
社會服務和公益
近5年內,參加獻血(每次計2分)或參加志願者(義工)服務(每滿50小時計1分)。以上各項1年內計分不超過2分,單項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5
納稅情況
1、對普通勞動者,近3個納稅年度累積在廣州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1、一個納稅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萬元(含1萬元,不含3萬元)(4分);
2、對同時滿足1和2兩項條件的,可以累計計分。
(2)3-6萬元(含3萬元,不含6萬元)(8分);
(3)6萬元以上(含6萬元)(12分)。
2、所投資創辦的企業,近3個納稅年度累積在廣州市納稅:
(1)5-10萬元(含5萬元,不含10萬元)(4分);
(2)10-20萬元(含10萬元,不含20萬元)(8分);
(3)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12分)。
6
表彰獎項
1、個人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30分);
1、只計個人在廣州市工作期間獲得的獎項。
2、個人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20分);
2、同一獎項只取最高分,不同獎項可累計計分。
3、個人獲得廣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含道德模範、廣州好人)(10分);
4、個人獲得廣州市直機關或各區委、區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5分)。
區域指標
1
區域加分(最高為30分,可以累計,但不能超30分;本積分在荔灣區積分入學系統申請)
1.在荔灣區連續穩定居住(購房或租賃)並在荔灣區辦理居住證滿5年。
2.在荔灣區就業創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滿5年。(30分)
1.連續穩定居住,購房的以房產證、購房合同為準;租賃的以租賃備案為準;居住證時長以廣州市來穗人員信息系統查詢為準。
2.在荔灣區就業的需提供就業登記證明,創業的提供營業執照。
在荔灣區居住並在荔灣區就業創業的。(20分)
1.在荔灣區居住,購房的以房產證、購房合同為準;租賃的以租賃備案為準;
2.在荔灣區就業的需提供就業登記證明。
3.在荔灣區創業的需取得營業執照滿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內。
隨遷子女在荔灣區就讀小學,擁有荔灣區學籍的,每個學年積5分。
以教育局和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為準。
近三年內個人獲得區委、區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10分)
表彰獎項主管部門頒發的榮譽稱號證書或表彰獎勵的文件。
近三年內個人獲得區直屬機關或部門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