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箱檢驗、安裝、調試、考核、驗收】
1.開箱檢驗的時間
■合同設備交付時。
■合同設備交付後的一定期限內。
如開箱檢驗不在合同設備交付時進行,買方應在開箱檢驗3日前將開箱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賣方。
2.開箱檢驗的地點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開箱檢驗應在施工場地進行。
■開箱檢驗由買賣雙方共同進行,賣方應自負費用派遣代表到場參加開箱檢驗。
■如果賣方代表未能依約或按買方通知到場參加開箱檢驗,買方有權在賣方代表未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開箱檢驗,並籤署數量、外觀檢驗報告,對於該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視為賣方已接受,但賣方確有合理理由且事先與買方協商推遲開箱檢驗時間的除外。
3.開箱檢驗不在合同設備交付時進行的
■合同設備交付以後到開箱檢驗之前,應由買方負責按交貨時外包裝原樣對合同設備進行妥善保管。
■在開箱檢驗時如果合同設備外包裝與交貨時一致,則開箱檢驗中發現的合同設備的短缺、損壞或其他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由賣方負責。
■如果在開箱檢驗時合同設備外包裝不是交貨時的包裝或雖是交貨時的包裝但與交貨時不一致且出現很可能導致合同設備短缺或損壞的包裝破損,則開箱檢驗中發現的損失與問題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能夠證明是由於賣方原因或合同設備交付前非買方原因導致的除外。
4.安裝調試
■根據合同約定,賣方、買方或買方安排第三方可負責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三方都可以安裝)
■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如由於買方或買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賣方現場服務人員的指導導致安裝、調試不成功和(或)出現合同設備損壞,買方應自行承擔責任。
■如在買方或買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賣方現場服務人員的指導進行安裝、調試的情況下出現安裝、調試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設備損壞的情況,賣方應承擔責任。
■除另有約定外,安裝、調試中合同設備運行需要的用水、用電、其他動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買方承擔。
5.考核
■安裝、調試完成後,雙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考核,以確定合同設備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考核中合同設備運行需要的用水、用電、其他動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買方承擔。
■由於賣方原因未能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時,為賣方進行考核的機會不超過三次。如果由於賣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就合同的後續履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6.賣方考核三次不達標的處理
■如合同中約定了或雙方在考核中另行達成了合同設備的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且合同設備達到了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的,視為合同設備已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買方無權解除合同,且應接受合同設備。
■但賣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減價或向買方支付補償金。
7.買方原因未能考核的處理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如由於買方原因在最後一批合同設備交貨後6個月內未能開始考核,則買賣雙方應在上述期限屆滿後7日內或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的時間內籤署驗收款支付函。(材料是3個月)
8.合同驗收證書的籤發
■在上述6個月的期限內,如合同設備經過考核達到或視為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籤署合同設備驗收證書。
■合同設備驗收證書的籤署不能免除賣方在質量保證期內對合同設備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9.技術服務
■賣方應派遣技術熟練、稱職的技術人員到施工場地為買方提供技術服務。
■買方應免費為賣方技術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於必要的辦公場所、技術資料及出人許可等。
■除另有約定外,賣方技術入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賣方承擔。
■如果任何技術人員不合格,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撤換,因撤換而產生的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在不影響技術服務並且徵得買方同意的條件下,賣方也可自負費用更換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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