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企業的絕地反擊
人物:趙總(原告)、張某(被告)、高律師、馮律師
案情:深圳某高新科技企業的關鍵技術秘密,被技術主管洩露給競爭對手,嚴重威脅該企業的產品銷售和市場份額。如何採取果斷和有效措施,及時制止秘密外洩,有力打擊侵權者,成為擺在公司老闆和律師面前的焦急難題……
· 猝不及防致命傷
2005年,夏日午後,廣深高速路上,我獨自駕車已經行駛了3個多小時。
沿路上幾起車禍,造成廣深高速嚴重堵車,致使我遲遲未能到達目的地——深圳某工業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企業A公司。對權利的漫不經心必然受到致命傷害,這是大多數車禍的成因。如此情形,與我昨天收到的電話性質類似——A公司趙總經理打來電話,說他們發現公司某位技術主管,將公司自主創新的關鍵技術秘密洩露給競爭對手,嚴重威脅著他們公司的產品銷售和市場份額。
這幾乎是我國高新企業的流行病:重視技術開發,忽視法律保護,等到出事之後,才悔不當初,通常只能自吞苦果了。
傍晚時分,我終於達到目的地。穿過工業園區內熙攘的運貨汽車和搬運工人,乘坐笨重闊大的載貨電梯,到達A公司位於頂樓的辦公室。
這是一家專業生產測試系統產品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是某國際著名的電子科技集團(以下簡稱C集團)軟體產品基本供應商之一。公司負責人趙總經理與我相交多年,關係甚好。所以雙方一見面,無須寒暄,就直接進入主題。
他向我介紹了如下情況:
2005年4月,C集團向A公司發出邀請,提出委託A公司開發代號為「B85」測試系統項目(以下簡稱B85),並表明如果開發成功,則願意大量訂購該系統。
A公司遂專門組成了B85開發小組,並指派該公司測試工程師張某——即本案被告,擔任開發小組的負責工程師,負責電子及軟體方面的開發和設計。
為確保張某順利完成任務,A公司向張某提供了相應的技術設備,也配備了輔助人員。張某向公司提出,由於女兒剛剛出生,因此申請在家裡上班工作。考慮到張某的實際困難,A公司同意了這一申請,殊不知張某這一申請背後,其實另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2005年6月,張某向A公司提交了B85成品,但遲遲未將相應的軟體及說明文件交給A公司。
2005年8月,張某開始拖延工作,並拒絕到公司參加B85的現場調試,B85成品也隨之不斷出現問題。最終,因B85調試失敗,A公司失去了B85的訂單,張某也幾乎同時悄然從A公司的視野中消失。
A公司後來才發現,張某其實還在秘密開發B85,不過僱主換成了C集團的另外一個供應商:B公司。趙總曾經很氣憤地質問張某,但張某狡辯稱:他是業餘幫朋友工作,並未獲得報酬,因而公司無權幹涉;B85由其個人開發,屬於其個人所有,無須向公司返還。趙總也曾經質問B公司,B公司卻認為這是張某和A公司自己的事情,與B公司無關;無奈之下,A公司求助於C集團,C集團卻表示愛莫能助。
· 不能完成的任務
聽完趙總的介紹,我作出了一個初步判斷:「這個案件屬於不能完成的任務」。趙總大吃一驚,我繼續解釋道:「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相比,該案不僅法律關係複雜,而且最致命的是證據不足。如果找不到解決方法,很可能因為沒有證據而敗訴。」
「不會吧」,趙總連連搖頭,表示難以接受,「我們手頭可是有幾百份與張某的往來郵件啊,這還算證據不足?」
我解釋道:「如果電子郵件能夠被證明屬實當然可以,但問題是中國目前對於電子證據的採信程序很嚴格,電子郵件通常需要經過公證或第三方伺服器有保存記錄,相互印證後方可確認,你們有嗎?」
「啊,都沒有啊,我們平常都是通過公共郵箱來往的。」趙總開始面露難色了。
「如果沒有,這些電子郵件肯定會被否定。還有,這個案件的法律關係很複雜。分別牽涉你們公司、B公司、C集團和張某四方。這四方主體或一對多,或多對一,或多對多,互相之間以B85為交接點,錯綜複雜地構成了多種法律關係。但是,我們目前手頭掌握的證據,只有你們公司和張某之間的一紙《勞動合同》,很難充分說明互相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具體行為啊。」
「這樣吧,我們先把你的目標總結出來,你再給我一點時間做研究,我還你一個具體的解決方案。」我安慰趙總。
趙總說道:「我希望是既打擊侵權,又不能涉及C集團,以免影響我們以後繼續和C集團做生意」。
於是,我帶著客戶的厚望趕回事務所,召集了律師團隊開始進行分析研究。緊接著,我們的律師與A公司的人員連開數場電話會議,先後討論了如下幾個備選方案:
方案一:A公司主動申請勞動仲裁
這是A公司提出的思路,以張某存在工作過失、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為由,提起勞動仲裁。這個思路被我們律師直接否定了。
因為在實踐當中,公司對員工有管理權,如果公司認為員工有過錯,一般直接向員工發出處罰通知即可。而員工不服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訴求既要需要達到公司目的又要符合勞動仲裁委的受理範圍,操作起來約束太多,即使成功,效果也不會太好。
方案二:以張某侵佔公司財產為由向公安報案,通過公安來解決
理由是張某私下轉賣公司技術,屬於盜竊或侵佔公司商業秘密,可以通過向公安局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解決問題。
我們認為,這個思路理論上可行,但實踐當中實現的難度較大,效果也不會太理想。主要是A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B85的權屬、內容和價值,說服公安立案的難度很大;況且即使立了案,是否構成盜竊或侵佔罪,還要看具體金額,B85是個新開發的軟體,沒有可供比對的類似產品,難以確定市場價值。對於公安而言,財產沒有明確的權屬證明和定價依據的前提下,一般難以立案偵查。
方案三:起訴張某侵犯A公司的專利和商標
但本案的技術秘密——B85一無登記,二無專利或商標基本特徵,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馬上被否定了。
方案四:起訴張某侵犯A公司的商業秘密
這個方案需要解決的難題是,必須首先認定B85屬於商業秘密,需要舉證A公司已經對B85採取了完整的保護措施,如籤訂保密合同、指定保密責任人或保密範圍、使用保險柜等,但是A公司根本沒有做類似工作,這條路顯然不通。
方案五:起訴B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的幕後黑手是B公司,正是因為他們採取高薪挖人、搶佔市場的卑劣行為,才導致A公司陷入目前的境地,因此A公司對B公司非常痛恨,希望一擊即中,直接起訴張某和B公司,追究他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但是,我們經過再三研究,認為這個方案存在較大風險,不宜採用。理由是: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原告方必須說明對方採取何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舉出相應證據,而本案當中,對方不正當競爭的表現是侵犯商業秘密,要證明對方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必須證明對方侵犯商業秘密,這個方案除了包括方案四必須成立的前提外,還要外加一個證據:張某與B公司之間如何串通?這個提議顯然難度更大,因此也被否決了。
