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牛士 9月30日消息,據檢察日報近日消息,警方立案打擊涉及數字貨幣的首個特大型案件——PlusToken案有了一審結果: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陳某、丁某、彭某等16名被告人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涉案贓物、贓款及孳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案涉及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係多達3000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近500億元。
雖然加入了區塊鏈、數字貨幣等概念,但其靜態、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等制度的設置仍與以往傳銷平臺類似,其實質仍是「龐氏騙局」。
這裡簡單回顧一下PlusToken案的案情:
2018年初,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三人策劃搭建PlusToken平臺。同年5月1日,APP正式上線,並號稱「搬磚」做數字貨幣增值服務。
2019年初,江蘇鹽城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陳某等人涉嫌利用虛擬幣交易平臺組織領導傳銷犯罪的線索後,立即成立專案組,並報公安部。
2019年6月,PlusToken被曝出提幣困難。
2019年7月12日,江蘇鹽城警方接到報警後正式立案偵查。
2019年7月至8月,公安部還組織江蘇警方到萬那杜、柬埔寨等國將27名在逃人員抓捕歸案。
2020年3月,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幹成員全部被抓獲。
2020年7月3日,江蘇省鹽城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20年9月22日,PlusToken案有了一審結果。
PlusToken案是如何定性的?
PlusToken案定性難表現在兩個方面:
1. 眾多涉案人員如何區分性質?
2. 涉案資產均為數字貨幣,交易帳號和流水很難像人民幣那樣追蹤和審查。
據檢察日報《揭開500億「區塊鏈」騙局》一文指出,承辦檢察官緊扣「傳銷」本質,對涉案者的性質進行了區分,區分結果如下:
發起人陳某、「軍師」丁某、「運營」彭某等人在傳銷組織中起到的組織、領導作用;
其中丁某被鎖定為主犯,他在傳銷組織中打著區塊鏈幌子、僱用外國人做「傀儡」、偽造海外背景等,起到了「軍師」的作用。
在調查涉案資產的時候,結合公安機關提供的審計報告和鑑定報告,承辦檢察官發現有450個比特幣不知去向。經全面梳理口供,發現450個幣的最終去向均指向了涉案人員陸某某的弟弟陸某龍。隨後公安機關以陸某龍為中心,輻射其周邊人,對他們的通訊設備以及錢包帳戶地址進行實時監控。
後經多次審查,成功追回200多個比特幣和10萬多個柚子幣(由陸某龍轉移的249個比特幣兌換而成)。
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
丁某最終被判處八年零八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
其餘16名被告人被判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數字貨幣傳銷案的判決依據
今天的審理結果公布後小歐諮詢了歐科雲鏈法務專家,法務專家提供了此前在2020年5月審理終結的一個類似案件——WoToken平臺傳銷案。
有意思的是,WoToken案和PlusToken案還有些許聯繫——2018年,李某某、王小影等人原計劃在PlusToken平臺上從事傳銷違法活動,後因認為PlusToken平臺技術不成熟而離開,但掌握了網絡傳銷的犯罪方法。
隨後他們聘請技術人員開發了名為WoToken的網絡傳銷平臺,並開展網絡傳銷犯罪活動。經濱海縣價格認定中心鑑定WoToken涉案金額計人民幣7706932020元。
審理結果是涉案人員高某某、李某某、王小影、田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九年不等、並處以罰金人民幣二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等。
其中作為主要依據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除了PlusToken和WoToken,相同的戲碼每天都在世界的各個角落上演著,隨著時代變化,龐氏騙局也在不斷進步。但其本質還是打著低風險高收益的幌子,用後來人的資金彌補前人收益的缺口。
小歐在這裡友情提醒大家,不要貪圖高回報、高收益,不斷學習,努力提高辨別能力才是投資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