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DNA檢測技術1987年首次在美國法庭中發揮作用以來,便一直在尋求公正的過程中扮演著愈加重要的角色。
據國外媒體報導,如果你看過《犯罪現場調查》這類的犯罪類劇集,就會知道DNA證據往往是審清案件的關鍵因素。如果嫌疑人的DNA與犯罪現場的DNA相符,就足以給他們定罪。但問題是,情況並非永遠這麼簡單。大多數人認為DNA檢測不可能出錯,但檢測分很多種類,還有很多解讀方式。在犯罪現場收集證據和在實驗室中分析證據的過程中,有時便會出錯。
圖中為無罪釋放後的陳龍綺(左二),臺灣冤案平反協會主席(左一),格雷格·漢比基安,以及陳龍綺的妻子。
對陳龍綺而言,一次糟糕的DNA測試改變了他一生的軌跡。
2009年5月25日清晨,陳龍綺正在他租來的一家臺灣零售店外和朋友們喝酒。凌晨3時左右,兩名女性加入了他們。據陳龍綺和他的律師稱,陳龍綺不久便離開了這夥人,去接妻子下班。在凌晨4點至6點間的某個時段,兩名女子遭到強姦。雖然受害人並未指控陳龍綺,也沒人指認陳龍綺在罪案發生時在場,但他最終卻被判決有罪,判處四年有期徒刑。是DNA證據將他與罪案聯繫在了一起。
五年後,第二次DNA測驗顯示,陳龍綺的DNA與犯罪現場根本不相符,於是他被宣告無罪。在他被控強姦的幾年間,他失去了他的妻子、事業和大部分人生。他拒絕服刑,寧願作為逃犯,孤單地生活在抑鬱和羞恥的陰影中。
陳龍綺的這種情況被稱作巧合配對(coincidental match)。調查人員一開始測試了犯罪現場找到的幾人DNA混合物中Y染色體上的17個基因標記物,結果陳龍綺的DNA吻合。但增加標記物數量之後,結果就不吻合了。因此陳龍綺的DNA並不是犯罪的證據,而是一種做DNA測試時極少考慮的統計異常現象,即所謂的假陽性。
「所有DNA(證據)都各不相同,很難解釋,」協助解除陳龍綺罪名的美國博伊西州立大學教授、愛達荷無罪項目主管格雷格·漢比基安(Greg Hampikian)指出,「就連專家也不能保證每次都理解正確。」
自從DNA檢測技術1987年首次在美國法庭中發揮作用以來,便一直在尋求公正的過程中扮演著愈加重要的角色。光是美國聯邦調查局的DNA資料庫就涵蓋了1200萬份數據,每年可為數萬名調查人員提供幫助。僅在美國境內,可當作犯罪證據的DNA測試就有許多中。DNA標準測試為STR 檢測,出現巧合配對的可能性僅有十億分之一。但在某些情況下,其它測試可能效率更高、更具性價比。調查人員選擇進行哪種測試、以及解讀的方式,都會大大影響案件結果。
因此,雖然法庭很少懷疑DNA證據,但越來越多的學術界人士呼籲調查在犯罪調查中採用DNA證據的方式。陳龍綺的經歷更是令漢比基安等人支持以更審慎的態度利用DNA證據。
DNA證據最不容置疑的一點,便是人們對它的絕對信任。2005年的一次調查顯示,85%的美國人認為DNA證據「非常、或完全可靠」。另一項於2008年發表的研究顯示,陪審員認為DNA證據的準確度約為95%。澳大利亞近期開展的一項研究發現,存在DNA證據的性侵案件發展到庭審的機率比一般的要高一倍,最終定罪的機率更高達無DNA證據的33倍;謀殺罪發展到庭審的機率為14倍,定罪機率為23倍。該領域科學家有時將人們對DNA證據的偏愛稱為「CSI效應(即美劇《犯罪現場調查》)。
DNA並不是無可辯駁的犯罪證據,也不是無罪證據。但在陳龍綺的案子中,錯誤指控他與罪案相關的DNA證據的重量遠比證明其無罪的證詞重得多。
要明白這是怎麼發生的,首先要理解實驗室進行DNA樣本配對的原理。法庭分析專家不會對嫌疑人的整個基因組進行分析,而是選擇幾個通常差異較大的關鍵部位,即」標記「。在審理陳龍綺的案件時,實驗室分析了17個不停的Y染色體標記。然而,這種Y染色體檢測法並不如最常採用的短縱列重複序列檢測法(即STR)那麼具有針對性。兩種測試法分析的都是所謂短縱列重複序列,即基因組上包含幾處重複DNA片段的部位。不同人基因組上不同部位的重複序列數量可能有很大差別。但Y染色體檢測法只分析了一條染色體上的17個部位,13標記檢測法分析的則是多條染色體上的13個部位,大大降低了出現巧合配對的概率。除同卵雙胞胎外,STR測試中13處標記全部吻合的概率約為十億分之一。
漢比基安指出,許多犯罪實驗室仍在使用導致陳龍綺蒙冤入獄的檢測方法,不過也有一些實驗室正逐漸開始採用為其洗清罪名的23標記Y染色體檢測法。
在另一例顯示了DNA證據強大力量的案例中,漢比基安利用DNA證據幫克里斯多福·塔普(Christopher Tapp)洗脫了罪名。1998年,儘管DNA與犯罪現場的樣本並不溫和,他仍因謀殺罪被判25年有期徒刑,直到今年春天才出獄。當警察於2015年重新審理這樁謀殺案時,DNA測試結果險些使另一個無辜的人蒙冤。警方對DNA記錄進行了篩查,尋找與犯罪現場DNA近似的人,最終鎖定了一位名叫麥可·尤斯利(Michael Usry)的男子。在35個標記中,他有34個標記與殺手吻合。就像陳龍綺的案件一樣,調查人員只分析了Y染色體,只不過這次他們分析的標記為35個,而不是標準的17或23個。