方案六:起訴C集團使用侵權產品,要求張某作為提供者、B公司作為出售方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方案表面上看痛快至極,將所有侵權方「一網打盡」,畢其功於一役。而且對律師而言,由於被告眾多,牽涉面廣,律師費可以收得很高。但是,我們經研究後,一致否決了此方案。理由是:該方案表面好看,但基礎不牢,同樣需要證明該技術秘密實際存在、屬於A公司所有、張某和B公司實際使用了侵權產品等,難度最大,可操作性不高。
上述六個方案,從刑事到民事,從仲裁到民事訴訟,從侵犯公司專利、商標、商業秘密、工作過失和不正當競爭等方面,思考面不可謂不廣,但均因舉證不足、制止侵權行為力度不夠等原因被堵死了。
此外,我們也頻頻撥打電話,諮詢了多位省市智慧財產權專家甚至資深法官,但得到的答覆都讓我們感到失望:專家們一致認為,這個案件缺乏證據,是個無藥可救的死案。
案件似乎陷入絕地,成為一個不能完成的任務了。
· 柳暗花明又一村
肯定有什麼東西漏掉了,我的直覺告訴我。於是,我們組織律師和A公司人員再開一次會。
因為趙總說白天很忙,我將會議地點定在了深圳市中心中信廣場的露天咖啡座,時間是晚飯之後。
我很喜歡這個地方,可以欣賞廣場上的噴水音樂表演,還有廣場上奔跑嬉戲的小孩和拍拖的情侶,自然還有那杯每次必點的碳燒咖啡。匆忙工作當中不誤欣賞生活,這是律師職業的應有之義。
等到了趙總,我們一邊欣賞廣場景色,一邊開始重新梳理案情。
本案第一要務,在於將B85在法律上準確定位,只要確立了B85屬於A公司所有這一關鍵問題,其餘問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
我進一步分析道:「B85確實有多種法律特徵,但是,最精準的定位不是按照法理,而是證據,先排除,後組合,這樣的定位才能無從推翻。
在我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定權利只有專利、商標、技術秘密、版權(含文字作品和軟體)四種。專利、商標需要登記生效,可以首先排除;技術秘密需要實施保密措施,很明顯也不適合本案的情況。這樣一推論,唯有版權適合B85。」
負責操作此案的馮律師第一時間表示贊同。他對趙總解釋道,「B85表現為文字作品和軟體作品的混合體,符合版權的法律特徵。而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確定版權權屬的標準是公開發表,不需要登記也不需要採取保密措施。你們將B85的軟體設計和說明文件等傳送給C集團的時間比B公司要早,應該完全符合上述條件」。
趙總擔心地說道:「B85是張組織開發的,那版權豈非歸他所有?」
我解釋道:「我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凡是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設備由僱主提供、輔助人員和其他便利條件開發成功的智慧財產權,屬於職務技術成果,歸僱主所有。開發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張某的行為即屬此列。」
第一個關鍵問題解決了,大家都鬆了一口氣,趁機起來活動一下。我走到窗前,眺望廣場上華燈璀璨的風景,還有遠處車水馬龍的馬路,想像著這個城市裡面,有多少人為了生活,真誠地忙碌著。不像張某,為了些許利益,就出賣自己的道德。聽說他老婆剛剛生下小孩,我難以想像,將來他如何面對自己的孩子,解釋這段並不光彩的歷史。
「我覺得,應該請求法院確認版權歸我方所有」,馮律師的話將我的思緒重新拉回到案件當中。
我端著咖啡杯,看著其中氤氳的霧氣,思路也徐徐清晰起來。是的,我們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訴訟請求,確權是核心目標,又要確保事實和證據充分無誤,所以,訴訟請求、法律關係、事實和證據都不能太複雜,否則容易出現意外情況或者給對方拖延訴訟的機會。
我放下杯子,向在場的人提出了一個非常簡潔和大膽的訴訟請求設計:返還職務作品。
我解釋道,任何法律關係都是由三部分組成,主體、客體和內容。也就是說,我們先定主體,再定客體,最後定內容。三部分一確定,訴求自然就出來了。
該案中,一方主體是A公司,另一方主體是張某、B公司和C集團。我們的目標是需要從中選擇一個或多個對建立訴求有利的被訴主體。既然公司要求不能與C集團交惡,本案必然不能將C集團列為訴訟主體,否則即使我們不要求,法院也可能會審查C集團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這個後果我們就難以控制了。所以,首先放棄C集團。
雖然B公司與張某共同侵權,但我們需要C集團出面,才能證實B公司使用了侵權作品,如此做法的後果同樣牽涉C集團,所以B公司也應該被放棄。這樣一判斷,本案的訴訟主體應該只有一個:張某。
其次是客體。在A公司和張某之間,正如前面分析的,客體明顯只有一個,就是職務作品。
最後,在實務當中,比較簡單的訴求一般有確權之訴或返還之訴兩種。本案當中,既然A公司和張某之間存在的是職務作品,權屬毫無疑問屬於公司,所以確權顯然用不上。而且確權之訴僅僅要求法院確認權屬,不能達到制止侵權行為的最終目標。兩者一結合,答案明顯只有一個:返還之訴。
馮律師按照我的思路對此案進行了推論,他說道:「既然B85屬於職務作品,歸A公司所有,張某不交還B85的源程序和說明文件,就明顯屬於非法佔有,自然侵犯A公司的版權,A公司可以依據《著作權法》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返還該作品。然後,我們再掉過頭來找B公司和C集團算帳。這個訴訟我們應該勝算很大啊。」
趙總聽完後點頭認可,不過他又提出一個新問題:「雖然我們現在不追究C集團,但遲早要找B公司算帳。既然如此,乾脆一次性將張某和B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豈不更省時?」
我補充道:「我認為還是分開兩次訴訟比較穩妥。返還之訴直接針對張某,法律主體簡單明確,事實容易認定。同時,返還之訴雖然沒有要求法院確認權屬,但要判決返還,前提必然是確認權屬,而職務作品在中國法律當中早有定論,勝訴可能性很高。通過這個訴訟,我們可以快速實現確認權屬和制止侵權兩個目標,不給對方任何可以拖延訴訟的藉口。
等有了生效判決書,我們就可以立即傳給B公司或者C集團,要求停止侵權和作出賠償。如果對方配合,我們就可以不戰而屈人之兵;如果不予配合,我們憑著生效判決書再起訴,對方也絕對跑不了。」
我頓了頓,繼續解釋:「如果同時起訴張某和B公司,他們就很可能有多種的抗辯理由,例如將職務作品和B公司自主創新作品混同,將水搞渾;或者以查明事實為由,申請追加C集團為共同被告,使我們投鼠忌器。如此做法,我們不僅無法達到快速制止侵權的目的,而且還會影響B85的權屬認定結果。」
