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新浪科技
軟體盜版是制約軟體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減少盜版不僅能推進軟體產業的創新和發展,更有助於提高一個國家的整體競爭力。因此,
商業軟體聯盟 (BSA,www.bsa.org)十多年來一直致力於全球PC軟體盜版趨勢研究。今年發布的《BSA/IDC第六次全球PC軟體盜版年度研究報告》是 BSA委託全球領先的IT產業市場研究和預測機構國際數據公司(IDC)獨立開展並完成的研究報告。該報告採用統一的調查方法和數據標準對全球PC軟體盜 版趨勢進行研究,旨在為各國政府、行業以及社會各界了解和應對軟體盜版現象提供重要的參考。商業軟體聯盟欣喜地看到,2008年中國的PC軟體盜版率再次降低了2個百分點,達到80%。這得益於中國政府繼續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採取的積 極措施,例如加強公眾教育和執法、推進政府和企業軟體正版化,以及要求PC廠商必須銷售安裝了正版作業系統的個人電腦等。更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中國 政府頒布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將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我們期待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也將更上一個臺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研究報告的研究數據為IDC所專有,但每年公開發布的《IDC/BSA全球PC軟體盜版年度研究報告》中,對PC套裝軟體的涵蓋範圍、研究方法、研究數據的來源以及盜版對各國軟體業造成的損失額均有詳盡描述。
該研究報告涵蓋在PC——包括臺式機、筆記本和超可攜式PC——上運行的所有套裝軟體的盜版情況,既包括國際廠商開發的軟體,也包括本地軟體廠 商提供的軟體。這些軟體包括作業系統、資料庫和安全軟體等系統軟體、商業應用軟體以及PC 遊戲、個人理財和參考工具軟體等個人應用軟體。該研究不涉及在伺服器或大型機上運行的軟體或者作為服務銷售的軟體。在計算當年投入實際使用的軟體總數時, 免費開源軟體、免費軟體和共享軟體被視為合法軟體。
在研究過程中,IDC 採用了自己通過廠商、用戶和銷售渠道調查獲得的軟硬體出貨量統計數據,並且動用了IDC 分布在全球6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分析師評估當地的市場情況。IDC 在全球100 多個國家和地區常年跟蹤硬體和軟體市場動態,其分析師隊伍有60%在美國以外的地區工作。因此,IDC 擁有十分深厚和廣泛的信息基礎來從事全球市場和軟體盜版率的評估工作。
商業軟體聯盟一直認為,有效地降低軟體盜版需要通過政府、行業與用戶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實現。如強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規、 對消費者的教育、有效的執法,以及軟體正版化工作。許多國家所取得的成效有力地證明了這種打擊盜版的計劃切實可行。當地政府、企業和消費者都將從中受益。
商業軟體聯盟歡迎包括網際網路實驗室在內的中國國內機構從打擊盜版、促進軟體產業發展的目的出發開展軟體盜版研究。IDC的研究報告專注於PC套裝軟體的盜版,而網際網路實驗室研究的是一個更廣的軟體市場的混合。
作為委託方,商業軟體聯盟近年來一直努力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與政府、業界和媒體進行溝通,幫助他們全面了解該報告的更多信息。今年,我們還特別邀請了IDC的相關專家,就今年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先期溝通。
商業軟體聯盟以促進建立一個安全與合法的數字世界為宗旨,在全球範圍內通過教育和推動版權保護、網絡安全、貿易和電子商務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 善鼓勵科技創新。在中國,商業軟體聯盟作為合作夥伴,能夠與政府和產業界合作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促進中國軟體產業的發展,我們深感自豪。我們也希望繼 續加強與各方的合作,為建立一個軟體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而貢獻力量。
IDC就有關問題的答覆
1. 在基本概念上,BSA計算的只是PC軟體的盜版率,卻誤導人們當成整個軟體產業的盜版率。盜版軟體造成的經濟損失,相對於計算機軟體產品市場和相對於整個 軟體產業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後者要大得多。如果認為整個軟體產業的盜版率是80%,則2008年度軟體產業的潛在價值應為3.8萬億元,相當於電信業 的60%,全國GDP的13%,這顯然是很荒唐的。
答覆:關於新近發布的全球PC軟體第六次年度盜版研究報告,以及之前的研究報告,我們一直明確說明本盜版率研究只是針對PC軟體,不包括其它軟 件。為了避免被誤解為是所有軟體的盜版率,我們一直在文檔和對外溝通中反覆強調本研究只是針對PC軟體的。所以也不能僅通過PC軟體的盜版率去推算整體軟 件產業的潛在價值。
2、在計算方法上,BSA用數量盜版率代替價值盜版率去估算經濟損失,不能體現盜版多出現在低價格軟體的事實,嚴重高估了盜版的經濟影響。 BSA的盜版率是按照計算機軟體安裝數量計算的,而在計算盜版造成的經濟損失時,卻直接運用數量盜版率代替了價值盜版率,導致對軟體盜版的經濟影響估計過 高。實際上,數量盜版率反映的是盜版行為的普遍性,價值盜版率則反映盜版行為的經濟危害。
答覆:本研究提到的盜版率是基於數量的盜版率,這已經在報告和方法論中明確提出。至於計算盜版帶來的損失方面,我們採用的是用盜版軟體的數量乘 以如果銷售的價值,包括通過零售、OEM、捆綁銷售以及免費獲得等多種渠道獲得的盜版軟體。我們已經在報告中明確解釋了為什麼我們認為這等同於盜版帶來的 損失。
3、在調查數據上,BSA的調查來源範圍很小,遠不能代表整個軟體市場。按照BSA盜版研究的有關數據推算可知,其2008年調查所涉及的中國軟體市場銷售額只有約115億元(16.7億美元),只相當於當年中國軟體產業銷售額的1.3%,軟體產品銷售額的3.6%。
答覆:我們無法了解這些數字是如何推算的,所以沒法解釋。正如前面強調的,本研究只涉及PC軟體。
附:IDC研究覆蓋範圍:
IDC研究個人電腦(包括臺式機、筆記本和新型上網本等)上運行的所有軟體的盜版情況。這些軟體包括作業系統,資料庫和安全套裝軟體等系統軟 件,辦公自動化套件、財務和稅收套件、PC電腦遊戲以及具體特定的應用軟體。我們研究的軟體還包括合法的自由軟體和開放原始碼軟體,這些軟體不需支付許可 費用即可獲得許可。開放原始碼軟體廠商一般通過升級和提供額外服務獲得收入。但我們不涵蓋常規的設備驅動程序和可免費下載的實用程序,如屏幕保護程序等, 因為這些軟體不會取代合法付費的軟體,用戶甚至不將它們視作軟體程序。另外,由於我們研究的是電腦套裝軟體,所以不包括作為服務銷售的軟體、不安裝在電腦 上的軟體,以及取代原來在本地機器上運行的軟體的Web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