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全國愛肝日」。國家公務員局發布通知稱,今後在公務員錄用體檢中,所有肝炎檢測,不許進行B肝項目檢測,肝臟生化檢查上限輕度異常的,也可算體檢合格。
根據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衛生部決定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修訂後,有關部門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七條「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B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訂為「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修訂後的手冊明確規定,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項目中,一律不許進行B肝項目檢測,同時將《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體檢項目及操作規程」中「血清ALT高於參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訂為「血清ALT超過參考值上限兩倍以上」。
修改後的手冊還規定,肝炎的診斷包括臨床診斷、病原學診斷及病理診斷。作為體檢,只需根據判定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結論,有創性的肝臟穿刺病理學診斷方法不宜作為輔助檢查項目。
背景資料
我國B肝政策演變軌跡
第一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法律政策規定模糊甚至錯誤階段,將B肝等同於A肝、戊肝,誤認為是消化道傳播疾病。
1982年食品衛生法: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87年《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病毒性肝炎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1994年公務員考試制度實施,但除中央公務員考試外,所有的地方公務員招考政策均排除B肝攜帶者;
第二階段:21世紀初,逐步糾正錯誤的公務員考試和招生政策,保證公民受教育權和就業權。
2003年修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大幅降低不予錄取的專業數量,保障了B肝病毒攜帶者考生的高等教育權利;
2004年傳染病防治法修訂:增加第十二條,保護疾病人群的個人隱私;增加第十六條,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及疑似傳染病病人;
2005年《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攜帶B肝病毒、但肝功能正常則視為合格;
第三階段:2007年至今,加大糾正力度,著力解決B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
2007年《關於維護B肝病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禁止在就業體檢中檢測B肝表面抗原,要求保護B肝病毒攜帶者的個人隱私;
2008年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生效:遭遇就業歧視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違法檢測B肝罰款1000元;
2009年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生效,食品衛生法廢止:B肝病毒攜帶者可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2010年2月10日《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在入學、就業階段全面禁止B肝標誌物檢測;
2010年2月20日,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高招錄取體檢中取消B肝項目檢測;
2010年衛生部清理一部分法規,修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2009年版)》等一批部門規章,刪除B肝檢測內容;
2010年3月3日、4日,江蘇、浙江先後發布《關於調整公務員體檢標準的通知》,規定除特警外,人民警察招考不進行B肝檢測;
2010年3月8日,《關於切實做好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出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12333」熱線可受理B肝歧視的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