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井引發鄰裡爭水糾紛
朱某某於2003年在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古墳地上修建水池,水池出水口高度為50CM左右,水池內的水由朱某某飲用,水池出水口漫出來的水由梁某某等九戶使用。後朱某某擅自加高水池出水口高度至70CM左右,並導致梁某某等九農戶吃不成水,引起糾紛。
2018年7月,梁某某等九戶農戶將朱某某出水口打掉,後朱某某又在原有出水口高度的基礎上加高了40CM,九農戶遂在朱某某水池旁新挖一個水槽,截斷了水池的水源,導致朱某某無法飲用水。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朱某某與九被告屬鄰裡關係,在處理鄰裡關係時,鄰裡各方應該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原告朱某某恢復水池出水口高度至50釐米;被告梁某某等9人填平朱某某水池旁新挖水槽,致朱某某原水井水源流入朱某某水井,恢復其引水原狀。
執行遇難題
法院判決生效後,朱某某於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案件涉及人數眾多且涉及到群眾飲水問題,如果強制將被告新水槽填平,無法保證水源會沿著朱某某的水池流出,到時會影響原、被告多戶的飲水問題,致使執行陷入僵局。
成立專班終調解
為做好化解工作,宣恩法院成立執行專班,執行專班多次和萬寨鄉政府、司法所、當地村委會一起組織雙方協商,爭取達成雙贏,實現雙方均能飲水為目標,但因雙方分歧過大,前幾次均未協商一致。
2020年9月24日再一次協調時,法院協調萬寨鄉政府解決原水池的維修費用。雙方共同投入勞動力對原水池進行了維修,並達成了原、被告共同從該水池飲水的協議。現水池已經維修完畢,並鋪設水管,實現了共同飲水。本案已案結事了,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供稿|執行局
編輯|向 苗
審核|高 峨
【來源:宣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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