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掛爐的能效等級辦法細則:
1 總則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7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於熱負荷不大於70kW的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含冷凝式熱水器,以下簡稱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以下簡稱採暖爐)的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為90毫米,寬為54毫米。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者名稱;濟南慧邦燃氣設備有限公司
(2)產品規格型號;JLG18---28KW JNG18---28KW
(3)能源效率等級;二級
(4)熱效率
A.採暖爐(單供暖):額定熱負荷熱效率;
B.採暖爐(兩用型):額定熱負荷熱水效率和額定熱負荷供暖熱效率。
(5)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的具體樣式和規格見附件1。
3 標識信息的確定
3.1 生產者名稱是指產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產品規格型號應依據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編制,亦可同時使用企業自己的編號,並與銘牌上的標註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級應依據GB20665的現行有效版本和《燃氣熱水器和採暖熱水爐能源效率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確定。GB20665能效等級的1級對應能效標識1級,能效等級的2級對應能效標識的2級,能效等級的3級對應能效標識的5級。檢測報告的格式見附件3。
3.4 熱效率應依據GB6932和GB20665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不應大於能源效率等級的上限值。GB20665能效等級的1級對應能效標識1級,能效等級的2級對應能效標識的2級,能效等級的3級對應能效標識的5級。
3.5 依據國家標準為GB20665的現行有效版本。
4 標識的印製和粘貼
4.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製標識,並對印製的質量負責。
4.2 標識應採用80克及以上銅版紙印製。
4.3 標識應採用不乾膠方式粘貼。
4.4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熱水器/採暖爐上均應粘貼標識。
4.5 標識應粘貼在熱水器/採暖爐正面面板的明顯位置。
4.6 粘貼在熱水器/採暖爐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圖案、文字、規格和顏色不得進行更改。
4.7 使用在產品說明書、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和縮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5 標識的備案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按產品型號逐一備案。
5.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關網站上填寫《燃氣熱水器/採暖爐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2)。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按照《辦法》的規定同時提交相關的備案材料。
備案表、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5.3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符合本規則第5.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存檔、編備案號,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
對不符合本規則第5.2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及時補充材料或者更換已使用的標識。
5.4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型號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
5.5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為準。
6 標識的公告
6.1 授權機構應在完成標識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相關網站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並每個季度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
6.2 按標識的備案號公告備案信息。
6.3 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能源效率資料庫,向生產者和消費者等提供產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6.4 授權機構應公布熱線電話和網址,接受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對標識的投訴。
燃氣熱水器/採暖爐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
一、備案方聲明
本組織保證如下: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信息與備案信息一致;
本型號產品變更能源效率標識時,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確保該型號產品始終符合能源效率標識使用的相關要求;
該備案表請備案企業加蓋齊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