趙總聽完面露喜色,但還是未能完全釋疑,他繼續問道:「訴求可以這樣設計,但證據怎麼辦呢?你們不是說,我們幾百份電子郵件都不能用嗎?沒有任何書面證據,我們這個案件怎麼打?」
於是,我們的討論重點又進入了下一個:如何梳理事實和挖掘證據。有人起來走來走去,叫飲料,翻文件,查資料,會議一時陷入了僵局。我坐在旁邊,一聲不吭,撥弄著手機。
過了一會,小妹再送了幾杯飲料上來。
「噫,這杯是什麼?」馮律師問道,「我剛才叫的好像不是這個啊?」
「對不起先生,剛才你點的就是這個啊,這是冰紅茶」,小妹看起來年紀很小,被客人一追問就顯得很緊張。
「哦,那算了,沒事啦」,馮律師平常人不錯,不願意深究這種小事。等小妹走開後,他才抱怨道:「現在的服務小妹缺乏培訓,連話都沒聽清,我從來不喝冰紅茶的。」
我呵呵一笑,說道:「馮律師,你個大律師就別欺負人家小孩子了。我有證據,這次是你搞錯了。」
「哦,我剛才好像沒有出具書面文件啊」,馮律師一副標準的律師口吻。
「哈,但我有證據」,我舉起手中的手機,「證據就在這裡。」
大家顯然沒有明白我的意思。我按下手機上的播放鍵,裡面傳來了馮律師和小妹的對話。原來我剛才無意中打開了手機的錄音功能,將他們的對話錄了下來。大家一聽就明白,確實是馮律師搞錯了。
我舉著手機,順勢打開了話題:「大家請看,這個案件之所以被專家稱為死案,癥結在於全部證據都是電子郵件,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與它們互相印證,電子郵件就是死證據,毫無用處。
但是,如果有其他證據與電子郵件相互印證,我們就全盤皆活了。這個案件裡面,企圖找到更多的書面證據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創造——就是錄音。通過錄音,讓對方自己將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複述出來。再與我們掌握的電子郵件互相印證,真相立刻大白了。」
我繼續說道:「這招尤其適合於一些證據缺乏的案件。對普通人而言,一般會認為口說無憑,所以不會防備你錄音。你可以利用吵架、套交情或者哀求等方法,引誘對方將事實真相完整地複述出來,尤其是對方做賊心虛的時候,效果更佳。」
A公司的人發問道:「你偷偷地錄音,對方不承認怎麼辦?這種沒有徵得對方同意的錄音是否有效啊?」
「不會的」,我很肯定地回答,「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錄音證據可以是定案的依據,而且不需要徵得對方同意。如果對方對錄音真實性有異議,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只要我們不作假,對方就沒有辦法推翻。」
馮律師補充建議道:「對了,還有一點。為了加強證據效力,我們其實可以申請法院對張某家裡的電腦進行證據保全。裡面肯定存在大量的與B85有關的郵件、設計圖紙和數據等,這些證據也完全可以與我們手上的電子郵件相互佐證啊。」
於是,我們又將剛才的內容重新梳理了一遍。趙總聽完,用力一拍桌子道:
「好的,就這樣定了,我們分頭行動吧。」
· 反擊代號T+10
一場諜戰大片隨即上演:
首先是錄音。我們告訴A公司,要設法麻痺和穩住張某,不讓其對我們的行動有所察覺。A公司派出一個與張某私交較好的員工,按照我們事先擬定的對話要點和演練的對話過程,先後多次對其與張某的電話過程進行了錄音,獲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
在電話當中,張某親口承認了他與A公司的勞動關係、B公司的挖人行為、他接受A公司委託開發B85以及後期他拒絕返還B85資料等侵權事實。這些錄音與我們掌握的電子郵件等證據互相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其次是保全證據。要將案件做成鐵案,不能只依靠錄音證據,還需要其他證據互相印證,達到令對方無可辯駁的程度。由於張某在開發B85期間,一直在家工作,與外界的聯絡只有網際網路,所以我們估計,他的所有工作記錄和侵權證據必然都儲存在家裡的電腦中。於是,我們馬上想到了申請訴前證據保全,這是關鍵的第二步。如果一擊即中,本案將立即大白於天下。
在指導A公司與張某耐心周旋的同時,我們給A公司提交了進攻方案之《法律意見書》(見附文4.1)。在文中為A公司完整分析了訴訟目標、訴訟策略、事實和證據、爭議焦點、訴訟請求建議和手續工作等內容,是操作本案的綱領性文件和具體工作指南。
根據上述意見,馮律師起草了《民事起訴狀》(見附文4.2)。為了申請保全證據,起草了《證據保全申請書》;同時,為了保護「B85」的技術秘密不因案件審理而外洩,還起草了《不公開審理申請書》。為了不給對方留下任何糾纏細節的機會,我們在起草上述文件時力求事實和內容簡潔,證據簡單。
在上述工作完成後,我們正式啟動了如下代號為「T+10日」的行動:
T日:馮律師趕赴被告張某所在地的深圳某區法院,遞交了訴前證據保全的申請書。為了防止耽擱時間,馮律師向立案庭力陳訴前證據保全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T+2日:法院傳來回音,告知我們,此案是他們法院受中院指定管轄智慧財產權案以來的「第一案」,基於案情複雜和重要,他們已經組成了由副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為慎重起見,要求我們補充遞交起訴狀,改為在訴訟中申請證據保全。
T+3日:對於上述變化,我方在遞交起訴狀前已經有所預計,相關的《民事起訴狀》和《證據保全申請書》早已準備好,當天立即派人送上。
T+5日:終於接到法院通知,批准立案。讓我們先行確定張某在家的準確時間,然後再採取證據保全行動。
T+5~9日:A公司派出專門人員,通過各種途徑,摸清和確定張某在家的規律和具體時間。這種等待的日子,特別地讓人提心弔膽和心焦。因為我們深知,如果張某感覺到一絲異樣,甚至僅僅是他忽然想起要毀滅證據的話,他只需要開機、刪除文檔即可,不到三分鐘的時間,就會將我們所有的努力毀於一旦。
T+10日:A公司人員終於發現張某在家,於是一邊穩住他,一邊立刻通知法院。法院法官和法警馬上趕赴現場,結果當場成功查封臺式和手提電腦各一臺。馮律師還在電腦旁邊又發現了一個移動硬碟,如獲至寶,馬上申請法官補充證據保全。據後來提取證據的結果,大量的侵權證據正是保存在這個硬碟當中,此役大獲全勝。
· 預知結局的訴訟
接下來的案件進程並不輕鬆,竟然是長達數月的法庭調查階段。由於本案保全的涉案數據內容多且繁雜,涉及被告張某與相關各方數以百計的電子郵件、大量的程序軟體和技術方案資料。
為查清本案事實,主審法院前後共組織了近二十次的庭前證據交換,我們的律師花了幾個星期的時間,泡在上千份電子郵件當中,逐一將其分類梳理,逐字逐句地分析和摘取相關內容,抽絲剝繭,終於將侵權事實重現面前:
原來,本案被告張某在接到A公司委派的B85開發任務後,為謀私利,私下與C集團的另一供應商B公司取得聯繫,表示願意將本來屬於A公司的B85技術轉賣給B公司,並幫助其取得C集團的訂單。
其後,張某以照顧小孩為由,申請在家工作,開始私下為B公司工作。在完成B85後,張某故意製作了一套有問題的版本應付A公司,造成A公司無法滿足C集團的技術指標。同時,卻將合格版本轉賣給B公司,致使B公司最終獲得C集團的訂單。被告張某則從中獲利50萬餘元。
