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5月6日,龍沙公安分局南苑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在某家土特產商店中買到疑似假的保健品鹿鞭膏,服用後引起身體不適。接警後,龍沙分局委託齊齊哈爾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測,經檢測該鹿鞭膏中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西地那非」。
經偵查,齊齊哈爾市居民嶽某利用其經營的土特產商店為掩護,將從吉林省王某處購進的鹿鞭膏貼標後,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和20餘個下線代理商銷售。吉林省王某從河南省鄭州市劉某處購進西地那非原料,生產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鞭膏等保健商品對外銷售。為實現對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網絡的全鏈條打擊,龍沙公安分局聯合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食藥環偵支隊組成專案組開展深入調查。經過近6個月的縝密偵查、深度經營,一個涉及全國11個省、市(自治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網絡逐漸浮出水面。
目前,龍沙公安分局已依法對29名違法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工作中。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帳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三、構成本罪同時構成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可能有人會分不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那麼,我們接下來就來介紹下這兩個罪名,以及它們的區別。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本罪是危險犯。本罪行為人除了必須有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以外。客觀上還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不成立本罪,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也不成立本罪,而成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本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和主觀方面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處。廣義上來說,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本身也是一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對象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對象是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造成不利影響的食品;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對象則要廣泛得多,主要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不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對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為。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為犯罪,不要求必須有實害結果的發生;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罪,只要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就構成該犯罪的既遂。
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有人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一,行為人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類、水產養殖物安全的危險物質。其中,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質甚至腐蝕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如砒霜、敵敵畏、氰化鉀、西梅脫、硝酸、硫酸、1059劇毒農藥等;放射性物質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傳染病病原體是能夠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蟲的統稱,如炭疽、霍亂等傳染病病菌、病毒。鴉片、大麻、嗎啡等雖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其二,投放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即該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嚴重損害後果。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屬安排等問題與領導龍某發生矛盾,由對龍的不滿情緒發展到投毒報復。某日,左某從家裡存放的三種農藥中選擇了毒性較低的殺蟲咪,用青毒素瓶裝了一瓶,趁龍家無人之機,投放在龍家的飲水缸裡。由於龍的妻子及時發現,未造成後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滿發展到投毒報復,主觀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將農藥殺蟲咪投放到龍家水缸內的行為,由於龍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親友等。這些人(還包括家禽、牲畜等財產)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為雖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財產的安全,已構成投毒罪。即其行為針對的並不是龍某一個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一是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二是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本罪的界限: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中的投放有毒性物質的行為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都使用了毒物,並且均危害了公共安全,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處。但它們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主要是:
(1)犯罪客體不盡相同。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為公共安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具體包括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和廣大消費者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盡相同。投放危險物質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質外,也可以在其他場合投放有毒物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投放危險物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且只能是自然人,14周歲以上的人可以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體為生產者、銷售者,既可以是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龍沙分局相關部門支持下,經縝密偵查,歷時近6個月,終於成功破獲該起特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9名,搗毀生產、銷售窩點7處,涉案金額1億餘元,取得「崑崙2020」專項行動及黑龍江省「三打兩控一遏制」百日攻堅行動重大戰果。
不管以上哪種罪,都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切不可為了牟利危害他人生命健康。
涉及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文由聽律法律諮詢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
更多法律問題請點擊上方【聽律小程序】,更多律師免費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