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跟大家分享一下,500籤證關於由於不滿足GTE要求而被拒籤的AAT上訴情況。
首先,目前澳洲的學生500籤證在下籤的時候,要求所有申請人都需要滿足GTE REQUIREMENT。
GTE是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的縮寫, 根據移民局官方網站,學生籤證的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份:Personal statement addressing the GTE requiremen),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陳述自己申請籤證只是為了暫時以學習的目的入境澳洲(或者副申請申請與學習的主申請在一起,其入境澳洲的目的也是暫時的停留)。
一般來說,籤證官會在審核學生籤證的申請的時候,根據(DIRECTION NO.69)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GTE REQUIREMENT,DIRECTION NO.69的規定要求很多,但也有一個總的要求,即籤證官需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做出對於申請人是否滿足GTE的判斷。
我在這裡總結以下幾點,大家可以在申請的時候特別注意:
首先,在學生有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籤證官會對申請人是否滿足GTE做更仔細的核實,例如 (為不引起歧義,我原文引用了DIRECTION 69文件的描述如下):
a.information in statistical, intelligence and analysis reports on migrationfraud and immigration compliance compiled by the department indicates the needfor further scrutiny;
b.the applicant or a relative of the applicant has an immigration history ofreasonable concern;
c.the applicant intends to study in a field unrelated to their previous studiesor employment;
and d.apparent inconsistencies in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applicant in theirStudent visa application.(resource: Direction Number69 - section 499 of the Migration Act 1958 (the Act).)
注意:籤證官也可以根據情況跟申請人索要更多的信息和證明材料,以佐證申請人確實滿足GTE的要求)。
根據經驗,凡在澳洲累計住滿超過5年的申請人,籤證官比較容易會對他們的學生籤證申請做更嚴格或者更進一步的審核。
籤證官在考慮學生情況的時候通常會看的方面是以下幾點(未免歧義,以下為DIRECTION69原文摘抄):Theapplicant’s circumstances
Theapplicant’s circumstances in their home country
Theapplicant’s potential circumstances in Australia
Valueof the course to the applicant’s future
Theapplicant's immigration history
Ifthe applicant is a minor — the intentions of a parent, legal guardian or spouseof the applicant
Anyother relevant matters
Direction69在以上每一項中,又有不少具體的方向已經列出,大部分移民官會按照以上幾個方面來審核申請人是否滿足GTE要求。
一般來說,500學籤拒籤信上面主要是,由於不滿足GTE要求而被拒籤(但不僅限於次)。境內拒籤的申請人都有上訴的權力。而常規的拒籤信上面都會列出是否可以進行申訴的一項讓申請人知道自己的權力,同時,拒籤信也會附上可以進行申訴申請的時間限制以及申訴的大致方式。目前學生籤證的申訴,基本上是由各個州的AAT-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進行的。
值得注意的是,AAT本身和澳洲移民局是兩個獨立運營的機構。因此上訴的時候,大部分審核由MEMBER而非CASE OFFICER進行審理。絕大部分MEMBER在進行上訴審理的時候,會依據法律法規本身進行審理並審核申請者的情況而非CASE OFFICER可能會參考的審核手冊。因此,如果準備得當,且對應滿足相應法律條款的理由充分,AAT也很可能給出和移民局籤證官不相同的意見。且AAT也允許申請人在上訴申請期間提供更多材料,以支撐自己滿足GTE要求的觀點。
另外,AAT上訴與澳洲法庭上訴不同,申請人如果被要求參加HEARING(聽證會)的時候,MEMBER會與申請人針對核心問題,直接進行交流。儘管在參加聽證會前,AAT會強烈建議給到一系列材料。一般來說,有移民代理或者律師代理的CASE,通常會在被要求HEARING的14天內遞交一個LEGAL SUBMISSION以及證明SUBMISSION內容的相關的一系列材料,SUBMISSION的形式差不多是以下這樣:
而MEMBER一般會提前閱讀這個SUBMISSION以及相關材料,並在HEARING的時候針對這些與申請人進行交流,當然MEMBER也會問一些自己認為比較核心的問題,這個時候,申請人不要緊張,一次面對面與MEMBER談話的機會,其實有利於滿足條件的申請人更充分地表達自己。此外,在AAT上訴的時候,不用擔心語言問題,預約一個專業的翻譯進行全程翻譯是免費的,且不會影響MEMBER對於你英文能力的質疑。而如果申請人有一個移民代理或者律師,也可以陪同參加聽證會。
一般來說參加聽證會的時候,不要遲到,著裝要正式。面對MEMBER的問題,申請人不要驚慌。最好是和移民代理或者律師提前進行演練,以免當時過於緊張。在HEARING開始的時候,需要宣誓,整個氣氛相對嚴肅。如果不經過事先的演練,有的申請人會因為過於緊張而放棄思考。我在陪同一部分客戶參加AAT的時候,也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學生由於過於緊張而完全聽不到翻譯或者MEMBER的話,聲音顫抖。但不用太過於擔心,這個時候我一般會請求MEMBER給予一定的休息時間,讓我的申請人就可以平復情緒。
目前學生籤證在各個州的AAT速度不盡相同,但基本都會有12個月的等待期。在此期間,學生繼續持有申請學生籤證時候的BVA(假設AAT在規定時間內遞交並被AAT收到),基本沒有不能工作不能學習的限制。因此學生還是可以繼續學習和在澳洲正常生活。當然,在上訴申請的任何階段,申請人都可以申請撤銷上訴申請。這個時候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成功後,申請人的過橋籤證的EXPIRE DATE-也就是過期日會產生變化。申請人需要注意不要逾期滯留。
最後,AAT上訴的結果一般分為三種,一種是AAT認同移民局籤證官的決定,一種是AAT認為移民官不應該應為這個條件不滿足而拒籤,那麼這個時候,你的籤證審理將會返回移民局,且移民官不會應為相同的法規拒籤你的CASE,但是如果發現你不滿足別的法規,你的籤證可能再次被拒;還有一種則是AAT認為,你的籤證應該直接下籤。
以上幾種情況,除開第一種外,我們都認為你的CASE是勝訴的,AAT也會退一部分上訴費用給到申請人。但是如果AAT認同移民官籤證官的決定,那麼申請人的上訴申請費一般就無法REFUND。
實際情況的AAT,沒有以上這樣的以偏概全,每個AAT都需要花大量時間為學生量身定製計劃。因此,還是建議廣大學生,在拒籤後,找到一個移民代理或者律師代理自己的上訴,如果決定上訴的話。
最後,恭喜你看完了這樣一篇枯燥的知識普及文章。希望對你對於籤證的認知有所幫助。此外再次提醒各位,我說的這種學生籤證的上訴類型也只是上訴個案中的冰山一角。每個人的情況不同,唯一告訴大家的時候,遇到籤證問題,首先不要太過慌張。凡事都只有沉著冷靜才能以最好的方式進行應對,你面對的問題可能總是比你情緒上的擔憂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