對於前述的事實,我們律師在保全的上千份郵件和我方的錄音證據當中逐一對應整理,對於每一事實要點,都準備了至少二至三份證據支持,可謂鐵證如山。
在上述事實和證據確鑿的基礎上,馮律師還精心準備了全套開庭材料。為節省篇幅起見,本文僅摘錄三份文件,分別是:
——《質證意見書》(見附文4.3)
首先,詳細為法庭介紹了我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依據、事實、證據和推理過程;其次,講述了張某侵權行為的構成和對我方造成的損害等。
——《關鍵時間表》(見附文4.4)
為了幫助法庭能夠更加清晰地閱讀和判斷事實和證據,我們以時間為線索,對本案的關鍵事實和證據採取圖表的形式,進行了梳理,讓法官看得一目了然。
——《代理詞》(見附文4.5)
這是我們向法庭陳述意見的核心文件,與前述兩份文件著重講述事實的風格不同,這份文件主要是為法庭說理,駁斥對方的種種謬論,樹立我方的正確主張。
開庭過程一如我們料想的順利,對我們起訴的事實,張某一再狡辯,並一再以申請管轄權異議、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聲音鑑定等手法拖延時間,企圖混淆視聽。但是,當我們律師當庭逐一舉出確鑿的證據,並當庭播放張某的電話錄音後,在如山的鐵證面前,張某不得不低頭承認了全部的侵權事實。
我甚至沒有去法院,只派了馮律師出庭。也同樣出於信心,趙總也沒有去開庭。
2006年11月,經過馬拉松式的審理過程後,合議庭完全採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並做出一審判決,確認「B85」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屬於A公司所有,並判令被告張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A公司返還「B85」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我方全面勝訴。
一審判決後,被告自知理虧,上訴無望,自願服判。其後,A公司憑生效判決書與B公司和C集團商討賠償事宜,案件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綜觀全案,有如下幾點值得總結:
首先,本案之所以能夠克服重重困難,最終柳暗花明,關鍵在於律師的事前周密設計和正確選擇訴求。面對法律關係眾多、解決途徑多樣等難題,律師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在衡量成本和風險的基礎上,為客戶選定了效益和成本最佳比的解決方案,充分體現了律師的專業價值。
其次,創造力思維在本案當中大放異彩。眾所周知,「取證難」是中國智慧財產權訴訟的一大頑疾。本案在幾乎沒有書面證據的情況下得以順利勝訴,最主要依據的是律師接案後「創造的證據」:十幾個小時的錄音和上千份的電子證據,與本案有限的書證充分結合,組成強大的證據鏈,保證了案件的最終勝訴。
最後,律師勤勉工作的態度,也是本案圓滿成功的關鍵。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一般都存在證據材料眾多、庭審時間冗長等問題,本案的律師團隊能夠始終以認真、負責和專業的態度對待此案,與客戶討論案情到深夜;連續數日不分晝夜分析整理電子證據;與客戶來回討論修改代理意見和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數十次等。對於每一細節都力求盡善盡美,這些都是確保案件最終勝訴的關鍵因素。
附文:
4.1 《法律意見書》
致:A公司
關於貴公司訴張某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法律意見書
首先感謝貴公司對敝所的信任。關於張某涉嫌侵犯貴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敝所通過聽取貴公司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閱讀貴公司提供的相關文件,假設貴公司對相關情況的介紹沒有重大遺漏和相關文件的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之前提下,根據敝所對中國法律規定的理解和敝所以往辦理此類案件的專業服務經驗,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以供貴公司參考。
一、總體目標
根據貴公司陳述和敝所律師總結,貴公司聘任敝所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希望達到的總體目標如下:
1.制止工程師張某侵犯貴公司版權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保留追究B公司或C集團法律責任和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權利。
二、訴訟策略
(註:此部分因與前述的「不能完成的任務」的內容相同,為節省篇幅,此略)
三、本案基本事實與主要證據
(註:此部分因與下文的民事訴狀內容基本相同,為節省篇幅,此略)
四、爭議焦點分析
(一)「B85」應屬於張某為完成貴公司委派任務,所設計、開發的職務作品
理由如下:
1.張某在設計、開發「B85」期間,其身份是貴公司員工,且該測試系統是貴公司明確委派給張某的工作任務;
2.張某在設計、開發「B85」過程中一直從貴公司領取工資,且主要利用了貴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技術要求和資料、設備和當事人信息資料;
3.「B85」訂單是由C集團直接下達給貴公司,並由貴公司承擔技術和法律責任。
基於上述事實以及《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敝所認為,張某作為貴公司在職員工,受貴公司委派,利用貴公司物質技術條件,為完成其職責範圍內工作而設計、開發的「B85系統」應屬於職務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的電路原理圖、計算機軟體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
(二)上述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貴公司所有,貴公司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全部著作權利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貴公司享有「B85」的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發表權、複製權、修改權、發行權、出租權、許可他人使用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如貴公司發現他人有非法侵犯貴公司著作權利的行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三)張某的行為侵犯了貴公司對上述職務作品所享有的財產權
