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斤短兩」自古就被視為經商者最可恥的行為之一,但近日記者調查發現,網上出售的遙控電子秤也變成了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兩牟取暴利的工具。據調查發現,在20米之外,可以用遙控器為電子秤上貨物按比例增重,最多可增重一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最「寬鬆」條件下,1公斤商品誤差也不能超過20克。
通過遙控器便能將電子秤上的貨物人為「增重」,如此公然為缺斤短兩提供「便利」、助紂為虐式的所謂「遙控電子秤」,無疑不僅顯得十分「缺德」、「可恥」,事實上也已明顯涉嫌違法。此舉不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構成消費欺詐,同時也明顯違反了《計量法》,如依據該法,「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製造、銷售、使用上述這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遙控電子秤,不僅可能涉嫌民事上的消費欺詐,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且還可能進一步涉嫌刑事犯罪。遙控電子秤的製造銷售者,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依據《刑法》,「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被故意破壞了計量準確性,可以人為「增重」的遙控電子秤,無疑正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對於遙控電子秤的使用者來說,以此故意缺斤短兩、欺騙消費者,同樣也可能涉嫌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刑事詐騙。
儘管遙控電子秤的違法犯罪性質顯而易見,但在現實中,要想當真嚴厲追究這些假冒偽劣行為,確保以儆效尤,恐怕又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依據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無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還是「詐騙罪」,事實上都是存在以一定犯罪數額為前提的入罪門檻的,如前者需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而後者「詐騙金額3000元以上」。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入罪門檻,顯然不太能輕易達到,如消費者在日常生活購物中,即使遭遇缺斤短兩,損失一般也不會達到3000元之多。
這意味著,對於網上銷售的遙控電子秤,以及藉此進行的各種缺斤短兩行為,即使被發現、被查處,更現實可及的處罰恐怕只能是:民事索賠、行政罰款,而不大可能涉及最嚴厲的刑事追責。反過來看,這樣一種難以追究刑責的現狀,恐怕也是長期以來類似缺斤短兩假冒偽劣現象,屢禁不絕的一個重要背景。這或許正像此前馬雲曾呼籲的:「要像治理酒駕那樣治理假貨」。
阿里巴巴去年大數據排查4495件線索,進行刑事打擊的只有469件,只佔十分之一。這樣的局面只會鼓勵更多人前赴後繼地參與制假售假。全國政協委員劉平均也曾指出,「對於假冒偽劣犯罪分子,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沒抓住,他們都能謀取暴利,所以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上述遙控電子秤的出現,折射出的其實不止是一些商家的利慾薰心,同時也是目前我國打假法治仍然不給力、不到位的尷尬——仍不足以充分將包括缺斤短兩在內的假冒偽劣各種行為,徹底關進法治的籠子。(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