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並監督實施。
負責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市場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證件發放;
負責行政許可和重大行政處罰等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監督市場綜合執法工作;
承辦行政複議、聽證、應訴等機關法律事務。
2
擬訂全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事業發展規劃。
組織制訂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中長期發展規劃;
指導和推進全市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3
指導、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統籌安排文化、文物事業經費,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管理全市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管理全市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點文化活動。
擬訂文化文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指導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管理全市圖書館、文化館(站)文化事業;
指導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
4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承辦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和市級代表項目的評審和公布;
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和普及工作;
承擔民族民間文化的搜集、挖掘、整理和提高工作;負責文化文物事業的調查與統計工作。
5
擬訂全市文化藝術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社會藝術教育和文化藝術行業職業教育。
統籌規劃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專門人才的培養;
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文化、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版權系統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6
擬訂對外文化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對外及對港澳臺的文化交流政策,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負責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7
負責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前置審核工作,指導監督管理非公有性文化機構和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業務工作。
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指導監督管理非公有性文化機構和文化藝術類社會組織的業務工作。
8
擬訂全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市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初審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負責對網路遊戲服務監管。
擬訂全市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市場管理政策和規劃;
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
負責全市娛樂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演出、廣播、電影、電視、音像製品、藝術品、藝術培訓、文物經營市場行政許可及市場監管;
指導、開展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和執法隊伍建設;
受理文化市場投訴舉報
負責全市文化市場技術監管服務平臺管理維護工作
參與協調、督促省內大要案和跨區域案件的查處
負責對全市文化市場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9
負責管理全市廣播電視科技工作;審核、報批各類廣播電視臺(站)的建立和撤銷;管理廣播電視宣傳;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節目,監管移動電視、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負責衛視器材銷售、安裝審核、呈報;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並管理;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道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的審核、呈報;負責閉路電視系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大屏幕電視、營業性電視攝像服務、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發行許可證的審核、審批。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負責對網路遊戲服務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發行前置審批)
負責審核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
負責廣播電視行政審批,廣播電視頻率(頻道)使用的審核和申報、廣播電視臺(站)的技術和年檢工作;
負責管理廣播電視節目在本地的安全播出和傳輸頻道審批;
監管移動電視、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廣播衛視廣告播放和公共視聽載體的廣播影視節目播放。
負責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發行許可證的審核、審批;管理廣播電視宣傳;
負責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的調查與統計工作。
10
擬訂全市電影發行放映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電影發行放映的監督管理。
擬訂全市電影發行放映事業的發展規劃組織實施。
指導、監管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11
監督管理、協調全市各類出版物的出版、複製、印刷、審核和發行工作;負責對全市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監管全市出版活動,組織查處違規出版物和違規違法出版活動;承擔全市著作權管理工作。
擬訂全市新聞出版、版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承擔出版(含網際網路出版)單位、有關出版物複製單位和發行單位設立、變更及網上出版物的行業準入管理,負責監管出版社、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
組織查處重大侵權盜版違法活動;
12
負責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核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新聞記者違規違法行為;協助管理全市報刊社及國內報刊社、通訊社駐本市的記者站和分支機構。
承擔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
協助監督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
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13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體育工作政策和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
起草體育規範性文件草案
指導、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工作
承擔行政複議等有關工作
14
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區域性體育發展,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研究體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方案
擬訂全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草案,提出政策建議
15
統籌規劃群眾體育發展,負責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擬訂全市群眾體育發展規劃
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指導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
推動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
指導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實施
組織開展創全國體育先進城市社區和全省體育先進城市社區活動
負責全市群眾體育項目裁判員及武術段位的培訓工作
16
統籌規劃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全市體育競賽項目的設置與布局,組織管理體育訓練、體育競賽、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指導管理全市競技體育、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擬訂全市競技體育和體育科學研究發展規劃
確定全市體育競賽項目設置與重點項目布局
指導管理全市競技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
負責申報、承辦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或全國、全省性競技體育競賽活動
負責全市經國家體育總局確認的正式體育競賽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和裁判員等級管理工作
17
統籌規劃青少年體育發展,加強體育後備人才建設,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擬訂全市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
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
指導全市各級業餘體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體育後備人才基地、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和有關學生文化教育工作
指導、推動學校體育的發展
指導和管理全市青少年競賽活動
負責市運動會的組織與管理
承擔青少年運動員的註冊、管理及業餘體校教練員的崗位培訓工作
18
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的科研活動及成果推廣,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承擔全市體育科研成果的審查和鑑定、推廣
19
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措施,發展體育市場,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
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
負責全市體育產業宏觀管理
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具體工作
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公共體育設施監督管理、體育統計
20
負責全市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核。
負責全市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核工作。
21
擬定全市文物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規劃並監督實施
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實施
22
監督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
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工作
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博物館陳列展覽
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
23
文物保護
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
文物揀選
文物移交
文物徵集、整理工作
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開發利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指導和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
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劃定意見。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考古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保護措施商定
24
文物安全
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的情況
處理上報本行政區域內館藏文物被盜、被搶或丟失案件
25
考古發掘
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考古發掘工作,考古發掘結束後,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考古處理意見
26
協助管理全市文物市場,參與打擊文物走私
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經營活動
27
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