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灰穩定土基層
(一)材料
1.宜採用塑性指數10~15的粉質黏土、黏土,塑性指數大於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土中的有機物含量宜小於10%。
2.宜用1~3級的新石灰,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規範要求;磨細生石灰,可不經消解直接使用,塊灰應在使用前2~3d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塊應篩除,消解石灰的粒徑不得大於lOmm。
3.宜使用飲用水或不含油類等雜質的清潔中性水(pH為6~8),水質應符合《混凝土用水標準》JGJ 63的規定。
(二)拌合運輸
1.石灰土配合比設計應準確。通過配合比確定石灰最佳含量和石灰土的最佳含水量,達到設計要求的7d無側限抗壓強度的要求。
2.應嚴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並根據原材料的含水量變化及時調整拌合用水量。
3.宜採用集中拌合,拌合應均勻,石灰土應過篩。運輸時,應採取遮蓋封閉措施防止水分損失。
(三)施工
1.控制虛鋪厚度,確保基層厚度和高程,其路拱橫坡應與面層要求一致。
2.碾壓時壓實厚度與碾壓機具相適應,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士2個百分點範圍內,以滿足壓實度的要求。
3.嚴禁用薄層貼補的辦法找平。
4.石灰土應溼養,養生期不宜少於7d。養生期應封閉交通。
二、水泥穩定土基層
(一)材料
1.應採用初凝時間應大於3h,終凝時間不小於6h的32.5級、42.5級普通矽酸鹽水泥、礦渣矽酸鹽、火山灰矽酸鹽水泥。水泥貯存期超過3個月或受潮,應進行性能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宜選用粗粒土、中粒土,土的均勻係數不得小於5,宜大於10,塑性指數宜為10—17。
3.粒料可選用級配碎石、砂礫、未篩分碎石、碎石土、礫石和煤矸石、粒狀礦渣等材料;用作基層時,粒料最大粒徑不宜超過37. 5mm;用作底基層粒料最大粒徑:城市快速路、主幹路不得超過37. 5mm;次幹路及以下道路不得超過53mm。各種粒料,應按其自然級配狀況,經人工調整使其符合規範要求。碎石、礫石、煤矸石等的壓碎值: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基層與底基層不得大於30% ,其他道路基層不得大於30%,底基層不得大於35%。
4.集料中有機質含量不得超過2%;集料中硫酸鹽含量不得超過0. 25%。
5.水的要求同石灰穩定土基層。
(二)拌合運輸
1.水泥穩定土的配合比要符合設計要求與規範規定。
2.集料應過篩,級配符合設計要求;混合料配合比符合要求,計量準確、含水量符合施工要求且拌合均勻。
3.運輸時,應採取遮蓋封閉措施防止水分損失和遺撒。
(三)施工
1.宜採用攤鋪機械攤鋪,施工前應通過試驗確定壓實係數。
2.自拌臺至攤鋪完成,不得超過3h。分層攤鋪時,應在下層養護7d後,方可攤鋪上層材料。
3。宜在水泥初凝時間到達前碾壓成活。
4.宜採用灑水養護,保持溼潤。常溫下成活後應經7d養護,方可在其上鋪路面層。
5。攤鋪、碾壓要求與石灰穩定土相同。
三、石灰工業廢渣(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碎石)基層(也可稱二灰混合料)
(一)材料
1.石灰要求同石灰穩定土。
2.粉煤灰中Sioz、Alz Oa和Fez OZ總量宣大於70%;在溫度為700℃的燒失量宜小於或等於10%。細度應滿足比表面積宜大於2500cm2/g,或90%通過0.3mm篩孔.70%通過0. 075mm篩孔。
3.砂礫應經破碎、篩丹,級配符合規範要求,破碎砂礫中最大粒徑不得大於37. omm。
4.水的要求同石灰穩定土基層。
(二)拌合運輸
1.宜採用強制式拌合機拌制,配合比設計應遵守設計與規範要求。
2.應做延遲時間試驗,確定混合料在貯存場(倉)存放時間及現場完成作業時間。
3。應採用集中拌制,運輸時,應採取遮蓋封閉措施防止水分損失和遺撇。
(三)施工
1.混合料在攤鋪前其含水量宜為最佳含水量士2%。攤鋪中發生粗、細集料離析時,應及時翻拌。
2.攤鋪、碾壓要求同石灰穩定土。
3.應在潮溼狀態下養護,養護期視季節而定,常溫下不宜少於7d。採用灑水養護時,應及時灑水,保持棍合科溼潤。
4.採用噴灑瀝青乳液養護時,應及對在乳被面撒嵌丁料。
S.養護期間宜封閉交通。需通行的機動車輛應限速,嚴禁履帶車輛通行。
四、質量檢驗
石灰穩定土、水泥穩定土、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等無機結合料穩定基層質量檢驗項目主要有:集料級配,混合料配合比、含水量、拌合均勻性,基層壓實度、7d.無側限抗壓強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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