當分析人員只考察Y染色體短縱列重複序列時,他們基本上要查看整個Y染色體。Y染色體的基因信息名叫單倍型(haplotype),父子的Y染色體單倍型完全一致,因此一個種族中可能有許多Y染色體完全相同的男性。如果採用更加標準的測試,尤斯利便會成為巧合配對,被判有罪。但警方決定在他的親戚中尋找完全配對者,最終從尤斯利的兒子身上提取到了樣本。標準的Y染色體STR檢測法可能會使他蒙冤入獄,但採用35標記法,他的兒子最終也得以脫身。DNA測驗出錯不僅會使無辜者蒙受牢獄之災,還會導致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逍遙法外。
陳龍綺的案例突出了漢比基安等人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混合DNA。
在陳龍綺的案子中,之所以採用DNA檢測,是因為兩名受害人喝醉了,無法認出襲擊者。陳龍綺的兩名朋友均承認與兩名女子發生了性關係,但聲稱是對方同意的。此外,陳龍綺的妻子告訴警方,陳龍綺接她下班的時間在早上4點左右,她下班時蓋的章也證實了這一點。陳龍綺稱自己4點左右離開零售店,他的朋友之一確認了他的證詞。
調查人員決定對其中一名受害人內褲上的精液進行DNA檢測後,他們決定讓三名男性的DNA均接受測驗。內褲上的DNA混在了一起,無法辨別哪些DNA片段屬於哪個人。但由於混合物中的DNA來自不止一人,很可能會有某一名嫌疑人與17處標記全部吻合,因為能夠與之吻合的標記組合不止一種。
「這就像把我的名字和你的名字拆開來,再用這些字母組合成上百個名字。」漢比基安說道,「這使得測試結果格外具有迷惑性。」
漢比基安和他的團隊後來所做的計算顯示,陳龍綺符合上述DNA的機率為741分之一,這意味著在一座2300萬人的城市中,有幾千人可能與這條內褲上的DNA吻合。做測試的實驗室總結道,陳龍綺「或其直系親屬不能從嫌疑人中排除」。依照這一證據,陳龍綺被判參與輪姦,並於2012年被叛入獄。另外兩人也與結果吻合,因此亦被定罪。
陳龍綺拒絕服刑,對律師表示他不願「為自己沒做過的事自願進監獄」。他還聯繫了臺灣冤獄平反協會,該協會在陳龍綺的判決中看到了明顯漏洞,立即動手準備上訴。他們要求重新檢測DNA,將標記數量從17增加為23。在新增加的6個標記中,陳龍綺只有4個吻合。這項新證據說明他不可能是混合DNA樣本中的DNA來源。此外,樣本中的全部基因標記都可用被定罪的另外兩人的DNA解釋。據此證據,法庭同意重新庭審,推翻了對他的判決。
美國萊特州立大學DNA證據專家丹·科倫(Dan Krane)指出,在他看來,陳龍綺的案件中一開始就不該採用DNA證據,因為該DNA樣本屬於混合物。
「混合後的Y染色體STR測驗不應被納入考慮範圍,」他說道,「一旦發現這是混合的,就該放棄這一樣本。這樣就能直接解決問題。」
美國國家標準技術所的法庭科學家麥可·科伯(Michael Coble)認為,進一步檢測也許本能幫助臺灣的法庭科學家判斷DNA混合物是否主要來自一名嫌疑人,否則從中收集的信息便存在很大局限。
「DNA證據決定判決結果時,最關鍵的其實是對證據的解讀方式。」
在2013年由國家標準技術所開展的一項調查中,該機構要求108所實驗室對一份包含四個人的、偽造的DNA樣本進行分析。他們還提供了一份並不在該樣本中的、編造出的嫌疑人DNA信息。結果70%的實驗室都認為這名偽造的嫌疑人DNA與樣本吻合。
聯邦調查局表示,雖然他們也將DNA混合物視作證據,但只有當實驗室能確定樣本中的DNA主要來源於某個人時,他們才會這樣做。(FBI還證實,他們仍在採用導致陳龍綺被定罪的17標記Y染色體STR檢測法)。在一項針對陳龍綺案件的新研究中,漢比基安指出,此類證據只能用來排除嫌疑人,而不能為他們定罪。科倫則認為應徹底棄用這種檢測方法。
「DNA信息應當非黑即白,」科倫說道,「不存在灰色地帶,尤其是當牽涉到某人性命的時候。」
「我覺得理解這一點的專家也許有一百人,不理解的則有成百上千。」科倫指出,「還有一些不願去理解的公訴人。此外,還有很多一聽到DNA就兩眼放光的辯護律師。很難在課堂上教會他們這一點。」
彈道分析、指紋和縱火痕跡一度被視作無可辯駁的科學依據,可排除調查中的人為誤差。但今天已經廣為人知,這些調查方法的結果並不一定可靠。在法庭科學中,DNA證據正逐步引起人們的懷疑,使人們對採集和分析DNA的條件提出嚴格要求。在2008年的一項研究中,研究人員稱「DNA證據往往籠罩著一層神秘的、確定無疑的光環。」但DNA證據並非「生而平等」。不錯,它們可以為案件板上釘釘,但前提是DNA樣本採集合理、測試得當。
漢比基安指出,DNA對公眾想像的神秘掌控力應當使所有人感到不適。
他表示,陳龍綺是令他這樣的專家對DNA測試的真偽產生關注的少數案件之一。
「我們必須時常審視自己對各種測試方法的依賴情緒,」他說道,「我們無時無刻不在犯錯,並且要過很久才能意識到自己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