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投資理財詐騙頻發,騙子不僅「專業」且緊跟潮流。他們能講解投資理財之道,開「直播」手把手教你「翻倍賺錢」。可當你深信跟著「大師」有錢賺時,卻被通過操縱後臺的行情數據,讓你連連「虧損」血本無歸。近日,浦東檢察院以詐騙罪對一實施網絡平臺投資詐騙的彭某等50餘名被告人提起公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訴。
操控後臺數據詐騙投資人入金2020年,彭某從他人處租用入金不與真實市場對接的 「甲乙國際」期貨投資網絡平臺,由黃某召集劉某等4人設立並維護用於詐騙被害人的網絡直播間「資本聯盟」,由張某等人冒充「講師」在直播間內按照事先制定的詐騙劇本「大區策劃書」,誘騙被害人向平臺入金。同時通過餘某等30餘家「代理商」使用 「帶單」「殺單」等手段誘導被害人交易,製造被害人「投資虧損」假象侵吞入金。經鑑定,已報案99名被害人合計入金1700餘萬。
「甲乙國際」平臺主要經營的是新加坡的A50指數投資。據彭某供述,其通過「甲乙國際」外匯平臺修改數據、操縱虛擬盤,發展下級代理夥同代理詐騙別人錢款。
至於什麼時間將指數數據修改到哪個點,則是由「講師」通過自己的判斷和代理商的反映通知彭某,彭某再通知技術人員修改。為了掩蓋侵吞入金的真相和繼續詐騙,有時會對部分被害人準予出金。此外,平臺上除了投資人開的真實帳戶,還有很多模擬帳戶,給代理商用來拿給客戶看,讓客戶相信跟著「老師」真的可以賺到錢。
該平臺除了可以做到在特定的時間段修改指數數據,還搭建了資金通道,用來管理客戶入金和出金以及進行資金結算。彭某和技術人員、代理商等均是用虛擬貨幣來進行分成,彭某和資金通道一個星期結一次帳,確認金額後,資金通道的人會把相應金額的虛擬幣充到彭某的網際網路帳戶,彭某再把虛擬幣轉到「代理商」帳戶。
「本案贓款流轉通過專業洗錢通道,資金追查至三級帳戶時就已多達上千個,結算贓款時還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使用虛擬貨幣分贓,給追贓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承辦檢察官楊曉波說到。
配圖,圖文無關專業「老師」實則是專業騙子黃某召集劉某等人開設直播間後,負責分好房間,提供登錄密碼和帳號給「代理商」用,包括解決一些登錄問題,還有平臺結束後清理直播數據。彭某把通過「資源商」得到的客戶資料、股民信息交給「代理商」,讓「代理商」招攬客戶來聽課。同時,彭某會與直播間所請的「老師」張某對接,由張某出一份詐騙劇本「大區策劃書」做成PPT,引導策劃騙人的步驟。
張某與其組建的講師團一開始在直播間裡講解股票知識,一兩個星期後開始慢慢向客戶灌輸外匯A50,向客戶介紹甲乙國際,並通過帶單等吸引客戶入金,讓被害人將投資款從股票轉到外匯,然後便開始做反向單讓客戶虧損。張某負責把控進程,視情況向彭某提出修改數據時間段。
「代理商」在直播的時候以及他們自己的客戶群裡演戲捧老師。該直播間還設置有機器人自動發言、刷禮物,同時屏蔽「騙子」「假的」等關鍵詞。鄒某等人負責直播間運營和維護,通過超級管理員帳號實時監測直播間的情況,在老師直播時管理秩序,有人發表了不同的意見就去刪除、禁言,再嚴重點就踢人。同時,修改直播間人數,讓直播間看起來十分「熱鬧」。
技術人員也屬於詐騙共同犯罪承辦檢察官通過搜集立法文獻、刑法理論著述,查閱判例資料,全面深入分析各家觀點,吸收合理成份,釐定了本案法律適用路徑。認為此案中技術板塊(即設立直播間並提供培訓服務)5人應該認定為詐騙罪的共同犯罪。
黃某因明知彭某實施詐騙,受彭某僱傭後,設立直播間、提供使用培訓的行為,符合《詐騙解釋》第七條,屬於提供網絡技術支持類型的詐騙共同犯罪,且其中直播間機器人功能屬於直接實施欺騙行為,故既有屬於共同犯罪中實行犯的實行行為,也有屬於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幫助行為。
此外,「講師」張某的妻子王某明知丈夫講網課月入三四百萬元可能是犯罪所得,仍借出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幫助轉移150萬元,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訴。
來源:周到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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