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PM2.5防護口罩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分級和標記,技術要求,檢測方法,產品說明和包裝。 本標準適用於在日常生活中,民眾所佩戴的防止空氣中PM2.5吸入的口罩。 本標準不適用於防護有害氣體和蒸汽的吸入,不適用於缺氧環境、逃生、消防、醫用以及其他職業用的防塵口罩。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 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 GB/T 2912.1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 3095-2012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T 5703用於技術設計的人體測量基礎項目 GB/T 7573紡織品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 GB 15979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 GB/T 17592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
使用和維護 GB/T 23344紡織品 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HJ 633-2012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 HJ 653-2013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霧 mist 懸浮在空氣中的微小液滴。 [GB/T 18664—2002,定義3.1.18] 3.2 霾 haze 懸浮在空氣中的煙塵所形成的一種氣象。 3.3 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 aerodynamic diameter 指單位密度(ρ 0=1g/cm)的球體,在靜止空氣中作低雷諾運動時,達到與實際粒子相同的最終沉降速度時的直徑。
[HJ 653—2013,定義3.1] 3.4 PM2.5 指環境空氣中空氣動力學當量直徑小於等於2.5 μ m的顆粒物,也稱細顆粒物(fine particle)。 [GB 3095-2012,定義3.4] 3.5 空氣品質指數 air quality index (AQI) 定量描述空氣品質狀況的無量綱指數。
[HJ 633—2012,定義3.1] 3.6 空氣品質分指數 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 (IAQI) 單項汙染物的空氣品質指數。 [HJ 633—2012,定義3.2] 3.7 空氣品質分指數 individual air quality index (IAQI) 單項汙染物的空氣品質指數。 [HJ 633—2012,定義3.2] 3.8 隨棄型口罩 disposable mask 主要由濾料構成口罩主體的不可拆卸的口罩,有或無呼氣閥,一般不能清洗再用,任何部件失效時即應放棄。
[GB 2626—2006,定義3.10] 3.9 可更換型口罩 replaceable mask 有單個或多個可更換過濾元件的密合型口罩,有或無呼吸閥。 3.10 過濾效率 filter efficiency 在規定檢測條件下,口罩或過濾元件(濾料)濾除顆粒物的百分比。 [GB 2626—2006,定義3.16] 3.11 總洩漏率 total inward leakage 在實驗室規定檢測條件下,受試者吸氣時從包括過濾元件在內的所有口罩部件洩漏入口罩內的模擬劑濃度與吸入空氣中模擬劑濃度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GB 2626—2006,定義3.17] 3.12 死腔 dead space 從前一次呼氣中被重新吸入的氣體的體積,用吸入氣中二氧化碳體積分數表示。 3.13 口罩系帶 face mask belt 將口罩固定在頭面部的帶子。 4分類、分級和標記 4.1分類 產品按結構分為:隨棄型口罩和可更換型口罩;按大小分為:大號(L)、中號(M)和小號(S)。 4.2分級 產品按過濾效率分為:1級 F95≥ 95%;2級 F90≥ 90%。 4.3標記 按本標準生產的口罩,應標註級別,用本標準號及年號、級別的組合方式標註。其中「F」是取防「Fang」拼音字第一個字母。
F95的口罩標記為T/AJ 1001-2015-F95; F90的口罩標記為T/AJ 1001-2015-F90。 5技術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材料 材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a、過濾材料對人體應無害、無異味,直接與面部接觸的材料應不引起皮膚刺激; b、所用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在正常使用期內不應出現破損或變形; c、按本標準6.3條-6.6條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所用材料的內在質量要求見表1。
5.1.2結構設計 結構設計應滿足: a、口罩設計應符合人類工效學原則,適合人體頭面型,具有較小的死腔和較大的視野; b、部件的設計組成應不易產生結構性破損,佩戴時不能對使用者造成傷害; c、口罩系帶應可調,便於佩戴或摘除;應能將口罩牢固地固定在頭面上,且不應出現明顯壓迫感或疼痛; d、口罩主體遮蓋口鼻與面部之間應有一定間隙,口罩周邊應保證與面部密合; e)鼻夾柔軟,可按佩戴者鼻梁高低調節與面部密合。
5.1.3生產場所 口罩生產場所衛生應符合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6章的工作場所基本衛生要求。 5.2過濾效率 按本標準6.7規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每個樣品的過濾效率應始終符合表2的要求。 5.3總洩漏率 按本標準6.8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應符合表3要求。 5.4呼吸阻力 按本標準6.9規定的檢測方法進行檢測,應符合表4要求。 5.5口罩系帶與主體連接力 按本標準6.10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口罩系帶在承受10N順軸向拉力,持續時間為10s時,不應出現滑脫或斷裂現象。
