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上常用的SNAP-IV版本有:18項版本:其中1~9項為注意缺陷症狀,10-18項為多動-衝動症狀;26項版本(也稱為MTA版):其中1~18項為ADHD核心症狀(注意力缺陷、多動、衝動),19~26項為對立違抗症狀;90項版本:包括常見的精神障礙症狀描述,可用於ADHD的鑑別診斷。其中,最常用的是SNAP-Ⅳ26項版本。
在90項SNPA-IV評定量表版本中,第1~9項為注意缺陷維度條目,第10項為注意缺陷維度綜合指標條目,第11~19項為多動-衝動維度條目,第20項為多動-衝動維度的綜合指標條目。第21~28項為ODD診斷標準條目。第29、30項為ODD的綜合指標條目。
除DSM-IV中的ADHD和ODD診斷條目外,SNAP-IV還包括來自於Conners指數問卷(Conners,1968)和IOVAConners問卷(Loney&Milich,1985)的條目-後者中的條目分別包括4、8、11、31、32項及21、23、29、34、35項,採用分歧效度以分別測量注意缺陷/多動(I/O)與攻擊/違抗(A/D)。Conners指數為Conners問卷中多個因子中負荷最高的項目(4、8、11、21、32、33、36、37、38、39項),是兒童問題的綜合指標。
SNAP-IV評定量表的其他項目來自於DSM-IV的需與ADHD症狀相鑑別的其他障礙。其中,41~45項為品行障礙,46項為間歇性暴發障礙,47項為Tourette障礙,48項為刻板性運動障礙,49-50項為強迫障礙,51~56項為廣泛性焦慮障礙,57項為發作性睡病,58項為表演型人格障礙,59項為自戀型人格障礙,60項為邊緣型人格障礙,61~65項為躁狂性發作,66~73項為重性抑鬱發作,74~76項為心境惡劣障礙,77~78項為創傷後應激障礙,79~80項為適應性障礙。某些病例可能存在ADHD外的共患病,但另一些情況下,這(些)障礙可能足以排除ADHD的診斷。如果在這些項目中的得分為「2」或「3」,就需要評估可能存在的非ADHD性的其他障礙。
SNPA-Ⅳ評定量表的最後部分還包括SKAMP評定量表(Swanson,Kotkin,Agler,Mylnn,and Pelham rating scale)的10個項目,主要為注意缺陷、多動和衝動的課堂表現(即開始、持續任務,與別人互動,完成工作,轉換活動)。SKAMP可用於估計課堂功能損害的嚴重程度。需要注意的是,許多障礙可導致課堂功能損害,而不僅僅是ADHD。
SNAP-IV採用4點評分法:「完全沒有」記0分,「有一點點」記1分,「還算不少」記2分,「非常的多」記3分。通過計算每一分量表中的項目得分總和除以相應分量表的項目數來表示某一分量表的得分。評分越高,症狀越嚴重。
目前國內尚缺乏SNAP-IV中文版本的常模。臺灣地區的常模可參見高淑芬等。英文版本推薦的父母用的試驗性的5%的界值點為:ADHD-In1.78,ADHD-H/Im1.44,ADHD-C1.67,ODD1.88;教師用的則分別為2.56、1.78、2.00、l.38。
臨床上SNAP-IV26項常使用簡易評分法:對於注意缺陷、多動-衝動2個分量表分別計算總分、平均分或記錄每個分量表得分為2或3的項目數,並依此分別判斷為注意缺陷為主表現(predominantly inattentive presentation)、多動-衝動為主表現(predominantly hyjieractivity/impulsive presentation)和混合表現(combined presentation)。如果某一分量表的總分W13為「正常",13-17分為「輕度異常」,18~22分為"中度異常」,23~27分為「重度異常」;或者如果某個分量表平均分≤1為「正常」,≥2為「異常」;或者如果某個分量表中得分為2或3的項目數≥6項,則為「異常」。SNAP-IV常用作治療效果的評估工具,當注意缺陷與多動-衝動2個分量表的平均分≤1時,判斷為治療達「緩解」。
對於對立違抗分量表,如果得分為2或3的項目≥4項,則判斷為「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