1.張某非法侵佔貴公司享有著作權的「B85」的電路原理圖、計算機軟體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了貴公司的財產權。
2.如張某未經貴公司同意,擅自將貴公司享有著作權的「B85系統」電路原理圖、計算機軟體用於第三方同一項目的開發、設計中,則構成對貴公司著作許可使用權的侵犯。
(四)張某應就其上述行為向貴公司返還財產和賠償經濟損失
1.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明確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張某利用使用其自備電腦完成貴公司工作任務的便利條件,將本屬於貴公司所有的「B85系統」的電路原理圖、計算機軟體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晶片的密碼信息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已構成對貴公司財產權的侵犯,除應當向貴公司返還上述財產外,還應向貴公司承擔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2.本案中,如有充分證據可以認定張某有未經貴公司的同意,擅自將貴公司擁有著作權的「B85」的電路原理圖、計算機軟體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晶片的密碼信息許可第三方使用,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貴公司有權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24條之規定,要求張某停止侵權,並賠償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
五、訴訟請求建議
根據前述分析,敝所建議本案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B85」單片機版本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截至起訴日已經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其中,第1項請求的主要目標是請求法院認定B85屬於職務作品;第2項請求主要是考慮到降低法院立案難度而設計。在完成立案後,可能會根據證據收集和對方態度,變更請求金額或者在本案當中暫時撤回,另行單獨提出訴訟;第3項訴訟請求為標準書寫方式,不贅述。
(其餘部分略)
4.2 《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A公司
住所:深圳市××區××大廈
負責人:×××,總經理
被告:張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深圳市××區××路××號。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B85」單片機版本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截至起訴日已經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4年8月,原告與被告籤訂《勞動合同書》(見證據1-2),聘用被告為原告公司的測試工程師,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自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原告一直向被告支付工資,並為其購買社會保險(見證據3-4)。
2005年4月,原告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C集團」)就提供「B85」項目進行溝通和聯絡(見證據5-8)。
為取得上述測試系統項目訂單,原告指派被告為該項目測試系統開發方面的責任工程師,主要負責測試系統的電子及軟體方面的開發,包括:設計製作硬體電路直至PCB實板的調試完成、編寫相關的軟體並調試完成整個測試系統等(見證據9-12)。
為保證被告順利完成開發任務,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編程器(WH-500AU)、仿真機(南京××H51/S)、晶片、PCB板、UUT樣片等設備和當事人的技術要求以及當事人信息等資料,還配備其他工程人員協助其工作(見證據13-15,24-25)。
同時,考慮到被告實際困難,經被告申請,原告同意其採取「住家工作制」,使用自備電腦在自己家中進行「B85」項目的設計與開發(見證據16)。
在公司人員的共同努力下,2005年6月初,測試系統單片機版本開發基本完成,但被告僅向原告提交了系統成品,未將該版本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交付原告。
2005年6~7月,原告根據「C集團」的要求將「B85」的單片機版本修改為計算機版本,考慮到被告熟悉該項目情況,原告遂繼續委派被告承擔開發、設計和調試工作(見證據17-22)。
被告自2005年7月開始,採取各種藉口故意拖延完成上述工作,消極怠工,以各種理由拒絕到公司參加總體調試,造成上述工作嚴重延誤,致使原告無法按期向C集團交貨,最終導致原告未能取得「B85」的訂單(見證據23)。
更為惡劣的是,被告在同一期間,暗中幫助C集團的另一供應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完成同一當事人、同一項目和同一功能系統的開發、設計和調試工作,並導致B公司最終取得了C集團「B85」的訂單(見證據24-25)。
期間,雖經原告多次催促和要求,但被告拒絕向原告交付「B85」計算機版本的有效電路原理圖,以及上述系統單片機和計算機版本的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非法侵佔本應屬於原告的職務作品(見證據24-25)。
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執行原告所委派的技術任務,並主要利用原告的物質技術條件及相關當事人和技術資料所開發設計的「B85」應屬職務作品,其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被告有義務將該職務作品完全交還原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本案被告利用原告允許其採用「住家工作制」的善意和便利條件,將「B85」部分技術成果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經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所有的「B85」職務作品,包括:「B85」單片機版本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並賠償原告截至起訴日已經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此外,原告保留對被告追究其他經濟損失、非法披露並使用原告公司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採取進一步訴訟的權利。
