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 21:3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三人相邀電野豬
不料
一人電死自己
二人被判刑
近日
興國法院一審判決該起案件
興國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7月1日,被害人何某生邀約被告人何某保、何某兩人前往興國縣梅窖鎮某村電野豬。隨後,三人裝好設備駕車至梅窖鎮某村的山中架設電野豬的設備。之後,三人乘車離開了現場返回家裡。當晚,何某去朋友家未去電野豬現場,被害人何某生與何某保兩人在家吃完晚飯後前往電野豬現場。
7月2日凌晨2點左右,何某保和被害人何某生守在現場發現電野豬的工具可能電到野豬,於是被告人何某保去操作電野豬設備,由於操作不當導致何某生觸電身亡。
7月2日14點左右,被告人何某保、何某自行投案。
另查明,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何某保、何某的家屬分別與被害人何某生近親屬達成了賠償諒解協議書,各賠償被害人何某生近親屬人民幣110000元。
興國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何某保、何某應當預見在田間地頭設置電網會造成人員意外傷亡,仍抱僥倖心理私自設置,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被告人何某保、何某自動投案,。被告人何某保、何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系初犯,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何某保、何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綜合評判,遂依法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何某保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法條連結
什麼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兩款罪雖然只有兩字之差,含義卻大有不同。
二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前者的主觀表現為故意,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都能構成犯罪。而後者的主觀表現為過失,屬於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該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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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國法院動態
原標題:《三男子在興國電野豬,結果都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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