5.6死腔 按本標準6.11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樣品的死腔以吸入氣中二氧化碳體積分數表示時,結果平均值應不大於1%。 6檢測方法 6.1表觀檢查 根據各技術要求的需要,在進行實驗室性能檢查前,應對樣品進行目測外觀檢查。隨棄型口罩或可 更換型口罩各要求檢查2個樣品,分別經過溫度和溼度預處理,其中: a、樣品表面不應破損、變形和有明顯的其他缺陷; b、部件材料和結構應能耐受正常使用條件及可能遇到的溫度和溼度,按 6.2方法經溫度溼度預處理後部件不應脫落、損壞和變形; c、系帶應可調,可更換型口罩的系帶設計應為可更換。
6.2溫度溼度預處理 按GB2626-2006中6.2.1的規定進行。 6.3甲醛 按GB/T 2912.1規定執行。樣品不進行預處理,測試前樣品密封保存。 6.4 pH值 按GB/T 7573規定執行。樣品不進行預處理,測試前樣品密封保存。試樣在口罩與人體接觸面層裁取。
6.5可分解致癌芳香氨染料 按GB/T 17592和GB/T 23344規定執行,適用於紡織品中有染色或印花部分的口罩。 註:先按GB/T 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 23344檢測。 6.6微生物指標 按GB 15979中附錄B的規定規定執行,測試前樣品密封保存。 6.7過濾效率 按GB2626-2006中6.3規定執行。
取隨棄型口罩或可更換型口罩15個,其中10個未處理樣,5個溫度溼度預處理樣。採用NaCl顆粒物過濾效率檢測系統,NaCl顆粒物濃度不超過30mg/m,計數中位徑(CMD)為(0.075±0.020)μ m,粒徑分布的幾何標準偏差不大於1.86,在(85±2)L/min氣體流量條件下進行檢測。檢測溫度為(25±5)℃,相對溼度為(30±10)%。
用適當的夾具將口罩連接在檢測裝置上。若有呼氣閥,應將呼氣閥密封;可更換型口罩要將過濾元件安裝完整後測試。檢測開始後,記錄初始的過濾效率。檢測一直持續到濾料上已經累計了(30±1)mg顆粒物為止。應連續記錄過濾效率結果,取過濾效率最低值為最終結果。 6.8總洩漏率 按GB2626-2006中6.4規定執行。取隨棄型口罩或可更換型口罩10個,其中一半為未處理樣,一半為溫度溼度預處理樣。若被測樣品具有不同的號碼,則每個號碼至少有兩個樣品。選擇10名刮淨鬍鬚的受試者(5名男性和5名女性),其臉型應屬該類產品的有代表性的使用者,不應包括臉型明顯異常者;臉型的主要尺寸應參考附錄B中試驗頭模的主要尺寸要求,分大號、中號和小號3個號型,應根據測試口罩的標明的型號大小選擇適當受試者。
按GB/T 5703的要求測量並記錄受試者的形態面長和面寬數據。 以針對人群的總體總洩漏率為評價標準,10個受試者中至少有8個人的總洩漏率符合標準。 6.9呼吸阻力 檢測設備符合GB2626-2006中6.5.2的要求。吸氣阻力和呼氣阻力各取4個樣品,其中一半為未處理樣,一半為溫度溼度預處理樣。試驗頭模的主要尺寸應參考附錄B的要求,分大號、中號和小號3個號型,應根據測試口罩的型號大小選擇適當的試驗頭模。 將口罩佩戴在頭模上,檢查裝置的氣密性及工作狀態,並將系統阻力設定為0,將通氣量重調節至(85±2)L/min。
測定並記錄吸氣阻力。應對頭模的尺寸作出規定。 呼氣阻力測定方法與吸氣阻力相同。以通氣量(85±2)L/min反向通過樣品,記錄阻力即為呼氣阻力。 加載呼吸阻力測試:在氣體流量為(85±2)L/min條件下做加載試驗,直到口罩的表面顆粒物堆積到(30±1)mg。將加載後的口罩取下後再按呼、吸氣阻力測試方法測試加載呼吸阻力。 6.10口罩系帶與主體連接力 按GB2626-2006中6.11的規定進行。取2個樣品,其中1個為未處理樣,1個為溫度溼度預處理樣。 6.11死腔 按GB2626-2006中6.9的規定進行。取3個樣品,樣品不經過預處理。
7產品說明和包裝 7.1產品說明 產品說明應提供使用者必須了解的信息,包括: a、產品執行標準號; b、生產日期和推薦使用時間; c、使用範圍與限制; d、對於更換的部件,說明與口罩主體一起使用的方法; e、佩戴方法和佩戴氣密性檢查方法; f、儲存方法; g、對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供警示及注意事項,如: 1、適合性; 2、面部發須可能導致口罩洩漏; 3、環境空氣受到汙染,如有害氣體、缺氧等。 7.2包裝 7.2.1銷售用包裝應能保護產品,防止使用前受到機械損傷和汙染; 7.2.2產品包裝應有團體標準特定標誌,應給出結構類別(隨棄型、可更換型),大小類別(大號、中號、小號)與級別(F90、F95)標記; 7.2.3產品包裝應給出質保期。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選擇與使用指導性建議 A.1根據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選擇 a、當PM2.5空氣品質指數級別為輕度和中度汙染時,即PM2.5空氣品質分指數(IAQI)介於100-200,也就是PM2.524小時平均濃度介於75-150μ g/m時,建議使用F90級PM2.5防護口罩;
b、當PM2.5空氣品質指數級別為重度和嚴重汙染時,即PM2.5空氣品質分指數(IAQI)介於200-500,也就是PM2.524小時平均濃度介於150-500μ g/m時,建議使用F95級PM2.5防護口罩;
c、當空氣中細顆粒物24小時的平均濃度大於500μ g/m,建議避免戶外活動。 A.2使用指導建議 a、使用前應檢查口罩外觀,如有破損、汙染,不能使用; b、正確佩戴和堅持佩戴,只有離開空氣汙染區才可摘除口罩; c、使用後若可繼續使用應妥善保存,保持清潔衛生; d、當口罩已被汙染或阻力增大呼氣不暢時應廢棄。廢棄的口罩不隨意拋棄,應置入指定的垃圾箱。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試驗頭模主要尺寸 本標準檢測中使用的試驗頭模主要尺寸參加表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