此致
深圳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A公司
二零零五年××月××日
4.3 《質證意見書》
質證意見書
尊敬的審判長和合議庭:
A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張某(以下簡稱「被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一案,在法庭主持下,經過18次庭前證據交換,現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發表質證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質證意見》的體系說明
(一)證據來源
本《質證意見》的證據來源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原告在舉證期間內所提交的書面和電子文件證據;
2.原告在舉證期間內所提交的原告公司副總經理王經理與被告談話錄音證據(以下簡稱「錄音證據」),該錄音內容已由原告根據法庭要求整理成文字材料提交法庭(以下簡稱「錄音證據文字版」);
3.被告在舉證期間提交的書面證據;
4.貴院於2005年9月20日保全被告存儲設備中與本案有關信息和資料(以下簡稱「保全涉案數據」)。
(二)證明焦點
本《質證意見》所針對的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包括:
1.本案所涉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的著作權權屬問題;
2.本案被告的侵權行為事實。
二、關於判定「B85」著作權權屬的法律規定、證據和證明事實
(一)中國法律明文規定法人職務作品歸屬法人所有
《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3條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體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
(2)開發的軟體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
(二)原告接受C集團委託開發「B85」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
1.C集團於2005年4月12日發給原告郵件
(1)證據來源:原告提交的證據5
(2)證明事實:C集團將「B85」測試系統的當事人資料和技術要求發給原告分析,委託原告進行開發,並要求原告討論及落實技術方案和報價。
2.原告於2005年4月23日發給C集團郵件
(1)證據來源:原告提交的證據6
(2)證明事實:原告接受了C集團的委託,並就開發「B85」測試系統所需的技術資料、交貨期和技術要求等事宜與C集團進行進一步溝通。
3.C集團於2005年4月23日發給原告郵件
(1)證據來源:原告提交的證據7
(2)證明事實:C集團再次將C集團「B85」測試系統的補充詳細技術資料發給原告,作為設計開發的依據。
4.C集團於2005年5月24日、25日發給原告郵件
a)2005年5月24日09:29 主題:Re:Response to the B85 Clickwheel_「Baseline」
b)2005年5月25日11:08 B85 updated hex file(Rev.12)
(2)證明事實:C集團根據原告進行的B85測試系統的開發進程,澄清技術問題並提供新的技術資料。
5.C集團於2005年6月9日發給原告郵件
(1)證據來源:a)原告提交的證據17
(2)證明事實:C集團根據原告進行的B85測試系統的開發進程,提供新的技術資料(計算機版)。
(三)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法律關係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
1.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勞動合同書》
(1)證據來源:原告提交證據1
(2)證明事實:原被告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被告系原告公司員工,在原告公司任測試工程師職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4年××月××日起至2005年××月××日止。
2.由銀行出具的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資的證明
(1)證據來源:原告提交證據3
(2)證明事實:在原告確信被告侵權之前,原告自被告加入原告公司起向被告連續支付工資至2005年××月。
3.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分局出具的被告《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單》
(1)證據來源:原告提交證據4
(2)證明事實: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期間,原告為其連續購買社會保險至2005年××月。
(四)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職測試工程師期間,受原告指派,為原告當事人C集團開發「B85」,屬職務行為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以下部分內容略去)
1.原告於2005年4月23日11:28向被告發出的郵件
2.原告於2005年4月23日15:22向被告發出的郵件
3.被告於2005年5月17日08:56向原告發出的郵件
4.原告於2005年6月10日向被告發出的郵件
5.原告於2005年6月20日向被告發出的郵件
6.錄音證據25
7.A公司單片機版作品線路板圖、A公司電腦版作品線路板圖
(五)被告在受原告指派開發「B85」期間,原告向其全面提供了系統開發所必需的當事人技術資料、技術支持和設備和人員支持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以下部分內容略去)
1.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當事人技術資料
2.被告收到了原告發送的上述資料
3.被告作為「B85」項目負責人,在該測試系統開發過程中得到了原告的持續的多方面的技術支持和物質支持
