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設交通委),北京市規劃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有關行業協會:
為了加強對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根據《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和《關於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和內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278號)的規定,決定於2010年4月1日起開展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等專業的註冊工作,現將註冊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註冊條件
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考試、考核認定方式取得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等執業資格證書;
(二)只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其中一個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因過錯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或在申請註冊之日前1年內因過錯造成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二、註冊程序
(一)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請。
註冊申請須同時報送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urd.gov.cn)進入辦事大廳,點擊勘察設計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在線申報,在《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上免費下載、安裝和運行個人版軟體,填寫和列印相應專業的註冊申請表(見附件1),生成申報數據電子文檔,並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報送聘用單位。聘用單位在《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上免費下載、安裝和運行企業版軟體,接收、核對、匯總和上報申報數據電子文檔,同時,在申報書面材料上簽署意見、蓋章後,將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一併報送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總後營房部工程局在收到申請人申報的註冊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總後營房部工程局受理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申報材料和初審意見匯總表(見附件2)報相關專業委員會審查。
(四)各專業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總後營房部工程局上報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書面決定,並及時將初始註冊人員的審查意見匯總表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匯總,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十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
(五)公示完成後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按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規定的期限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公布審批結果。
(六)各專業委員會根據公告結果列印註冊執業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總後營房部工程局負責頒發註冊執業證書;準予註冊人員的執業印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總後營房部工程局根據各專業委員會提供的註冊人員名單和印章編號,按照統一規則進行製作並頒發。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內容及編號規則見附件3。
三、註冊申請材料
註冊申請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和相對應的申報數據電子文檔。
(一) 初始註冊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1.初始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3.身份證明複印件;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
5.與聘用單位籤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
6.逾期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凡201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註冊申請的,不需提供本專業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證明材料。
(二) 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需提交的書面材料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註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三年;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延續註冊和變更註冊申請材料依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
(一)註冊費用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審批審查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單位不得向申請註冊人員收取註冊費。
(二)各專業委員會地址及聯繫電話
1、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雲路西裡15號樓108室
郵編:100045 聯繫電話:63369166、63369167(傳真)
2、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安德路65號
郵編:100120 聯繫電話:58388763、62368339(傳真)
3、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0號潤楓德尚A座13層
郵編:100101 聯繫電話:64820640、64820640(傳真)
附件:1.初始註冊申請表(略)
2.初始註冊匯總表(略)
3.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編號規則及說明(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