三、關於被告的侵權行為和事實
(一)被告張某非法佔有職務作品,並明確表示拒絕返還「B85」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以下部分內容略去)
1.保全涉案數據中的「B85」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
2.錄音證據
(二)被告向原告提交的「B85」始終未能調試成功而與此同時被告卻以獲取非法利益將「B85」提供給C集團的另一供應商:B公司,並企圖通過B公司將侵權產品交付C集團。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以下部分內容略去)
1.原被告郵件往來目錄
2.原告與被告2005年7月13、19、20日往來郵件
3.錄音證據
4.被告於2005年7月16和18日發給B公司的郵件
5.被告向B公司提交的線路板圖、電路原理圖和成品
6.被告於2005年7月18~19日發給C集團郵件
7.被告於2005年7月26日發給C集團郵件
(三)由於被告的侵權行為,使原告最終失去C集團「B85」訂單,遭受嚴重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而與此同時,C集團接受了被告與B公司提交的侵權產品,被告從中攫取高額非法利益。
主要證據及證明事實如下:(以下部分內容略去)
1.被告於2005年7月25日發給B公司吳總的郵件
2.C集團於2005年8月5日發給原告的郵件
3.B公司吳總將C集團發給被告和B公司的郵件轉發給被告
以上質證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此致
深圳市××區人民法院
××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零零六年××月××日
4.4 《關鍵時間對比表》
4.5 《代理詞》
代 理 詞
審判長、合議庭:
××律師事務所接受A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之委託,就原告訴張某(以下簡稱被告)職務作品侵權糾紛一案擔任原告的委託代理人。開庭前,本代理人依法參加了合議庭組織的多次庭前證據交換,對包括貴院於2005年9月20日保全被告存儲設備中與本案有關信息和資料(以下簡稱保全涉案數據)在內的所有相關證據進行了認真的審閱和核實。在原告2006年10月16日向合議庭提交的《質證意見》(以下簡稱《質證意見》)中,原告已從多個方面引用事實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並闡明我方觀點,現結合庭審情況以及本案的爭議焦點,發表補充代理意見如下:
一、在原告委派被告開發「B85」期間,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係,被告關於雙方勞動關係已終止的觀點沒有事實依據
1.原告於2004年8月與被告訂立《勞動合同書》(見原告提交證據1),聘用被告擔任測試工程師職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4年8月16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
在此期間,原告從未收到被告任何關於辭職的口頭或書面申請,被告在庭審中提出曾於2005年3月向原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的說法純屬捏造,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被告於2005年4月22日發給原告的郵件(見原告提交的證據16),從內容上看並非一份辭職申請。在該郵件中,被告請求由坐班工作制改為住家工作制,並希望原告採取計件工資方式或固定工資方式來支付報酬。原告認為,被告工作場所的變更與原告採取何種方式支付工資報酬均不能改變原被告之間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
被告提出自2005年5月1日後再沒有到原告公司上班的觀點與事實嚴重不符。事實上,在2005年5月,被告本人曾到原告公司領取工資並親筆籤名(見原告提交證據3)。除此之外,被告還根據原告的工作安排,乘坐原告的汽車到原告公司上班,甚至是在原告公司通宵加班趕交貨進度(見原告提交證據25,即錄音證據文字版9/29、23/29)。
在2006年6月,被告本人又隨原告公司副總王經理一起前往C集團,作為原告公司「B85」開發技術負責人與當事人進行溝通與確認(詳見原告提交《質證意見》第5頁)。
2.在原被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原告一直向被告連續支付工資併購買社會保險。
被告在庭審中提到自2005年5月起原告就沒有向其支付工資的說法純屬編造。事實上,直至2005年8月初,原告在確信被告侵權之前,一直向被告連續支付工資至2005年7月,其中:原告分別於5月12日、6月15日、7月6日給被告逐月發放了工資4493.45、4670.97和4627.50元(見原告提交的證據3)。在電話錄音中,被告親口承認收到了原告公司所發的工資(見原告提交的證據25,即錄音證據文字版4/29、25/29)。
此外,原告在勞動關係之間存續期間一直連續為被告購買社會保險(見原告提交的證據4)。上述事實同樣證明原被告間勞動關係的合法存在。
二、被告在原告任職期間,接受原告公司的工作任務,為原告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B85」全部有效的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應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原告所有
1.關於「B85」全部有效的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範圍說明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返還「B85」計算機軟體及說明文件是指原告在2005年4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集團)開發委託後,委派被告在開發「B85」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有效的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其中當然包括被告非法許可第三方××××有限公司使用(以下簡稱B公司)的系統文件。上述文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B85」單片機版本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計算機版本所有有效的電路原理圖、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
2.被告開發「B85」是履行其工作職責,原被告間不存在委託開發關係
在庭審中,原告列舉大量翔實的證據證明被告開發「B85」的行為系履行本職工作的行為(詳見原告提交《質證意見》第4-5頁)。而被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委託開發關係卻無任何證據佐證。在庭審中,被告承認原被告間針對「B85」未訂立過任何形式的「委託開發的協議」,原被告間也從未就所謂的「委託開發費用」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協商和確認。被告試圖用「委託開發」關係來否定「B85」的職務作品性質顯然無法成立。
3.被告在開發「B85」期間,利用了原告提供的主要物質條件
在被告開發「B85」期間,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運作平臺、資金、器件選型和採購、測控板的製作、開發儀器和設備、技術團隊等物質條件,同時被告得到了原告公司內該項目小組的充分支持和配合。
原告向被告提供「B85」的技術要求和說明、項目指標變更信息、技術疑難的答覆等開發所必需的關鍵當事人資料和技術要領等(詳見原告提交的《質證意見》第6-7頁)。
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當事人UUT以及晶片、晶片燒錄器、單片機仿真機等設備(見原告提交證據24、25),其中當事人UUT即Unit Under Test(被測試對象)。在本案中,該測試對象就是B85電路板。如沒有原告提供給被告的當事人提供的測試對象,被告根本無法開發出符合當事人要求的測試系統。
被告在開發過程中得到了原告軟體工程師王××在軟體開發和數據通信等方面的支持與配合,得到了原告硬體助理工程師湯××在測試系統電路板製作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得到了原告公司治具工程師在治具製作方面的支持與配合(詳見原告提交的《質證意見》第7-8頁)。
《著作權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3條同時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體或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體,該軟體著作權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
根據上述事實,本代理人認為,被告開發「B85」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以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規定的關於職務作品的法律特徵。因此,被告在原告任職測試工程師期間,接受原告公司的工作任務,為原告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B85」全部有效的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的著作權應歸原告所有。
三、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經構成對原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犯
1.被告非法佔有有效的「B85」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拒不交還原告
被告利用原告允許其採用「住家工作制」的便利條件,非法佔有本屬於原告的「B85」有效的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並在原告多次催促下,明確表明拒絕返還(詳見原告提交的《質證意見》第9頁)。在2005年10月16日庭審過程中,被告也明確承認未將「B85」計算機軟體的源程序及執行程序代碼交付原告。
2.被告向原告提交的「B85」成品始終未能調試成功,而與此同時,被告為獲取非法利益,串通C集團另一供應商——B公司,將本屬於原告所有的、有效的「B85」非法許可B公司使用。
根據對本案相關證據分析(詳見原告提交的《質證意見》第10-13頁及其附件《關鍵時間對比表》),有確鑿事實證明:被告在開發「B85」期間,為謀取高額利益,利用原告提供的物質條件,在同一時間(2005年7月),針對同一當事人(指C集團),就同一被測對象UUT(B85電路板)、同一項目(「B85」)開發出兩套測試系統。一方面,被告惡意向原告公司提供的無效測試系統始終未能通過聯調;而另一方面,被告將同樣權屬於原告的、有效的「B85」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許可給B公司使用,明顯侵犯了原告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利。
3.被告與B公司惡意串通的侵權行為,致使原告最終失去了C集團的該項系列訂單,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
從原告的提交的證據以及保全涉案數據中被告與B公司、C集團間大量的往來郵件顯示(見原告提交的《質證意見》第13-14頁):被告與B公司相互串通,採取由被告提供侵權的「B85」軟體和技術資料,B公司提供治具的方式,以B公司的名義向C集團交貨,並最終取得了C集團的該項訂單,不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益,同時造成了原告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被告在原告任職測試工程師期間,接受原告公司的工作任務,為原告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B85」全部有效的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應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原告所有,被告應對其非法佔有的關於「B85」項下的所有有效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B85」單片機版本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計算機版本所有有效的電路原理圖、所有有效軟體的源程序和執行程序代碼及其說明文件、有效晶片的密碼信息等承擔返還責任。
與此同時,被告與B公司惡意串通,擅自非法將本屬於原告的「B85」計算機軟體及其說明文件許可B公司使用的行為亦構成對原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補充代理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零零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